
民办教育营业税.doc
9页民办教育营业税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ﻭ 关于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1-2021年)》精神,加快毕节试验区教育事业尤其是民办教育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十六字方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ﻭ 一、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奋力推进民办教育大发展ﻭ (一)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毕节试验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目标任务、实施“科教兴毕”和“人才强区”战略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办教育虽有一定的发展,但无论数量、办学规模,还是办学水平,与区内公办教育和省内外民办教育发展相比差距较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解放思想,积极创新,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ﻭ 二、改革体制,创新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ﻭ (二)积极鼓励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独资、合资、合作办学鼓励境外资金和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民办教育或开展合作办学逐步提高民办教育占整个教育的比重,形成多元投资、多元办学、公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ﻭ (三)引导社会资本重点发展非义务教育鼓励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学历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非学历教育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鼓励和引导民间举办,满足更多人群对多样化学习培训的需求ﻭ (四)建立民办教育奖励制度各级政府按属地管理对在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及办学业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按总投资的5%予以奖励,每增加投入1000万元,奖励提高一个百分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投资达到500万元的,按总投资的7%予以奖励,每增加投入1000万元,奖励提高一个百分点;民办幼儿园投资达到300万元,按总投资的7%予以奖励,投入每增加500万元,奖励提高一个百分点;村民办幼儿园达到60人及以上办园规模的,补助资金5万元,办学规模每增加60人,补助提高5万元。
(五)给予民办学校用地使用和基本建设优惠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其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发展规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根据办学规模或投资者意愿,采取政府划拨、出租或政府零收益协议出让方式优先供地办学规模36个班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或投资建校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学校,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办学规模24至35个班寄宿制学校或投资达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学校,其土地费用,按政府零收益土ﻭ 地价格,由政府承担50%,投资方承担50%;办学规模18至23个班的民办学校,其土地费用,按政府零收益土地价格,由政府承担30%,投资方承担70%;办学规模18个班以下的民办学校,其土地费用,按政府零收益土地价格出让土地,投资方承担征地费用民办幼儿园办学规模540人以上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无偿划拨土地;办学规模360人以上、540人以下或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其土地费用,按政府零收益土地价格由政府承担30%,投资方承担70%;360人以下规模或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其土地费用按政府零收益土地价格出让,投资方承担征地费用民办学校用地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凡享受了土地优惠政策,改变使用用途,政府无条件收回。
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在取得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批筹建通知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发改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用地标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民办学校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举办者投资建设的房产,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认定,办理校舍准建证和建设质量验收备案表 (六)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同类公办教师退休待遇:(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的教师;ﻭ (3)在区内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交齐社会保险的;(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经审查批准享受退休待遇的民办学校教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定退休费用 (七)相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中介服务体系和社会信用制度,加快培育和发展一批民办教育中介机构和协会,开展民办教育咨询、评估、审批、代理服务等,逐步建立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和管理等民办学校信用评价机构和管理制度。
ﻭ 三、制定政策,完善措施,营造民办学校快速发展的环境 (八)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财产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凭学校出具的出资凭证,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享受权益、承担义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ﻭ (九)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ﻭ 1.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审聘任不受结构比例的限制,由学校参照同类型、同规模的公办学校自主设岗,确定结构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按有关程序受理申报、评审,由民办学校自主聘任 2.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民办学校招聘教师的人事关系、档案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依法为聘任的教师缴纳社会保险 3.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ﻭ (十)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升学、考试、表彰奖励、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医疗保险、物价补贴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中等职业教育及其以下民办学校的学生可转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资助纳入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以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毕业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要一视同仁受政府委托(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其就读学生可享受国家“两免一补”的政策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应予以落实 (十一)给予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民办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按照市场化管理运作,依法办学,依法纳税,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
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向民办学校捐赠财物,其捐赠支出可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列支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地、县招生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服务,支持民办学校扩大招生规模民办高等院校招生列入全省普通高校招生计划;高中阶段教育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当地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纳入当地划片招生范围允许民办中小学跨区域招生,允许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ﻭ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十六字方针”的要求,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进一步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加强对民办教育发展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明确对民办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机关,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规章制度,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
其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在民办学校的选址、规划、征地、设计、银行贷款、招聘教师、招收学生等方面给予正确引导和积极的支持 (十四)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行为ﻭ 1.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国家相关法规对民办教育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2.民办学校举办者必须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申请筹设、正式设立或者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并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初中以下学段的民办学校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高中阶段民办学校由地区教育局审批;专科以上民办学校报省以上审批未经批准设立,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坚决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非法举办各类民办学校ﻭ 3.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管理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严格遵循《广告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诈和误导学生及其家长凡属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 告须按办学审批权限,报经相应的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未经审核同意,新闻媒体不得登载或者播出,学校不得散发和张贴。
4、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属于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属于非学历教育的,由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后执行;民办教育(民办教育机构)对非学历教育的其它教育培训收费,由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按照《贵州省培训收费管理办法》(黔价费〔2021〕175号)文件提出具体收费标准(不含税金),报同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5.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将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师生安全、校长和教师的培训、示范性学校评估、财务监督等纳入统一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服务与监督,督促民办学校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6.地区、县(市)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和管理民办教育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并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建立和完善对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ﻭ (十五)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要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