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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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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07081670
  • 上传时间:202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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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市 县(市、区) {物业管理项目}管 理 规 约(示范文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波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商定,应与本规约一致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项目的基本状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物总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二章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接受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二)建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地使用状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如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权利第六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义务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第七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如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共有权:(一)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涉及住宅的基本、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基本构造部分,走廊通道、门厅、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构造部分;(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涉及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垃圾通道、排烟排气通道、水箱、水泵、邮政信箱、避雷装置、消防器具、消防栓、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规定标记、建筑智能化系统(含安防系统)、消防控制系统等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三)其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阻碍其她业主正常使用物业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她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保等方面妥善解决与相邻业主的关系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状况需要变化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批准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服务公司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公司,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合同的商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严禁行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装饰装修,每日施工时间为 ,其她时间不得施工装饰装修房屋应尽量避免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合。

      第十二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三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服务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规定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解决第十四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第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严禁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构造、主体构造,破坏房屋外貌,擅自变化建筑物使用性质;(二)损坏或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有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乱抛垃圾,高空抛物;(五)违背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有关场合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运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她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八)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九) ;(十)法律、法规严禁的其她行为第十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背有关规定,并应遵守如下商定:(一) ;(二) 。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阻碍其她业主的合法权益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有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服务公司应事先告知有关业主,有关业主应予配合 有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导致物业损坏及其她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当补偿责任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她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未能提前告知有关业主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向有关业主阐明状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有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善后工作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批准,并在商定期限内恢复原状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她业主合法权益时,负责人应当及时采用措施消除隐患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第二十四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经业主大会批准,授予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行使如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二)以批评、奉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背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三) ;(四)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准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本,波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第二十六条 运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重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六章 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背本规约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商定,阻碍物业正常使用或导致物业损害及其她损失的,其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背本规约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商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她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可根据本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九条 物业使用人违背本规约的,有关业主承当连带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她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有关设施设备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种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有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一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原则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状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第三十二条 本规约自 年 月 日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阐明1、本示范文本供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参照使用2、业主大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社区实际状况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示范文本中空格部位及其她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拟定后,其他选项及空格应所有删除示范文本中{ }内的提示内容,在正式提交使用时应删除3、拟订的《管理规约》应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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