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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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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46892812
  • 上传时间: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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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行政纠纷与法律救济研究论文   随着我国教育改革不断深化,高校逐年扩大招生高校多年来传统管理模式并未发生明显变化,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教育行政纠纷日益受到社会关注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对等,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即使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然而因为多方面原因结果并不理想无论从理论或者实践的角度,我国现行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制度都需要改革与创新   由于社会竞争日趋激烈,高校大学生面临社会人才市场的选择竞争十分激烈,学生因此更加注重学校教育的结果是否优秀,尤其是否按时获得学校颁发的“两证”——毕业证和学位证一旦学校决定开除该学生学籍或不予颁发证书,纠纷便由此产生   1.教育行政纠纷主要   教育行政纠纷主要包括学位管理、违纪处分前者由于学生舞弊、打架斗殴等被学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而起,如余波诉南昌大学案、王纯明诉南方冶金学院案;后者由于学生未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或学术未达相应标准,学校不予发放学位证书等引起,如陈兆彬诉华南农业大学案我国1980年颁布的《学位条例》中虽然未对英语四级考试做出规定,但却允许高校对其附加条件该规定的合法性值得商榷由学位管理引起的纠纷由于其特殊性,要求高度的专业与技术评判,司法介入不适当时,会对高校的管理产生负面作用。

      司法对待该问题时,应尊重和保护学术的自由   2.教育行政纠纷可诉性   马怀德教授说:“如果将行政诉讼制度视为金字塔状,行政诉讼目的就是塔基,是整个制度的支撑点,没有它则整个制度轰然倒塌当受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非司法途径救济时,司法诉讼这条途径则是最权威的一个环节,尤其重要我国的《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对学生如何起诉学校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法域模糊不清,缺乏实体法保护,使审判实践难以前行   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模糊   自1999年相关高校行政纠纷案件出现,法院在面对该类诉讼案件时都显得比较谨慎一来,相关法律条律对相关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二来,高校和学生在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关系都是法院判决难以有效实施的原因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拓宽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定受理范围,但是这只是一个概括性条款,仍然存在法域模糊、理念滞后、表达矛盾等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何外部条件都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如当事人的主张、法官的态度以及公众舆论等   2.教育行政纠纷法律救济途径落不到实处   《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至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通过对高校及学生的法律地位分析研究可见,建立适用高校行政的诉讼制度势在必行立法是诉讼之本,首要工作就是完善立法但立法不能完全高效地解决实际纠纷,加之诉讼将耗费大量时间成本、资金以及精力,当大学生作为权利受侵害者时,上述诉讼支出便成为相当的负担因此,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途径同样重要   1.建立健全多元化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教育中现行的权利救济制度包括听证制度、申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教育仲裁制度和司法救济制度第一,听证制度是民主监督的体现,高校敢于公开信息,听取意见并赋予学生申辩的机会,使学生的知情权得以保障第二,学校应当组织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相关专家建立健全申诉委员会,摒弃高校以往对行政纠纷所采取的随意性态度同时要确保申诉的透明化   2.明确司法审查,建立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   司法审查是指法院在何种程度或深度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查为保证行政审判的行使,立法当明确标准相关部门根据纠纷问题的性质、自由裁量权大小和诉讼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标准。

      在对高校进行审查时,法官应持尊重的态度,针对开除学籍等处分行为采取严格的标准来审核   综上所述,高校教育行政纠纷频发,其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复杂我们需要加强理论研究,探究教育行政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考虑在司法审查和其他非诉讼解决机制之间,如何连接并协调,以此构建一套完善的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内部和外部的审查机制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教育行政纠纷,使学生和学校的权利都得到保障   [1]陆在春,高明诚.论教育仲裁制度的完善——兼论大学生权利救济ADR模式引入[J].法学杂志,xx   [2]方芳.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及纠纷解决机制[J].高等教育研究,xx   [3]李韧夫,李楠.高校学生权利救济的法律分析[J].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xx   [4]张慧彦,刘飞.高等教育行政纠纷解决机制探究[J].法治与社会,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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