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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消极【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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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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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年消极【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案例】 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的履行案例 [案情] 2023年5月12日,原告某镀铝膜生产厂家与被告某销售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在东北地区的独家代理商,经销原告供应的镀铝膜产品,原告以每吨21400.00元价格按被告每次订货指定的规格生产镀铝膜300吨,在3年独家代理期间,被告不得自行销售其他厂家的同种类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供应镀铝膜115吨,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价款2023年8月26日原告发觉被告同时经销有其他厂家生产的镀铝膜,书面通知被告马上停止销售其他厂家的镀铝膜产品,支付违约金15万元,遭到被告拒绝,双方引起诉讼法院审理中,原告为证明被告违约向法院供应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一份被告抗辩称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不得自行销售其他厂家生产的同种类产品的义务,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应担当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分歧] 被告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不作为义务应由谁举证,产生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由原告举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

      即谁主见谁举证,本案中原告主见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对被告经销其他厂家生产的镀铝膜产品这一主见供应证据加以证明 其次种观点认为,应由被告举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其次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担当举证责任 该规定对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别安排,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被告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无论是主动作为义务,还是消极不作为义务,被告对合同义务是否履行都应担当举证责任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安排问题合同义务履行发生的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主见合同义务没履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当事人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见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由于对合同履行问题没做特殊规定,过去在司法实践中就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是一律安排给主见权利方这样安排举证责任明显不妥当,因为在很多状况下,权利人根本无法举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其次款做了规定但是否全部合同义务履行都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举证呢?回答是否定的。

      依据履行合同义务形式的不同,合同义务可以区分为主动作为义务和消极不作为义务,前者是担当合同义务人应对权利人主动地作出特定行为;后者是担当合同义务人应对权利人消极地不作出特定行为笔者认为,主动作为义务的履行,应由履行义务人对已履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履行义务人就已交付买卖标的物、承揽标的物、租赁标的物等主见负举证责任假如主见未履行合同消极不作为义务,如违反合同约定不在某一特定地区参加竞争的义务、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则应由主见者就实施上述行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理由是:其一,让当事人举证证明自己没从事某种行为,客观上不符合事理逻辑,一般状况下,行为人是无法证明自己没从事某种行为的;其二,从证据收集的难易程度角度讲,行为人收集证明自己没从事某种行为的证据极为困难,而让他人收集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证据则相对简单些总而言之,合同义务履行的举证责任应区分不怜悯况来 对待,不能机械地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其次款的规定,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消极不作为合同义务是否履行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履行义务人来担当 说明:转载文章的观点并不肯定代表本站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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