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pdf
17页第三篇章 国际税收协定(安排)1、问:什么是税收协定待遇?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2、 问: 我国已签订的协定概况?具体可在哪里查看该协定情况?答: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我国已对外签署 99 个税收协定,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双边税收协定由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 经过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后生效, 因此对于缔约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 纳税人适用税收协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原则, 即国内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税率高于税收协定的, 按税收协定执行; 二是孰优的原则,即国内法规定税率低于税收协定的,按国内法执行4、“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纳税时可享受哪些协定待遇?答:双边税收协定通常会从营业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收益等方面明确各国的征税权及企业可享有的优惠待遇 1)营业利润走出去”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时, 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天数或期限的 (通常为任何 12 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 183 天),在境外所在国不构成常设机构,其营业利润免征境外国家的所得税。
2)股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 0、 5%、 7%、 8%等 3)利息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利息,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可适用优惠税率,如 0、 5%、 7%、 7.5%等 4)特许权使用费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含设备租赁) , 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 可适用优惠税率,如 5%、 6%、 7%等 5)财产收益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财产收益,依据税收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7、问:“走出去”企业应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答: “走出去”企业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首先要看其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 (地区) 是否与中国签署并执行有税收协定 (安排) ,其次在有生效的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下, “走出去”企业应向对方国家(地区)提供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可向“走出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8、问:“走出去”企业如何取得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829 号)规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由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所辖企业和个人开具, 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开具证明时应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的部门递交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表,负责开具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同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 2010? 218号)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境内、 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 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 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9、问:申请办理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时,具体需提供哪些资料?答:需要递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表 ?(一式三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年度在中国境内已交税的情况, 并附完税凭证复印件如在中国境内未交税,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10、问: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是否有避免流转税双重征税?答: 没有 目前国际上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只适用于所得税和财产税 两个国际税收协定范本也没有避免流转税双重征税的内容11、 问: 我国居民在与我有税收协定的国家从事经营活动, 如遇在解释及执行协定有疑义或认为协定执行有误遭受不公正待遇时, 怎么办?答:为正确适用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维护中国居民(国民)的合法利益和国家税收权益,规范与外国(地区) 税务主管当局涉及税收协定的相互协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 ?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56 号)。
该办法规定 , 中国居民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有关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限内, 以书面形式向省税务机关提出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申请 : ( 1)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 2)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 3)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4)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 5)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 6) 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第四篇章 “走出去”企业税收风险管理1 、 问: “走出去” 企业有没有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义务?答:有 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8 号公告 ) 规定的居民企业, 应当按公告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和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 问: 哪些企业需要填报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答: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 或者处臵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 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10%(含)以上;( 2)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 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 3)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 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 10%的状态。
3、 问: 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该如何计算?答:在计算间接持股比例时,持股链层级没有上限,各种层级的持股链均应计入 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 50%的,按 100%计算4、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哪些与境外所得相关的资料信息?答: ( 1)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国税发, 2009? 2 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2)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5、问:什么是受控外国企业?答: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 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 50%的国家(地区) ,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出于反避税的目的, 受控外国企业取得的前述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视同股息分配, 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予以征税,已在境外缴纳的境外所得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抵免。
6、问:居民企业未按照 38 号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何法律后果?答:居民企业未按照 38 号公告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仍不改正的,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7、问: “ 走出去”企业涉税实践中较易产生的风险点有哪 些 ?其表现形式是什么?答: ( 1)搭建离岸架构,规避税收管辖权: “走出去”企业实际控制人在避税地设立多层控股公司, 再返程收购境内企业股权, 使集团控股公司或上市主体成为境外注册企业,但该企业经营、人员、财务、 财产等方面的实际管理控制仍在境内, 收入主要也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企业 2)利用金融衍生工具侵蚀国内税基: “走出去”企业贷款后转投给境外子公司, 使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借款成本转移到境内企业; 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存入境内金融机构, 以 “内保外贷” 的形式将境内企业资金冻结, 作为境外关联公司取得贷款的担保, 利润变相转至境外公司; 或者境内企业将相当于税后利润部分的资金划拨到集团的现金池中, 导致境内企业的资金被其他关联企业长期占用。
3)无偿向境外输出无形资产,侵蚀境内企业利润: “走出去”企业向境外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提供商誉、 商标、 专有技术和客户清单等无形资产时,没有收取相关使用费 4)境外投资企业不申报、少申报境外所得: “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已有相当规模和时间, 但鲜有境外经营所得申报和相关利润分配;还有企业在避税地设立公司,从事非积极经营活动(如投资、融资等) ,对避税地企业的利润不向境内股东分配或很少分配 5)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境内利润: “走出去”企业通过购销、劳务、融资等关联交易,将中国境内利润转移至境外尤其近年来,跨国公司集团内劳务服务日益频繁, 与此同时虚列劳务费用、 不合理分摊劳务费用、将征税项目混淆为不予征税项目等情况不断涌现 6)高价跨境股权收购进行利润转移:跨国集团总部在第三国设立职能简单的关联公司, 境内企业再向集团公司高价收购该境外关联公司,变相将境内企业未分配利润转移到集团总部 7)境外企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未视同利润分配缴税:境外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直接转增资本, 未视同利润分配 境内 “走出去”企业未确认投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变相将利润留在境外 8) 核准后的境外投资款出境后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 “ 走出去”企业将税收筹划隐藏于商业规划之下, 借助对外投资审批的名义获取向境外转移资金的合法理由, 高额投资额度通过商务、 外管部门核准汇出境外后, 仅有小部分资金用作境外企业的注册资本, 剩下的款项移作他用或去向不明。
9)将境外费用转嫁至境内侵吞税基: “走出去”企业刻意混淆境内外企业费用, 通过境内公司列支了原本应由境外公司承担的成本费用,从而侵蚀了境内企业的税基 10)职能划分、经济实质与利润归属不相匹配: “走出去”企业在供应链整合与升级中,对管理与决策、生产与贸易、研发与技术等要素跨地区重组, 但当企业职能发生变化时, 未从经济实质角度对职能和风险承担者的利润水平重新定位, 导致企业职能定位、 经济实质与利润水平不相匹配或者没有获得相应补偿 11) 境外企业注销未进行规范税务处理: 境外投资企业因市场行情不佳或投资失误处于停业状态,企业已向商务局办理注销手续,而相关情况却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也未进行规范的税务处理, 造成企业所得税的流失8、问: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可以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吗?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9? 82号) 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