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耳曼法属人性探讨.doc
7页日耳曼法属人性探讨一、日耳曼法属人性概述(一)日耳曼法之界定日耳曼法概念的界定与日耳曼民族和国家兴起的历 史密不可分日耳曼法是日耳曼部落联盟在侵入西罗马帝 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教会法的影 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按照马克思主义 的观点,法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家的产生而 产生一般史学观点认为,日耳曼人国家的诞生是自公元四 世纪起,日耳曼人基于生存竞争而开始的民族大迁徙,蜂拥 而入罗马境内,导致西罗马帝国于476年灭亡,欧洲开始了 封建化时代在这一过程中,日耳曼诸部落纷纷建立起自己 的国家,如大陆的法兰克王国、哥特王国、勃艮第王国、伦 巴德王国,以及斯堪的纳维亚人的诸国和不列颠岛的肯特王 国等随后这些王国经过长期的割据与战争,大陆各日耳 曼王国终为法兰克王国所吞并,形成查理曼帝国至公元九 世纪中期,查理曼帝国分裂,西欧各地进入到封建割据时代 (庄园制经济时代),日耳曼法失去了作为王国法的主体地 位,而演变成封建地方习惯法(庄园法),其性质也发生了 变化,作为王国发的日耳曼法退出了历史的舞台由此,国 内学者一般的观点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国家法的观念,日 耳曼法就是欧洲早起封建制时期即公元五世纪至九世纪之 间,在诸日耳曼王国中适用于日耳曼人大法律规范的总称, 既包括在大陆建国的日耳曼人的法律,也包括斯堪的纳维亚 人的法律和在不列颠岛上建国的盎格鲁撒克逊等人的法律。
二)属人性之界定一般而言,属人性又名属人主义,是指每个民族都 有自己的法律,而且民族中的每一个人都拥有该法律不论 该国公民或者法人在本国领域内或者本国领域外,该法律总 适用于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和在本国登记注册的法人非本 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该国法律二、日耳曼法属人性的体现在日耳曼法不同的发展时期,日耳曼法属人性之含 义不尽相同,按照李秀清教授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 段:(—)相对属人法阶段在日耳曼王国初期,仅允许罗马人适用罗马法,其 他外来部落不得适用原有的法律,并且强行适用本王国的法 律这一阶段可以称为相对的属人法阶段罗马人之间的纠 纷适用罗马法比如,西哥特王国颁布了《西哥特罗马法》 作为解决罗马人之间的纠纷专门法勃艮第王国时期编纂的 《勃艮第罗马法》和《勃艮第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正 如我们的前辈们所确立的那样,根据罗马法裁决罗马人之间 的诉讼伦巴德王国时期的《利特勃兰德法律》第91条规 定准备制作特许状的抄写员应根据伦巴德人的法律或者根 据罗马人的法律,这也就反映了当时伦巴德人和罗马人同时 拥有自己的法律该法第127条,一罗马男子与一伦巴德妇 女结婚并得到她的监护权之后,此妇女就成为罗马人,这一 婚姻所生的孩子就成为罗马人,并且应该按照他们的罗马人 的父亲的法律而生活。
日耳曼王国内本族人与罗马人之间的 争议要适用本族法律这在《勃艮第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所有的管理 者和法官从现在开始,都必须根据我们的法律裁决勃良第人 与罗马人之间的纠纷这也说明日耳曼法具有在符合特定条 件下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与罗马人适用罗马法的规定相 反,这一时期进入王国内其他部族并没有罗马人享有的特殊 权利例如,伦巴德王国的《罗退尔救令》规定,所有来自 王国以外的人进人王国后都必须根据伦巴德的法律生活,除 非得到国王的恩宠他们才能根据自己的法律生活此条表 明,在伦巴德王国内,除伦巴德法和罗马法外,其他法律原 则上不被适用,王国内其他部落的人都应该遵照伦巴德的法 律因此,在这一时期只有罗马法才是唯一的属人法二)绝对属人法阶段随着法兰克王国的发展,王国内其他日耳曼人不断增多,全面承认各部落都可适用各自的法律,也就是实行绝 对的属人法原则据约660年编纂的法律文例集中关于地方 伯爵及其他官吏的任命状文书提到,这些官吏应该尊重各部 落的习惯法,对于法兰克人、罗马人、勃良第人及其他民族 的纠纷都应该根据他们自己的法律审理这也表明当时法兰 克王国对罗马人及各日耳曼部落人都己实行属人法原则的 事实。
比如,《利普里安法典》中规定我们命令:在利普里安 人的领土内,不管是法兰克人、勃良第人、阿勒曼尼人,还 是定居此地其他部落的人,当被传唤出庭时,让他根据其出 生时自己部落的法律作出反应;如果他被定罪的,将根据自己 部落的法律,而不是根据利普里安人的法律承担损失三、日耳曼法具有属人性的历史原因首先,属人主义渊源于日耳曼人原来的以血缘关系 为纽带组织起来的氏族制度日耳曼法脱胎于氏族公社的习 惯,氏族习惯的属人性使得日耳曼法在较长时期内保留了属 人主义原则,也就导致了蛮族国家建立初期多种法律并存的 局面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日耳曼的各部落被沼泽、河泊、 森林所分隔,甚至在恺撒的著作里还能看到,他们喜欢分居当这些部族分开的时候,它们全都是自由、独立的;当它们 混合的时候,它们仍然是独立的无论分开还是混合,每个 人都被按照本部落的习惯和风俗裁判各族共有一个国家, 但又各有自己的政府在这些部族离开它们的家乡之前,它 们的法律精神就已是属人的了,它们把属人法的精神又带到 了它们的征服地而罗马法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却有延续性,尽管罗马 帝国已不复存在,但它的法律却以一种地方习惯法的方式在 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并且随着满足国家的经济发展,罗马 法中不断出现适合当时社会需要的规范,因而罗马法得以与 日耳曼法并存。
其次,日耳曼法与罗马人有着长期的经济交 往和各民族社会生活方式相互融合的历史渊源关系在公元 初的几个世纪中,有一些日耳曼布罗已经处于罗马控制之 下,和罗马帝国的接触日益频繁一方面,罗马上人在各部 落从事商业贸易活动;另一方面有些日耳曼人也以同盟者的 身份进入罗马帝国当兵,甚至充当高级军官,接受了罗马的 文明教育因而,日耳曼习惯在发展过程中或多或少受到了 罗马法的影响但此时罗马法对日耳曼法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还是有限的,因为罗马法保护私有制和尊重个人自由的基本 精神与尚处于氏族社会解体时期的日耳曼人的社会情况有 很大差距基于这一历史渊源,早期日耳曼征服者在处理他 们相互的社会关系时,为缓和民族矛盾,也不得不实行日耳 曼法与罗马法并存的制度最后,这也是日耳曼执政者为了 缓和部落矛盾而采取的必要举措一方面,国家制度还不成 熟完备,需要罗马人或者其他部族依照原有的法律规则行 事另一方面,自从克洛维国王建立法兰克王国以来, 先吞并了撒里人、利普里安人、卡马维人等法兰克人各部落, 后又在496年到804年间征服阿勒曼尼、图林根、勃良第、 伦巴德、巴伐利亚、撒克逊等部落或王国,这使得王国内各 个部落的人口构成极为复杂,法兰克王国的当政者不得不对 被征服的部落采取宽容政策,所以允许被征服的其他部落可 以适用各自的法律。
四、日耳曼法属人性的影响日耳曼法实行属人主义,在适用法律的实践中有两 个问题需要解决:一个是属人法的决定,也就是如何决定每 个人所适用的法律另一个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也就是不 同部族的居民之间在发生契约、婚姻、诉讼等法律关系时, 适用哪一方的法律在加洛林王朝时期,虽然各王国逐步统 一在一个政权之下,但各部族的法律至少在形式上仍处于平 等地位,这两个问题就更为重要了所以,适用法律规则就 成了日耳曼法的一种重要的、更具特色的制度这种诸法并 存的属人主义的法律制度使得在各族杂居的情况下,没有可 供一般适用的地域法,甚至五人同行或同居一处,其中并未 曾见一人与他人间有共同的法律因此,不可避免的发生法 律冲突例如,考古学家在意大利北部发现的各种契约文书, 是分别根据罗马法、伦巴德法、法兰克法制定的法律冲突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不便各族人 民在长期交往和相处过程中,也逐渐寻找到了一系列解决冲 突的共同原则和惯例例如,关于赎罪金和损害赔偿金的决 定,采用依被害人的出生地法为准的原则在某些刑事案件 中,加害人除向被害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外,为了免除体罚, 可向法院提交一笔罚金,罚金数额的决定可依加害人的出生 地法为准。
监护问题则依被监护人的法律,继承则依被继承人 的部族法这些为各王国所共同确认的惯例或法律基本原则 是各族人民经过若干代的杂居和通婚,各种法律的相互渗 透,约定俗成,并没有经过立法机关的确认,因而,其法律 效力只是相对的直至公元七世纪,日耳曼各王国深感诸法 并存的法律制度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秩序的稳定, 试图通过立法改革,在日耳曼国家之间共同确认的法律原则 的基础上推行一种统一的法律原则的共同法体系五、结语 在不同的时期,日耳曼法属人性的含义并不相同确定何人 适用何种法律和寻求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显得格外复杂,这 也使得日耳曼法给人一种在实践中适用很无序的感觉但不 得不承认,这种属人性特点使得日耳曼法很少受到外来地理 环境变迁的冲击,这也使得它成为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得重 要渊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