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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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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0098064
  • 上传时间:2018-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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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第二节 资源税税收筹划案例:1一、案例名称:煤矿企业资源税税收筹划二、案例适用:第六章第二节 资源税税收筹划三、案例来源:本 案 例 来 源 于 互 联 网 四、案例内容:山 西 省 某 煤 矿 以 生 产 煤 炭 、 原 煤 为 主 , 同 时 也 小 规 模 生 产 洗 煤 和 选 煤 ,某 月 该 煤 矿 发 生 如 下 业 务 :( 1) 外 销 原 煤 5000 吨 , 销 售 价 为 600 元 / 吨 2) 销 售 原 煤 2000 吨 , 售 价 为 550 元 / 吨 3) 销 售 本 月 生 产 的 选 煤 100 吨 , 选 煤 回 收 率 为 70% , 售 价 1200 元 /吨 4) 移 送 加 工 煤 制 品 用 原 煤 1500 吨 5) 用 本 月 生 产 的 80 吨 选 煤 支 付 发 电 厂 电 费 当 月 煤 矿 购 进 原 材 料 及 辅 助 材 料 准 予 抵 40 的 进 项 税 额 为 元 山 西 省 原 煤 资 源 税 单 位 税 额 为 0.5 元 / 吨 , 月 底 煤 矿 计 算 应 纳 的 资 源税 和 增 值 税 为 :应 纳 资 源 税 课 税 数 量 为 : 5000+ 2000+ 100+ 1500+ 80= 8680( 吨 )应 纳 资 源 税 税 额 = 8680×0.5= 4340( 元 )增 值 税 销 项 额 为( 5000×600+ 2000×550+ 100×1200+ 80×1200+ 1500×550)×17% = ( 元 )应 纳 增 值 税 = - = ( 元 )五、筹划分析:由 于 有 关 财 务 人 员 不 清 楚 资 源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 同 时 不 了 解 增 值 税 与 资 源税 之 间 的 关 系 以 及 煤 炭 类 产 品 所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 导 致 该 煤 矿 多 缴 税 .4 元 。

      第 一 , 选 煤 不 缴 纳 资 源 税 , 但 要 依 加 工 的 回 收 率 转 化 为 原 煤 计 缴 资 源 税 现 行 资 源 税 税 法 中 有 关 煤 的 规 定 主 要 有 :( 1) 煤 炭 是 资 源 税 的 应 税 项 目 , 它 仅 指 原 煤 , 洗 煤 、 选 煤 和 其 他 煤 炭制 品 不 征 税 2) 原 煤 应 税 数 量 是 外 销 或 自 用 的 数 量 3) 煤 炭 , 对 于 连 续 加 工 前 无 法 正 确 计 算 原 煤 移 送 使 用 量 的 , 可 按 加工 产 品 的 综 合 回 收 率 , 将 加 工 产 品 实 际 销 量 和 自 用 量 折 算 为 原 煤 数 量 作 为 课税 数 量 由 此 可 见 , 只 有 原 煤 才 征 收 资 源 税 , 对 于 洗 煤 、 选 煤 以 及 其 他 煤 炭 制 品 ,要 根 据 加 工 的 综 合 回 收 率 折 算 为 原 煤 后 计 缴 资 源 税 , 因 此 , 该 矿 厂 实 际 应 缴纳 的 资 源 税 为 :[ 5000+ 2000+ 1500+ ( 100+ 80) / 0.7] ×0.5= 4378.6( 元 )第 二 , 资 源 税 纳 税 人 开 采 或 者 生 产 应 税 产 品 自 用 的 资 源 , 要 以 自 用 数 量为 课 税 对 象 缴 纳 资 源 税 。

      但 是 , 根 据 增 值 税 法 , 将 自 产 的 货 物 用 于 生 产 应 税项 目 , 不 属 于 视 同 销 售 行 为 , 不 用 缴 纳 增 值 税 因 此 , 移 送 加 工 煤 制 品 的1500 吨 原 煤 不 需 缴 纳 增 值 税 , 只 需 纳 资 源 税 第 三 , 煤 炭 制 品 适 用 的 增 值 税 税 率 为 13% , 而 不 是 17% 因 此 , 矿厂 应 纳 增 值 税 为 :( 5000×600+ 2000×550+ 180×1200) ×13% - 25 0000= ( 元 )煤 矿 厂 应 纳 增 值 税 、 资 源 税 共 计 .6 元 六、筹划点评:资 源 税 是 开 采 资 源 的 单 位 及 个 人 应 纳 的 一 个 重 要 税 种 , 在 计 算 资 源 税 时 ,应 注 意 以 下 三 点 :1.分 清 哪 些 资 源 征 税 , 哪 些 资 源 不 征 税 目 前 , 资 源 税 只 对 矿 产 品 和 盐 征 收 , 具 体 包 括 原 油 、 天 然 气 、 煤 炭 、 其他 非 金 属 矿 原 矿 、 黑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 有 色 金 属 矿 原 矿 、 盐 七 类 。

      特 别 应 注 意的 是 , 下 列 资 源 产 品 不 征 资 源 税 :( 1) 人 造 石 油 2) 煤 矿 生 产 的 天 然 气 3) 开 采 原 油 过 程 中 用 于 加 热 、 修 井 的 原 油 2.注 意 征 收 资 源 税 的 产 品 一 定 是 指 原 矿 或 初 级 产 品 , 对 于 精 矿 、 选 矿 需根 据 综 合 回 收 率 或 选 矿 比 换 算 为 原 矿 再 计 征 资 源 税 3.资 源 税 纳 税 人 生 产 或 开 采 应 税 产 品 销 售 或 自 用 视 同 销 售 时 不 仅 要 交 资源 税 , 同 时 又 符 合 了 增 值 税 的 征 税 范 围 , 为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人 , 所 以 该 纳 税 人即 要 交 资 源 税 , 又 要 交 增 值 税 因 此 , 纳 税 人 必 须 清 楚 二 者 在 计 算 时 的 差 异 :( 1) 资 源 税 是 价 内 税 , 计 算 方 法 是 从 量 定 额 征 收 , 计 税 时 不 考 虑 价 格问 题 , 计 税 依 据 为 初 级 应 税 资 源 产 品 的 销 售 数 量 或 自 用 数 量 。

      增 值 税 为 价 外税 , 其 销 项 税 实 行 从 价 定 率 计 征 , 计 税 依 据 为 不 合 增 值 税 的 销 售 额 , 即 :销 售 额 = 应 税 资 源 的 课 税 数 量 ×单 价 ( 不 含 增 值 税 )( 2) 资 源 税 应 以 初 级 矿 产 品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 如 果 是 加 工 矿 则 需 还 原成 原 矿 ;增 值 税 可 对 原 矿 征 收 , 也 可 对 加 工 矿 征 收 , 如 为 加 工 矿 , 不 需 要 还 原 七 、 筹 划 启 示 :资 源 税 是 指 对 在 我 国 境 内 开 采 应 税 资 源 的 矿 产 品 或 者 生 产 盐 的 单 位 和 个人 , 就 其 销 售 或 自 用 的 数 量 为 计 税 依 据 , 采 用 从 量 定 额 的 办 法 征 收 的 一 种 税 资 源 税 的 筹 划 要 注 意 :1 利 用 折 算 比 进 行 筹 划 : 通 过 企 业 自 身 估 计 的 实 际 综 合 回 收 率 或 选 矿 比与 税 务 机 关 确 定 的 综 合 回 收 率 或 选 矿 比 进 行 比 较 , 选 择 比 例 高 的 核 算 方 式 ,可 以 少 缴 纳 资 源 税 。

      2 不 同 应 税 产 品 分 开 核 算 的 筹 划 : 纳 税 人 如 有 兼 营 不 同 税 目 的 产 品 或 减免 税 项 目 的 产 品 , 一 定 要 单 独 且 准 确 核 算 , 以 避 免 不 必 要 的 税 收 支 出 3 利 用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进 行 筹 划 : 纳 税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并 运 用 税 法 中 的 优 惠政 策 , 以 减 轻 税 收 负 担 第一节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案例案例:1一、案例名称:“外购”改“设厂” 方便又实惠二、案例来源:《税务筹划》三、案例适用:第七章第一节 企业设立的税收筹划四、案例内容:虹桥实业股份公司主要生产高科技环保设备公司成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多年来,已从一家小型镇办企业,发展成拥有固定资产4.31亿元、年创利2.1亿元的股份制企业2000 年初,公司决定上马扩产污水处理技改项目,计划投资2.52亿元但在投资这一项目时,公司遇到设备采购、税款抵免的难题相 关 法 规《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 技 术 改 造 国 产 设 备 投 资 抵 免 企 业所 得 税 暂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 ( 财 税 字 [ 1 9 9 9 ] 2 9 0 号 ) 规 定 : “对在 我 国 境 内 投 资 于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的 企 业 , 其 项 目 所 需 国产 设 备 投 资 的 4 0 % , 可 从 企 业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设 备 购 置 当 年 比 前 一 年 新 增 的企 业 所 得 税 中 抵 免 。

      企 业 每 一 年 度 投 资 抵 免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不 得 超 过 该 企业 当 年 比 设 备 购 置 前 一 年 新 增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如 果 当 年 新 增 的 企 业 所 得税 税 额 不 足 抵 免 时 , 未 予 抵 免 的 投 资 额 , 可 用 以 后 年 度 企 业 比 设 备 购 置 前 一年 新 增 的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额 延 续 抵 免 , 但 抵 免 的 期 限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5 年 ”五、筹划分析:虹 桥 公 司 的 技 改 项 目 符 合 以 上 条 件 , 并 已 取 得 当 地 经 贸 委 审 批 的 《 符 合国 家 产 业 政 策 项 目 确 认 书 》 如 果 购 买 国 产 设 备 , 虹 桥 公 司 可 以 享 受1 0 0 8 0 万 元 ( ×4 0 % ) 的 所 得 税 优 惠 根 据 预 测 , 公 司 只 需 3 年 就 能 在“新 增 税 款 ”中 抵 免 完 所 得 税 优 惠 但 是 , 该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主 要 设 备 目 前 我国 还 不 能 制 造 , 必 须 向 国 外 购 买 , 而 如 果 购 买 外 国 的 设 备 , 虹 桥 公 司 不 能 享受 税 收 优 惠 。

      如 果 不 直 接 向 国 外 购 买 成 套 设 备 , 而 是 购 置 分 析 仪 器 等 目 前 我国 还 不 能 制 造 的 零 部 件 , 其 他 大 量 的 配 套 设 施 则 采 用 国 产 设 备 来 自 行 加 工 组装 , 只 需 人 民 币 1 . 6 8 亿 元 , 可 以 节 约 投 资 成 本 8 4 0 0 万 元 但 是 , 公 司 购置 的 分 析 仪 器 、 国 产 的 配 套 零 部 件 也 不 符 合 税 法 规 定 的 “国 产 设 备 ”要 求 ,不 能 享 受 投 资 抵 免 所 得 税 的 优 惠 能 否 找 到 一 个 既 能 享 受 税 收 优 惠 , 又 能 适应 工 程 技 术 要 求 并 且 降 低 投 资 成 本 的 两 全 之 策 呢 ?虹 桥 公 司 拥 有 全 国 一 流 的 科 研 所 , 有 自 制 许 多 高 水 平 设 备 的 生 产 能 力 注 册 税 务 师 给 虹 桥 公 司 出 了 一 个 主 意 : 成 立 一 个 设 备 制 造 厂 于 是 , 虹 桥 公司 投 资 组 建 了 一 家 设 备 制 造 厂 ——长 源 机 器 设 备 制 造 公 司 , 由 长 源 公 司 按虹 桥 公 司 的 技 术 要 求 向 国 外 购 买 分 析 仪 器 , 采 购 其 他 辅 助 实 施 , 组 装 生 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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