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保险与理赔课件:保险原则 -.ppt
45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保险原则,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第三节 补偿原则,第四节 近因原则,第五节 代位原则,第六节 分摊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一、保险利益,第四章,二、保险利益原则,(,1),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1,、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第四章,2,、保险利益的种类,(,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抵押权、留置权,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3,)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章,(,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第四章,3,、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1)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让与,:,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的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让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注,则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继承,:,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死亡,其继承人自动获得被继承财产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合同期满破产,:,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破产,保险利益转移给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和债权人第四章,(,2,)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四章,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四章,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第四章,案例,1,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第四章,保险公司不予承保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在本案例中,保险标的(东方明珠塔)的存在不会为投保人(游客)带来法律意义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保险标的的发生事故也不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该游客对东方明珠塔没有经济利益,该游客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这属于无效的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不予承保。
第四章,案例,2,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第四章,案例分析,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若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不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时,并没有办理火险保单转让手续,所以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无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对于一般财产保险而言,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本案例中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房,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发生保险事故,房东虽然对房屋有经济利益,但没有有效的保险合同而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相反,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第四章,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1,)保险信息不对称;,(,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第四章,1,、告知,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所谓,告知,是指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有关情况,和重要事实,如实地向对方加以陈述或说明所谓,“重要事实”,是指足以能够影响一个正常的、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是在保险合同增加特别约定条款的情况,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情况,有关保险标的的情况,风险因素及以往遭到其他保险人拒保的事实第四章,2,、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双方当事人对某种事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允诺2,)保证的种类,保证根据存在的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明示保证又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第四章,3,、禁止隐瞒和欺诈,隐瞒,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不说明已知的事实,或者对一部分事实加以说明,足以影响对方正确判断事实的行为。
欺诈,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使对方陷入错误,并基于这种错误而予以意思表达的行为第四章,4,、弃权和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放弃他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既已放弃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日后就不得再重新主张这种权利最大诚信原则中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人的行为第四章,案例,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案例分析,因为违反保证的后果是严格的,只要违反保证条款,不论这种行为是否给保险人造成损害,也不管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在本案例中,银行在投保时保证,24,小时都有警卫值班,但某日有半个小时警卫不在岗不论警卫不在岗与盗窃是否有因果关系,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第三节 补偿原则,补偿原则,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补偿的原则。
一、补偿原则的主要内容,无损失则无赔偿,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保险人补偿的损失只能是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即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赔偿以补偿实际损失为限第四章,二、补偿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体现,1,、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1,)以实际损失为限,是补偿原则最基本的限制条件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2,、补偿原则的实施方式,赔付现金,修复,换置,第四章,举例:,、以实际损失为限,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第四章,2、以保险金额为限,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第四章,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第四章,三、补偿原则的意义,(,1,),保障保险职能的顺利实施。
2,)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赢利3,)减少道德风险四、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损失补偿原则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以下险种不能运用这一原则:,(,1,),定值保险,:由于定值保险承保的财产在发生损失很难确定其实际价值,因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以保险单签发时的价值作为协议价格2,),重置成本保险,:所谓重置成本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这样就可能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3,),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保险合同,一旦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将获得一定金额的给付,而不是补偿第四章,第四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害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近因原则含义,近因原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判定致损近因,二是保险赔偿以近因属于保险事故为前提所谓,近因,,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最直接而有效的原因,具体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毁损、灭失的有效原因,与实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不是指时间上和空间上与损失最为接近的原因。
第四章,二、近因原则的运用,1、致损的原因只有一个,这里是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2,、致损的原因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这里指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它们可能同时发生,也可能连续发生,还可能间断发生分不同情况:,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同时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连续发生,各原因均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前因和后因均为不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不保风险,后因为承保风险,保险人不负责任前因为保险风险,后因为不保风险,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第四章,两个或两个以上原因间断发生,间断发生的原因都是保险风险,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保险人对各个原因所致损失均负责赔偿间断发生的原因中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介入,若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发行在承保风险前,保险人的责任自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开始负责;若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发生在承保风险之后,保险人对损失的责任只负责到除外风险和未保风险介入之前第四章,案例分析:,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脏病发作,即疾病意外伤害保险只保意外伤害不保疾病,所以其受益人不能获得意外伤害保险的,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