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相关法律辅导: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docx
2页2022年相关法律:土地登记规则第七章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收件单;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地籍图; (六)土地登记簿(卡); (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打算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治理部门指定专人治理、更新、供应应用 第六十条 土地登记卡以街道(乡、镇)为单位,按邻居(村)及宗地号挨次排列组装土地登记簿 宗地分割的,在原土地登记卡挨次上按宗地分割后支号的挨次排列 宗地合并的,以合并后的宗地号挨次排列 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划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二条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查阅,根据土地治理部门规定办理未经允许不得向第三者供应或者公布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
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恳求凡符合查询规定的,土地治理部门应当出具书面查询结果或资料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全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治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治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治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印制 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根据国家土地治理局制订的根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门可进展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全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局部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全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