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市汽车销售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doc
16页附件3:汽车销售行业典型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点评意见一. 不可抗力因素:由于生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 故障及罢工、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或因为政府(如海关、 商检等)非正常工作情况造成的车型改变、延期、无法供应,双 方可通过友好协商,需方可调整购买其他车型,但不得由此向供 方索要赔偿或损失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条将“生 产厂家延迟发货、运输车辆发生故障等”也作为不可抗力情形, 作为经营者免责的理由,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属于免除经营 者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二. 卖方已明确告知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该车价中不 含此保险费用,若买方未购买此险,则视为自动放弃三包权益, 将不享受汽车三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与风险由买方承担,且 买方不得向卖方提出索赔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 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 义务同时,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适用三包规定。
该条款规定“三包权益由买方购买”,同时规定将购买保险作为 享有三包权益的条件,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三包”是经营者 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增设法律规定之外的 条件或作为交易让渡的对象,以此变相免除自己的三包责任该 条属于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三. 所售汽车属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内饰以到店的实车为准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 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 义务此外,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四条的规定,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照规定承 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 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关于所售车辆 “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规定,违反了前述相关法律规定,属于 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条款7.买卖双方均已对订购车辆的外观颜色和主要配备确认无疑,并同意按上述条件由买方购进出售之新车,新车交付后,除 与新车交付单列明的条件不符之原因外,凡新车质量保修与维修 事宜均由买方与新车生产厂商或特约维修厂联络交涉,卖方负有 协助联络生产厂商的责任。
点评意见:《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 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销售者依 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 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该条款关 于保修责任的规定,违反了关于销售者三包责任的法律规定,免 除了销售者的保修责任,属于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五、卖方违约:卖方逾期交货超过15个工作日,视为卖方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退还买方已付车款买方违约:若买方未能按时提货,卖方有权要求买方支付因其逾期提车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保管费、 保养费并支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的5%计; 买方逾期提货超过15日,视为买方根本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 同,收取违约金,并按同期市场价格出售合同项下的车辆,如因 此而遭受的损失由买方赔偿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对消费者逾期提车设置了15日内的一般违约责任和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只设置了超过15日的根本违约责任,且只需退还消费者已付 的车款,并不承担其他的违约责任双方权利义务设置不公平, 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六、甲、乙双方签署车辆交接单标志后该车辆即已正式交付, 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颜色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质量要素认真检查,如无异议,乙方应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字;如有异议,应于验 车时当场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 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车辆交接单签字后,该车辆所 有权和风险责任由甲方转至乙方点评意见:该条中“否则视为甲方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 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的表述过于绝对,易混同表面质量瑕 疵与隐蔽质量瑕疵因“当场检验”的方式难以让消费者发现车 辆存在性能方面等隐蔽质量瑕疵,故该条规定有免除经营者部分 产品质量责任之嫌七、乙方需要在提车前在交货地点对所购车辆进行检验,检 验后乙方当场签署《车辆附件物品交付签收表》,若乙方对所购 车辆的数量,外观型号、颜色、配备及规格存在异议应当场提出, 经甲方确认后由甲方给予解决,如乙方当场没有提出异议,视为 甲方已经完全履行合同双方完成车辆及有关文件的交付,因海 关、商检相关规定及时间等问题,有可能造成随车手续滞后,如 遇此情况,甲方可先行交付车辆,再行交付手续,乙方不得拒付 货款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持相关车辆文件自行办理入户 手续。
点评意见: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还应当明示并 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 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材料该条关于随车手续滞后的情形,实际上经营者没有完全达到交付条件,可又规定了消费者“不得拒 付货款”,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免除经 营者自身责任的条款八、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 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首 付款人民币元(或定金人民币 元),调查费人民币 元 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 乙方首付款(或定金),但调查费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可解除本 合同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车辆的结算方式应按一次 性付款方式结算若乙方不配合金融公司审查,或存在其他违约 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定金,其不足部份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点评意见: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该条关于乙方作为汽车购买方向经营者支付“调查的规定,于法无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此外,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 车贷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九. 双方对车辆质量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书面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 承担点评意见:根据《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鉴定、检测费用由经营者预付,并根据鉴定、检测结论,由责任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显然 条款中关于“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人承担”的规定,不符合法律精神,对消费者是不利的,属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十.除非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收到方的交车通知,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前将车交 付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 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 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O该条规定消费者未在交车截止日期前及时接车,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但同时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 置不对等,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十一、情势变迁1. 在本合同签定后履行完毕前,如遇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修 订和颁行相关法律政策及税收政策,导致车辆价格上涨,双方按 新价格履行;2. 由于生产商技术改进、产品更新而导致车辆价格变动,则 甲.乙双方按新价格履行点评意见:该条以情势变迁为由,预先就车辆价格作出特别 规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不符合《合同法》 关于情势变更的法律精神同时,只规定“车辆价格上涨,双方 按新价格履行”,也有违合同公平原则该条有将经营者的商业 风险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十二、如乙方要求甲方送车到指定地点,一切费用与风险由 乙方负责承担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 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该条将车辆交付前的风险转嫁于消费者,属于加重 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十三、贷款期限两年或以上的除一次性缴纳第一年保险费 外,另需缴纳续保保证金 元;乙方在第二年至贷款期限年为止的情况下,保证金才能退还给购车人否则,该保证金即 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点评意见:该条关于缴纳续保保证金的规定,是在向消费者 销售车辆时,附加了不合理的条件,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十四、需方支付购车定金后,不支付车款,或提出解除合同于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时,需方无权收回定金,定金作为违约金归供方所有需方未按 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款,必须支付供方违约金,其标准为未付 车款按每天1%支付需方未按时提车,未通知供方,需方应支付供方保管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供方未 能交付需方定购的车辆,供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需方,如果未通知,应按每天 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点评意见:《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消费者未按时支付车 款和未按时提车时,应承担的无权收回定金或按未付车款每天1%支付违约金以及每天按100元交保管费的责任;而对于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情形,只设定通知需方的责任,在不通知的情形下,才按每天 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畸轻畸重)十五、合同生效后,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乙方不得向甲 方提出退车要求点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出现一方迟延履行等法定解除情形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 同因此,除了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外,如出现法定解除情形, 消费者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该条规定除车辆本身质量问题外,消 费者不得向经营者提出退车要求,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涉嫌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十六、车辆贷款付款方式:买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 在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后 向卖方支付定金 元,调查费不予退还本合同车辆的按揭 首付款办理按揭手续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结算完毕后交付车辆点评意见:根据银监发〔2012〕3号文规定:“银行业 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 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故经营者收取或代为收取“调查费”均于法无据,属于加重消费 者责任的情形此外,该条关于卖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规定,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故该条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条款十七、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打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的财产损失,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商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点评意见: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