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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研读书会上的演讲稿材料:《论犯罪与刑罚》刑事法思想简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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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研读书会上的演讲稿材料:《论犯罪与刑罚》刑事法思想简述  刑事政策中,有很多具有争议的换题,其中一个就是限制乃至废除死刑,书中的作者对于死刑合理性的理由进行整理,下面是带来的法研读书会上的演讲稿材料:《论犯罪与刑罚》刑事法思想简述,快来思考一下吧  《论犯罪与刑罚》一本单薄的小册子,蕴含的思想却极为丰富,陈兴良教授评价道,“举凡当代刑事法治理念,无不在该书中有着精辟而隽永的阐述,闪耀着理性的光芒”不仅涉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兼及证据法理论,还在犯罪学上探讨犯罪的成因及其预防对策,在刑事政策学上主张刑罚的宽和,提出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观点,这也许是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最为人们津津乐道之处由此观之,便可理解为什么此书被称为“刑事法宝典”(不单单是刑法)以现在的学科划分来看,“19世纪以前的刑法学是指刑事法学,只是随着立法的发展和法学学科的发达,其中的许多内容才逐渐演变为独立的学科,且与刑法学相并列”以下便从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犯罪学及刑事政策学五个方面,对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的刑事法思想进行简述      一、刑法上  在刑法上,贝卡利亚不仅探讨了刑罚的根据、刑罚的目的亦或其正当性、刑罚的标准等刑法哲学问题,还提出了当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包含刑法的解释)、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以及刑罚人道主义。

        (一)刑罚的根据  《论犯罪与刑罚》出版于1764年,听起来是一个极为平淡的一年,没甚感觉但是放眼整个18世纪,这是深刻影响西欧世界剧烈变革的时代1769年瓦特改良蒸汽机,次工业革命开始1775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第二年美国宣布独立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波旁王朝的封建君主统治土崩瓦解这是一个新兴资产阶级私有财产大幅增长,政治上剧烈变革,思想竞相迸发的时代早在1689年英国的洛克就出版了《政府论》一书,1748年法国孟德斯鸠出版了《论法的精神》,1762年卢梭出版《社会契约论》启蒙运动带来的理性主义精神与大革命的热情,激荡在整个欧洲,使混凝着封建王权与宗教神学的黑暗中世纪城堡摇摇欲坠  伴随着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崛起,身份的枷锁开始被打破,契约思想广为传播贝卡利亚就是在延续洛克、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上,认为刑罚起源于社会契约贝卡利亚同样假设了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下“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为此,人们决定牺牲一部分自由以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但是,“没有一个人会为了公共利益而将自己的那份自由毫无代价地捐赠出来,这只是浪漫的空想”。

      人们“不但试图从中夺回自己的那份自由,还极力想霸占别人的那份自由”因此,“需要某种易感触的力量,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这种易感触的力量就是对触犯法律者所规定的刑罚一份份来自个人的交给公共保存的少量自由形成了国家主权,为实现上述之目的,这里面当然包含了国家刑罚权  (二)刑罚的目的亦或其正当性  1.贝卡利亚的刑罚目的观文本表述研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中刑罚目的的绝大多数观点认为,贝卡利亚采预防刑论其在文本中的经典表述是,“刑罚的目的既不在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刑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由此得出,刑罚的目的是对其他人的威慑,是对未来犯罪的预防而非对已发生罪刑的报复这似乎与刑法学旧派的思想相矛盾      2.旧派刑法学理论在刑法学发展史上存在旧派与新派的对立旧派刑法理论,也称古典学派,产生于 18 世纪中后期,也即贝卡利亚这个时代,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代表人物有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等刑法学旧派主要是在否定封建刑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反对封建刑法的恣意性(罪行擅断)、不平等性(身份决定罪刑的轻重)、严酷性(死刑与身体刑),以及道义责任与法律责任不分。

      他们认为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人都是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主张以个人为本位,实行罪刑法定,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客观主义),而非恶意与社会丑闻性(反封建),刑罚的目的在于报应      3.新派刑法学理论新派刑法理论,又称为实证学派,产生于 19 世纪后半期,是指依傍自然科学,用科学实证的方法来分析犯罪原因,并据以制定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代表人物有龙勃罗梭、菲利、加罗法洛及李斯特等新派刑法理论的出现主要是由于欧洲大陆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尤其是德国政治、社会、经济的变化这一时期,次工业革命方兴未艾,德国人西门子制造的发电机就宣布了电气时代的来临大工业的迅猛发展形成各种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组织,世界上的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如果说次工业革命帮助新兴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专制,那么第二次工业革命在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同时催生了无产阶级的产生与发展工人的增加,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及矛盾的激化,贫富差距拉大,两次工业革命解放了大量生产力导致失业人口大幅增加,再加之帝国主义战争等一系列社会因素,导致犯罪率上升对社会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出于回应社会本位的现实需要,更加注重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的新派刑法学理论应运而生。

            4.旧派与新派刑法理论之对比新派刑法理论更加关注社会及国家利益,否认犯罪是人自由意志的表现,而主张犯罪是由某些社会原因决定的,刑事责任的基础不在于外部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而是犯罪人内部的危险性格(主观主义)(反旧派),对人科处刑罚的目的在于社会防卫、预防犯罪在今天看来,新派与旧派刑法理论的对立,主要是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区别,旧派主张个人本位,承认人的自由意志,新派则以社会本位,更注重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决定作用;旧派以人本身为目的,主张报应刑论,新派则主张预防刑论,将人作为社会防卫的手段;旧派以犯罪行为为中心,乃客观主义的刑法学,新派则以犯罪人为中心,乃主观主义刑法学      5.贝卡利亚刑罚目的观猜想在整体回顾了旧派与新派刑法学理论后,有必要将两个学派中刑罚目的观单独摘出进行放大观察旧派主张报应刑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最古老、朴素的正义观念,“因为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报应刑的经典表述预防刑论认为,刑罚本身没有什么意义,只是在为了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这恰好是贝卡利亚在上述文本中所传达的意思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预防刑论的经典表述但是单纯的采取预防论的刑罚观有着很大的问题。

      1)从哲学基础上看,预防刑论将犯罪人作为防止犯罪的“工具”, 而不是将人看作是目的,使得犯罪人不仅是因为自己的犯罪而受处罚,将人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更意味着为了他人而受处罚,这便侵害了人的尊严2)再者,预防刑论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容易导致严刑峻法为了起到威慑效果预防犯罪,会导致刑罚没有上限因此,报应刑正好弥补了此点,报应刑正是给刑罚划定了上限,使得刑罚不超出报应的范围3)由此,当今刑罚正当化的依据大多采并合主义的刑罚观,也即相对报应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依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恶有恶报、善有善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是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因为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是并合主义刑罚理念的经典表述[1]  单从贝卡利亚的上述文本表述来看,他似乎确实是坚持预防论的刑罚论不认为报复是刑罚的本质但是有观点认为,结合全书看,尤其是贝卡利亚主张的罪刑均衡论思想,要让犯罪得到相对应程度的刑罚,也显然表明了其报应论的刑罚观[2]  顺带可以提一下的是,在犯罪原因上,贝卡利亚似乎也认为犯罪是由于某种社会原因造成的,典型者如关于盗窃罪的表述,“盗窃是一种产生于贫困和绝望的犯罪,是不幸者的犯罪,所有权为他们保留的只是一贫如洗的地位”。

      也许不能够仅仅凭借单纯的年代划分,决定贝卡利亚是属于旧派还是新派,一个人的思想是多种经验、感知的复杂产物,尤其是两百多年过去了,贝卡利亚本人的刑法学思想也许并不再是他自己的思想,而是已经简化成一种符号,成为了我们想象中的贝卡利亚的刑法学思想应该是什么样子的思想      (三)刑罚的标准  欧洲中世纪的刑法学与宗教道德、神学思想混杂在一起,对人科处刑罚的标准是其心中的恶意贝卡利亚在书中提出,“衡量犯罪的唯一标准和真正尺度是对国家造成的损害,而不是存留于心中的犯意,或者道德上的罪孽如果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诸如,“法律只是社会契约的复仇者,而不是行为内在恶意的复仇者”、“法律不惩罚意向”的论断俯拾皆是这在当代已经成为最起码的法治常识,我们依然还能够清晰的记得,法理学课本上引用的马克思的名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根本是不存在,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   (四)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实贝卡利亚在提出罪刑法定原则时至少是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意义的。

        (1)为了防止封建时代罪行擅断,法律应当成文的、公开的、可预测的只有“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对刑罚的无知和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理人类传统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望的必然侵袭呢?印刷术何等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魂”  (2)在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启发下,要严守立法与司法的分界,立法者制定法律,司法者适用法律,法官不能够通过解释刑法设定一般规则在贝卡利亚关于刑法的解释一章中,可以窥知  “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法官应该严格按照三段论式逻辑进行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刑罚”贝卡利亚认为,没有比“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更为危险的话了因为贝卡利亚认为,这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

      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一时冲动的牺牲品人们得不到持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尽管贝卡利亚似乎也承认,法律需要解释,但是为了尽可能的防止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他仍坚持如此他认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行,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      2.罪刑相适应原则贝卡利亚坚持“罚当其罪”,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形成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主张对于贵族和平民的刑罚应该是一致的,君主与臣民平等的适用法律      二、刑事诉讼法上   (一)无罪推定原则  贝卡利亚旗帜鲜明地主张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因此,刑事诉讼法既要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保障犯罪人的人权      (二)反对刑讯逼供  禁止提示性讯问,反对刑讯逼供 如果犯罪是肯定的,对他的只能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刑罚,而没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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