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docx
7页《苏州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近日,苏州出台了省内首部《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 ,规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 惩戒及管理, 以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环境具体细则如下:msp;m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序运行, 倡导个人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 《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府办〔20xx〕 19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市中心职能处室负责个人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市中心所属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市中心授权,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个人失信行为的管理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各类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的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不含未成年的共同借款人 ),以及其他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
msp;msp;第二章失信行为第五条个人失信行为,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第六条提取失信行为包括:(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二)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三)提取中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七条 贷款失信行为包括:(一)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 ;(二)贷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第八条 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包括:(一)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二)贷后还款中的其他失信行为第九条 缴存失信行为包括:(一)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 ;(二)缴存中的其他失信行为msp;msp;第三章失信行为的认定第十条 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一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一般失信行为:(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 ;(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 ;(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 期的 ;(四)1 年内出现 3 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五)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轻微的。
第十二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较重失信行为:(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 ;(二)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 3 期以上 6 期以下的 ;(三)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较重的第十三条 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一)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二)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三)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 期的 ;(四)1 年内发生 3 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五)被市中心处以行政处罚的;(六)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其他情形,情节严重的msp;msp;第四章失信行为的惩戒第十四条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一)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二)诚信约谈对个人进行约谈,宣传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敦促其严格自律、诚信守法。
进行诚信约谈的,应当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个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第十五条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一)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二)书面通知所在单位;(三)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 ;(四)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第十六条 对个人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三)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四)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五)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msp;msp;第五章失信行为处理程序第十七条 个人出现失信行为的,由各分中心负责将个人失信信息及时、 准确、 完整地录入管理系统, 并依照本细则拟订其失信等级,由分中心负责人审核后报市中心职能处室第十八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根据事实核定失信等级,其中核定为一般失信行为与较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批准;核定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报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分中心根据市中心的核定结果,按照本细则具体实施惩戒实施前,应当将认定结果、惩戒措施等书面告知失信个人第二十条 市中心职能处室定期将失信个人名单报送市信用中心同时将严重失信的行为通过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个人出现多次不同类型的失信行为的,可从发现之日起,按失信行为的类型分别进行记录、定级,予以惩戒个人在惩戒期内再次出现失信行为的,应当按规定追加惩戒msp;msp;第六章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第二十二条各分中心在实施信用惩戒的同时,应当督促个人纠正不当行为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 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 减轻或者不予惩戒第二十三条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交异议申请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第二十四条个人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修复的相关程序按《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市中心做好配合工作msp;msp;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 " 以上 " 、 " 以内 "包含本数,"以下 "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xx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进一步简化资 金池管理, 允许银行审核真实、 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 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 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的业务, 注册在区内的银行可以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五是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 外汇试点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交易基础, 不得使用虚假合同等凭证或构造交易办理业务 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完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机制, 严格履行数据及异常可疑信息报送义务外汇局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完善预警指标,探索主体监管,实施分类管理,依法处罚违规行为必要时调整试点政策,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据了解, 《实施细则》发布后,得到了金融机构的快速响应,目前已有 20 多家商业银行为企业成功办理了多项创新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