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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垃圾处理税收优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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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532982625
  • 上传时间: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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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垃圾处理税收优惠垃圾处置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 其他名目的垃圾不属于国税函 [ xx ]1128号文所指的垃圾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 xx ] 1128 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的垃圾处置,是指专业从事垃圾处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业务垃圾处理再生水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xx]156 号 ) 第一条规定,对销售再生水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 工业排水、 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垃圾焚烧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xx ]156 号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对销售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 gb13223— xx 第 1 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 2001 的有关规定 所称垃圾, 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垃圾处理由公益性项目转向新能源产业离不开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国家标准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资源综合利用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自 xx年 1 月 1 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 减按 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购置并实际使用垃圾处理专用设备的, 其投资额的 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和城镇垃圾处理项目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 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享受 “三免三减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 ;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 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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