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讲财产所有权.doc
18页第二讲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财产权(也称产权)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 的表现我国实行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因此决定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种 类 划分,即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财产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四项权能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进行利用,以满足某种生活或生产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权利人获取基于财产而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财产进行处置 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 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没收及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 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包括买卖、继承、赠与、遗赠和互易等继受 取得财产所有权以原所有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如果对某项动产的处分属于由占有人进行的 无权处分,受让人通常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该项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占有人赔偿损失,而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该项动产,民法将此制度称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社会财富在资源有效配置中增加,这就离不开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所谓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是指财产所有权在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转让由于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在微观上引起当事人财 产利益的变更,在宏观上引起社会经济秩序的变化,因此权利移转的情况必须予以公示在 公示方法上,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采交付,即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动产的,该动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移转;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则采登记,即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非经 登记,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财产所有权的移转只是权利相对消灭的原因之一,还包括财产所有权主体的消灭、财产所有权被抛弃和国家的强制消灭如果财产所有权的客体即物灭失,则是财产所有权的绝对消灭所有权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民法通过赋予所有人如下权利保护所有权,即请求确认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 、请求停止侵害、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等重点问题1、财产所有权的特征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财产所有权的权能3、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及添附与所有权取得的关系 4、财产所有权行使方式及其法律限制5、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6、交付与动产所有权移转的关系7、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方法第一讲 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主讲人 王利明 一、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 (一)财产所有权具有内容上的完整性 财产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人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而其他物权只是具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但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上述四个方面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所有人必须要实际地行使各项权能,他可以将四项权能中的一项或数项权能分离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从而更好地实现其意志和利益这种权能分离的方式,不仅反映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而且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民事主体在物权法律关系中的利益二)财产所有权具有权利主体上的特定性和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需要任何其他人的协助,便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实现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而所有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即该关系中的义务人是除所有人之外的任何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这些义务人均负有不作为的义务,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不得对所有权人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否则便构成侵权由于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因此财产所有权又被称作“对世权”三)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 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可以依法排斥他人的非法干涉,不允许其他任何人加以妨碍或者侵害。
对所有权而言,必须严格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即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双重所有权而他物权则在实行一物一权方面并不十分严格,同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物权(如一个所有权与一个他物权或者数个他物权)当财产所有权受到不法占有或者侵害时,财产所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四)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十分广泛,大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它们分别为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其客体仅限于财物至于智力成果,则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而且该物必须是特定的、独立的,如果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特定,则权利人根本不可能对物形成特 定的支配权财产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的表现财产所有权与所有制的相互关系可以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财产所有权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所有制作为一定社会的基本经济 制度,是该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和基础;而该社会的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正是出于反映和维护其赖以存在的所有制的目的而建立起来的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有何种性质的所有制,便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何种财产所有权制度,这是阶级社会中各种类型国家在法律调整方面所遵循的共同规律。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另一方面,财产所有权法律制度作为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并不是被动地反映该社会的所有制,更重要的是它要为巩固和维护特定社会的所有制服务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其财产所有权立法无一例外地把维护私有 制作为其根本任务;社会主义国家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首要目的是维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并保护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二、所有权与财产及产权的区别 财产是英美法所经常采用的概念,但大陆法学者也经常使用财产概念,财产和所有权在很多情况下是可以通用的,但严格地说,财产与所有权的概念是有区别的表现在:第一,财产可以是有形物也可以为无形物,它是有体物与无体物的总称,然而所有权必须以有体物为客体,一旦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了无体物,则所有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将不复存在第二,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与利益,也就是说,财产既可以指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也可能是指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只是财产的一种形态所有权与产权也是不同的产权又称为财产权,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是与非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非财产权是指并非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它主要是指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
财产权包含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权的范畴可见,产权是一个上位概念,所有权是一个下位概念所有权不过是产权的一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构成民法中一项相对独立的制度,统称为物权法而财产权并非一种单一权利,它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所以财产法是民法中多项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物权、债权、继承权等财产权虽都以经济利益为内容,但权利的性质和 特点是根本不同的,权利的内容与保护方法也是完全不同的可以说,它们相互间个性大于共性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财产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一)、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占有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对物的控制也称为对物的管领,它需要借助身体与物发生一种外部的接触但是,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尽管是主体对物事实上的控 制状态,但并非在法律上没有意义;相反,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人因占有可 能取得占有权甚至所有权,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故占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此种对物可以进行占有的权利,在法律上又称为本权本权主要包括依合同取得的合同债权(如因保管、租赁合同等而取得对物的占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在有权占有的情况下,占有背后通常有本权占有和本权的关系 表现为当本权受到侵害时,保护占有则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另一方面,本权可以强化占有,保护本权当然可以维护占有人对物的合法占有总之,在有本权的情况下的占有,称为有权占有,亦称正权原占有所谓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如窃贼对赃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以后对租赁物的占有 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所谓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 区别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便可以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对财产的所有权2)如果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己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地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占有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3)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在的利益,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应负赔 偿的责任4)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 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 权请求所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二)、使用权 使用,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在任何社会经济形态中,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都不是目的,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所以,不论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法律上有所有权的人有当然的使用权,但享有使用权的人,并不一定有所有权三)、收益权 收益,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财产而产生的物质利益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 所谓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两种:(1)天然孳息,是指原物因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或者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树上结果天然孳息可以是自然的,也可以是人工的(例如从羊身上剪下的羊毛等)但是人工产生的物必须不是对出产物进行改造加工,例如将牛乳制成乳酪,就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而产生的自己利用财产得到的收益以及劳务报酬等,不是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只能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在孳息(天然的、法定的)产生以后,如果法律或合同没有特别规定,则就由原物所有人所有如果原物已移转占有,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也可以由产生孳 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但是,占有人必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收取孳息原物所有权移转以后,对孳息的取得权也随之移转,物的原所有人无权请求新所有人返还物的孳息四)、处分权 所谓处分权,就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