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户口二胎证所需材料.doc
19页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双方均 为本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下载或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 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并如实填写;2双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申 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3.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4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区(县)人口计生 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 务证》二、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一) 基础材料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
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艮《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 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 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 资料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一 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1) 独子一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独子一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 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 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 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3)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 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的证明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 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1)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2) 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 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 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 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乂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 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1) 调出地区(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因当地少数民 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原件;(2) 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原件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 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申请的, 需提交:(1) 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口本(首页、本 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籍地村委会出具 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3) 其他兄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和 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入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 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 (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申请的,需提交:(1) 女方父母、其他姐妹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 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女方父母及其他姐妹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 况证明原件;(3) 申请人夫妻自愿赡养老人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三 份);(4) 其他姐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根据本 项理由申请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A)项“远郊区、 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 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的,需提交:(1)《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北京市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鉴 定、审批登记表》原件;(2)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 证明材料: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 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 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失的 情况声明3. 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 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4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 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 内的相关材料。
乂在外国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的,需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对结婚或离婚证明材料进行认证,结婚或离婚证件经有 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并在办理时提交上述材料原件及复印 件(一份)6子女在国外或境外出生的,应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 机构颁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 在办理时提交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子女的护 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7、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依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及《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一方为 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到本市 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区 (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在北京市及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下载或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 处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 批表》),并如实填写;2本市一方存档单位(无存档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在 《申请审批表》"单位情况证明”栏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3.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 事处提交《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4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盖章,符合条件的,办理再生育 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在外省市户籍一方“单位意见” 栏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
二、所需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一) 基础材料1、《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两份);2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 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 育情况证明原件二)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相关款项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在 提交以上基础材料同时,还需分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 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 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申请的,需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表》原件及相关病史 资料2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 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1) 双方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 件及复印件(一份);(2) 双方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 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父(母)为 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 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原件。
3)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 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 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 的证明3,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 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 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申请的,需提交:(1)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原件;(2) 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 妻只有一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 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 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乂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 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的,需提交:(1) 调出地区(县)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因当地少数民 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原件;(2) 医疗机构出具的已孕证明原件6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 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 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申请的, 需提交:(1) 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口本(首页、本 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男方父母、其他兄弟及配偶的户籍地村委会出具 的婚育情况证明原件;(3) 其他兄弟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生育和 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入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 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 (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申请的,需提交:(1) 女方父母、其他姐妹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 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 女方父母及其他姐妹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育情 况证明原件;(3) 申请人夫妻自愿赡养老人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三 份);(4) 其他姐妹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不再根据本 项理由申请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一 份)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 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 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申请的,需提交:(1) 《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北京市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鉴 定、审批登记表》原件;(2)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原件三)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除上述材料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相应 证明材料: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 《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 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2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的,退回《光荣证》原件,没有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 丢失的,提交本人从未办理《光荣证》或《光荣证》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