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美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论公权力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pdf
44页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从美国的土地征收制度论公权力对不动产财产权的限制姓名:王森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宁红丽20080401I摘 要 摘 要 本文以近代以来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作为线索,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动产征收方面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揭示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公正补偿”、“公共使用目的”这三个政府行使征收权所必需满足的要件进行逐一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经济学基础,并与中国现行的拆迁补偿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等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试图发现我国在以公权力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征收、限制方面的立法、实践上存在的不足,并从美国相对完善的征收补偿制度中寻求可供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 征收, 私有财产, 正当程序, 公正补偿, 公共使用 IIAbstract This article, with a clue of the viewpoint changes on the U.S. property law, begins by examining a group of significant cases that implicate 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 on governmental power over private property and the Takings Clause of the Fifth Amendment specifically. This article analyses the thre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which are “due law procedure”, “ just compensation”, and “public use”, and compare them with the similar legal system in China, in order to point out the drawbacks in the current China taking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ry to find solutions through the U.S. practice experiences. Keywords: Taking, Private Property, Due Process, Just Compensation, Public Use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郑重声明: 所呈交的学位论文, 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对本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特此声明特此声明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人完全了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在以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导师签名:导师签名: 年年 月月 日日 1第 1 章 引言 第 1 章 引言 随着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写入宪法以及《物权法》的出台,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理念在我国日渐深入人心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仍需以公权力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不同程度的限制甚至是剥夺,由此而引发的争端也日益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焦点 相比之下, 比我们更加崇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美国在对私有财产进行征收、 管制的过程中却少有争议发生。
本文拟以近代以来美国财产法理念的变迁作为线索,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动产征收方面的经典案例进行分析和比较,揭示美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逐步完善的发展历程对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规定的“正当的法律程序”、“公正补偿”、“公共使用目的”这三个政府行使征收权所必需满足的要件进行逐一深入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经济学基础,并与中国现行的拆迁补偿制度、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比较试图发现我国在以公权力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财产进行征收、限制方面的立法、实践上存在的不足,并从美国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征收补偿制度中寻求可供借鉴的经验 2第 2 章 美国私有财产权理念的发展历程 第 2 章 美国私有财产权理念的发展历程 2.1 近代美国财产法中的绝对财产权理念 2.1 近代美国财产法中的绝对财产权理念 美国的政治制度、历史文化起源于最早对北美新大陆进行殖民、开拓的欧洲移民其中,又以英国对美国政治文化的影响最为深远从 1607 年第一批清教徒开始在北美弗吉尼亚的詹姆士顿定居开始,到 1776 年美国发表《独立宣言》的 169 年间,英裔北美人一直在北美大陆占据着主体地位他们不可避免地将英国的文化、传统、习俗、价值观念带到新大陆,也将英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在美国埋下了种子。
17、18 世纪的英国,洛克的个人自然财产权理论和布莱克斯通的绝对财产权理论正在大行其道这些财产权观念以近代自然法学为理论基础,从人的自然理性出发,强调人的天赋权利,强调一切世俗的法律均来自社会契约这种理论不仅在当时被美国社会所广泛接受,也促进了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建立,成为日后美国《独立宣言》的重要理论基础,对美国财产法制度乃至整个美国社会的政治法律观念的建立和发展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 ?2.1.1 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和布莱克斯通的绝对财产权理论 2.1.1 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和布莱克斯通的绝对财产权理论 圣经中有这样一段话: “上帝在创世纪时, 就已经把世上的万事万物都赐给这个世界了基于这条教义,近代自然法学理论的创始人格老修斯、普芬道夫等认为,人类最初生活在一种万物共享的自然状态之下,上帝的恩赐则是这种共享的财产权的根源所在人们生活在这种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自由都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绝对支配权扩展到维系个人生存所需的物品上,就产生了私有财产权因此,私有财产权应是每个人生来就当然享有的自然权利在关于财产权的自然属性及其排他性和完整性方面,洛克和他的前辈格老修斯、普芬道夫的观点如出一辙。
但是,在私有财产权是如何产生的这个问题上,洛克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前人的理论他并不同意私有财产权的产生必须基于明示或默示同意,而认为劳动才是私有财产权产生的真正基础在《政府论》 一书中, 洛克将财产权的范围扩大到“一个人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3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上,指出“源于上帝恩赐的原始共有的财产权和源于个人劳动的私有财产权都是人类应有的自然权利1基于此,洛克认为,当一种劳动融入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因为融入了劳动者“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而从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并进入了私有财产的领域当针对这部分财产的权属发生争议时,劳动赋予了劳动者就争议的财产享有排他的权利洛克指出: “……我的马所吃的草, 我的仆人所割的草皮以及我在同他人共同享有开采权的地方挖掘的矿石,都成为我的财产,……我的劳动使他们脱离了原来所处的共同状态,确定了我对于它们的财产权2 在对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上,洛克专门明确指出:“……一个人能耕耘、播种、改良、栽培多少土地和能使用多少土地的产品,这些土地就是他的财产这就像是他用他的劳动在公共土地上圈地得来的一样……谁服从了上帝的命令对土地的任何部分加以开拓、耕耘和播种,他就在上面增加了属于他所有的某种东西。
……”3 根据洛克的这种“劳动结合”理论,在最初的原始状态下,基于对万物的共同所有,并不存在排他的私人所有权但一旦一个人以自己的身体通过劳动对某件东西进行了改变,这件东西就脱离了最初的共有状态,从而成为这个人的私人财产由于一个人排他的拥有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他也就同样对注入了自己劳动的财产拥有排他的所有权当一个人参与劳动时,他把对自己的生命、身体和自由的排他性的占有扩展到了某件特定的物品上,在这件物品上打上了个人专属的烙印,从而创造了排他性的财产权此即对后世影响巨大的“财产权劳动学说”与其前辈不同,洛克把财产权的地位提高到了其他一切权利的核心洛克认为,生命的权利,也就是安全,其本质是保障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自由权的实质则是每个人都有按自己的意愿使用并处置自己的财产的权利反之,如果没有财产,自由就没有意义,生命将无法维系、追求幸福的理想也就无从谈起 根据社会契约论的原理,人们出于保护这种排他的私有财产权不受外界侵犯的目的,通过制定社会契约建立了国家和政府显而易见,既然国家和政府只是社会的各个成员为保护自己的私有权利而让渡出部分权利所组成的管理和协调1洛克: 《政府论》 (下篇) ,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 1981 年版,第 18 页。
2同前注,第 20 页 3同前注,第 21-22 页 4机构,它所拥有的权力,无论被称作“立法权”还是“国家最高权力”,都不可能绝对的凌驾于社会中任何个人的私有财产权之上国家或者政府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无权剥夺任何公民的任何财产否则,人们加入社会的基本目的就不复存在,国家和政府也就丧失了其存在的意义 18 世纪中期, 英国近代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充分继受了洛克的自然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著名的“绝对财产权理论”布莱克斯通将人类所拥有的权利分为两大类: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每个人基于其自身而生来享有的权利;相反的,相对权利则是源自并且后于国家和社会的形成产生的,是公民基于其在社会中所拥有的身份而拥有的权利 根据自然法则, 绝对权利作为“上帝赋予的权利”, 除了自然法之外不受任何限制和控制 在 《英国法释义》 一书中,布莱克斯通倾注了大量的笔墨对私有财产权这一最基本的绝对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加以描述他写道: “法律对私有财产权是如此的重视, 以至于不得通过授权对私有财产有任何的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是以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的的举例而言,如果新建一条马路需要穿过一片私人土地,即使这条马路的修建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法律也不允许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在未征得土地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采取行动。
4 但是,布莱克斯通也承认私有财产权也可能会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而被制定法施加一定的限制或剥夺但是,这种限制或剥夺仅仅在当公共利益面临危险而没有其他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