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规范)河南理工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doc
6页河南理工大学员工作条例(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颁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员队伍建设规定》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第一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强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员队伍建设,应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为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培养造就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提供保障第三条 员具有教师和干部双重身份,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员应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引路人第二章 员职责第四条 员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学生工作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的工作部署,认真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其主要职责如下:(一)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二)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及时进行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疏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四)积极开展学生思想状况调查与研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五)要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负责所分管班级的班风、学风建设,组织、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负责学生党建、团建和学生干部培养工作,引导学生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作用六)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组织、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第三章 员配备与选任第五条 本、专科生专职员总体上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岗位,每个学院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员员的配备应坚持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员工作责任制,每位员应承担不少于4个自然班的工作责任(研究生按每班20人计)第六条 研究生人数在100名以上的学院须配备1名专职员,人数较少的学院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第七条 员选聘应当坚持以下标准:(一)政治素质较高。
是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思想品德优良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学生和善于做学生工作,具有教书育人的职业操守和能力三)综合素质过硬纪律观念和责任心强,谦虚正派、勤奋严谨,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组织管理、文艺体育的能力素养和改革创新精神四)学科背景宽厚具有专职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业学历背景,不断接受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新聘专职员一般应从符合条件的应届硕士、博士毕业生中选拔;兼职员可从符合条件的教师、党政干部、离退休教师中选聘第八条 员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成立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员队伍建设的校党委副书记任组长,负责学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部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按照员选聘标准及笔试、面试考评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员聘期一般不少于4年第九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团委书记(副书记)是专职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学校规定的专职员的各项待遇。
第十条 专职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于每学年开学初将员名单报送至学生工作部备案员经备案后,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说明原因,另行备案第四章 员培养与发展第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与专职教师职务岗位相当的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三条 根据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和政策规定,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负责专职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专职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及以下职务应着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四条 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学校有目的、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员进行脱产、半脱产或在职培训进修第十五条 专职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经学校批准,可攻读相关专业学位,努力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专职员在职攻读学位,纳入学校专任教师培训计划,按专任教师培训对待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工作。
学校每年组织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对于发表相关论文、取得相关科研成果和获得相关奖励的员给予奖励和资助第十七条 建立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培训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第十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选拔推荐优秀员参加国内外交流、考察、培训及进修深造第五章 员管理、考评与待遇第十九条 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管理要把员队伍建设放在与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员的选聘、培训、考评和宏观管理等工作,学生工作部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抓好日常管理和有关制度的落实专职员考学、转岗、进修等须经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员队伍建设和员的管理与考评工作第二十条 每学年末,学校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员考评办法》组织开展员考评工作第二十一条 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学院考评结果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和抽查,作为聘任、奖惩、晋级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具有学士学位、连续工作满3年、5年、8年,具有硕士、博士学位、连续工作满1年、3年、6年的现任专职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评合格,在住房、工资、校内各类津贴等待遇上可分别比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管理岗标准执行,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其中工资补差部分由校内经费解决,不计入档案工资专职员转岗的,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原级别待遇第二十三条 员工作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第一线,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学校在政策和待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设立员工作补贴员履行其工作职责,经考评合格、良好、优秀者,分别按照180元/月、220元/月、260元/月标准计发工作补贴员负责班级少于4个(不含4个)者,按90%计发员工作补贴按照每年12个月发放对考评不合格的员,不发工作补贴第二十四条 专职员是学校党政管理干部的重要来源,在处级干部调整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优先从具有员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要在政治上和工作上关心员的成长,支持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探索,努力成为政治强、作风正、纪律严、业务精的优秀员,为党培养更多的年轻干部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专职员长期从事员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专职从事员工作满4年者,经员选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也可专职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其他专业课教学工作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项经费,用于员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调查研究、学习考察、交流培训以及员的选聘、教育、管理和奖励第六章 员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在年终考核和评选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时,对员应给予适当倾斜,使员所占比例略高于学院平均比例第二十八条 以学年考评结果为重要参考,学校每学年初组织评选优秀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二十九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员,除扣发工作补贴外,由学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领导对其进行戒勉谈话,提出整改意见,当年不得提拔使用或晋升高一级职称;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调离员队伍,交学校人事处,由学校人事处按照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作出安排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普通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员队伍建设成人教育、二级学院的员队伍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5月2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时,以本条例为准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