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规定.doc
8页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规定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本规定明确了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内容、要求、检查与考核1.2 本规定适用于金陵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炼油厂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2 管理职能2.1 厂长对本厂产品质量负全面责任,厂长是质量工作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本厂质量 工作方针、目标及实施2.2 厂办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负责组织、协调、研究、检查、督促工作2.3 技术发展部负责全厂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2.4 质量检查站为独立行使全厂产品质量检验、监督的职能机构对所提供的分析、检测数据负责严格把好出厂产品质量关,对用户负责2.5 生产单位对本生产装置的产品质量负责2.6 各职能部室、直属单位对本单位质量责任制负责3 产品质量管理规定3.1 本厂产品质量必须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要求3.2 产品标准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三级3.3 原材料、半成品(中间产品)质量要求根据相关工艺卡片执行3.4 产品质量标准贯彻执行由技术发展部负责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不断提高本厂标准水平,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目的4 产品质量计划管理4.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质量指标的变更,由技术发展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出,报厂长批准后执行。
4.2 产品质量指标变更计划中企业标准的变更,由技术发展部提出,经厂长批准后执行4.3 质量改进计划,技术发展部根据经营管理部和质量检查站提出产品存在的问题及用户反映,会同生产管理部制订全年和季度的质量改进计划生产管理部负责按质量改进计划制订改进措施及实施时间4.4 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淘汰计划由技术发展部负责,根据市场调查情况、客户信息反馈和本厂生产实际情况,尽快进行产品更新换代工作4.5 经营管理部负责国内外质量情报收集与整理,通报国内外与本厂相关产品发展动态,为我厂产品质量计划管理提供技术资料5 原材料的质量管理5.1 经营管理部负责掌握与提供进厂原料质量情况,技术发展部确认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价;技术发展部负责针对原料性质制订装置工艺卡片;生产管理部根据评价情况,制订装置生产方案及产品产量和收率计划5.2 化工原材料、催化剂、添加剂,由技术发展部审查技术指标及质量要求,经营管理部负责定货、收货收货时必须依据发货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或分析单验收入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严禁入库和投用,对常规化工原材料要经质量检查站(由车间或相关部门提出要求,根据站所备仪器情况)进行项目抽验,不符质量使用要求或没有经过验证填写验证报告单不交装置使用,以确保产品质量。
5.3 各装置原材料要按技术要求分类存放,妥善保管;对原材料的产地、质量、收发情况等,建立台账5.4 技术发展部对原材料的质量情况,按检验计划进行抽验,实施监督,若发现不合格,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禁用和退货6 生产工艺质量管理6.1 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由生产管理部负责,技术发展部监督各装置必须按照工艺卡片和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组织生产,坚持合理的定型生产方案,确保馏出口合格率---一次交检合格率不低于厂年度方针目标值6.2 生产装置必须严格工艺纪律,加强平稳操作,不得擅自变更确定的工艺条件,如需变更,需经技术发展部与有关部门审定,分管厂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变更后的工艺卡片由技术发展部备案和下发6.3 工艺过程主要操作条件需变更时,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经技术发展部和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分管厂长批准签字后方可执行6.4 新装置投产或新产品试生产,必须先制订试生产方案,经技术试验和成果鉴定后,由技术发展部下发工艺卡片,监督装置实施7 装置馏出口、产品中间罐质量管理7.1 生产装置要按照装置馏出口、半成品内控质量指标进行生产内控指标按需要由技术发展部组织修订7.2 质量检查站按工艺卡片和产品标准要求,定点、定时、定项次地对装置馏出口、产品中间罐进行分析,发现质量异常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部、技术发展部及生产装置报告结果,生产装置根据质量情况及时调整操作。
7.3 装置馏出口质量不符合控制指标时,不得转进成品罐,装置应及时调整生产,待分析合格后再转进成品罐7.4 装置发生冲塔或其他故障而影响产品质量时,应立即向生产管理部、质检站、宁炼灌装站等单位取得联系,及时研究处理意见7.5 由于不可逆的原因馏出口产品需改入不合格罐(责任不在生产装置)时,装置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说明情况,经技术发展部、生产管理部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交技术发展部备案7.6 技术发展部有权随时要求质量检查站对各装置馏出口进行质量抽验,装置操作人员应做好配合工作,否则该点馏出口按不合格考核馏出口合格率月统计低于规定指标时,每低1%,扣装置综合奖金分1分7.7 馏出口、产品中间罐分析项目、项次按工艺卡片执行,装置临时增加项目可通过技术发展部安排质量检查站执行7.8 装置馏出口合格率是反映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情况和操作平稳程度的指标统计项目和项次按工艺卡片的规定执行,装置加样分析不计合格率;对装置馏出口的抽查计入合格率考核;装置开工时,从出产品起24小时后开始统计合格率;凡因水、电、汽、仪、主要设备故障、冲塔等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应立即改进次品罐或循环,其间不计合格率;因原材料等不可逆转的原因造成装置馏出口产品不合格,经装置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情况,由经技术发展部、生产管理部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厂长批准后,不计合格率;提降处理量过程仍统计合格率;新产品进行工业放大性试验时,必须事先由经技术发展部、生产管理部行文通知后,不计合格率;改变生产方案,调整时间为8小时,其间不计合格率。
7.10 产品中间罐合格率的统计:各生产装置生产的不直接送成品罐存储,待该罐分析合格后再送成品罐的产品罐均属产品中间罐质量检查站按规定要求对产品中间罐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判断合格后方可转成品罐;产品中间罐采样分析必须在停止收油,静止不少于三十分钟,沉降切水后化验员对继续收油的产品中间罐,有权拒绝采样分析;产品中间罐若质量不合格,须返工处理,则该罐以不合格计算8 成品质量管理8.1 质量检查站按产品质量标准对相应产品进行检验,确认合格后,签发产品合格证8.2 各类成品分析数据的有效期为一个月,超期后需重新抽验分析主要项目,合格后,方可签发产品合格证8.3 各类成品罐分析计划,应由生产管理部统一安排,于每天8:30前通知质量检查站8.4 各类成品罐严禁边收油边采样分析或边分析边出厂,质量检查站有权拒绝该安排8.5 在通知质量检查站采样时通报成品罐动态、油品性质和油量9 成品出厂质量管理9.1 产品出厂必须具备质量检查站签发产品出厂合格证,协议出厂的应有成品检验报告单9.2 成品出厂主要控制指标要留有余地(按内控指标执行),将分析过程中的误差留在厂内9.3 成品出厂执行“石油产品包装储运及交货验收规则”SH/T 0164标准。
并执行“五不许出厂”的规定即:分析项目不全不许出厂;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没有质量合格证或成品检验报告单不许出厂;装载车、船不符合标准要求不许出厂;不按规定留样不许出厂9.4 质量检查站是成品出厂质量检查、监督机构,应把好产品出厂质量关,负责对成品灌装车、船等容器的检查,有权对产品的质量控制参数和化验分析过程进行核实; 产品水运出厂要做到三对(即对油罐号船号、对产品品种、对产品管线)、两看(即看船舱是否符合灌装要求、看产品外观是否正常)、一联系(即码头囤船与装船泵房对口联系所装油品名称、罐号); 遇雨雪天产品出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加强检查,防止水杂进入舱内装油时码头严禁用水冲洗甲板; 装载产品的船舶必须经质量检查站检查员进行验舱,开具容器检验合格证,装船人员只有见到容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产品装船出厂;固体产品出厂要做到“四不装车”(即车体不干净不装车、品种不清不装车、车体漏不装车、散包不装车);产品陆运出厂要做到“三对”(即装车前对车号、对品种、对装车鹤管)、一闻(即闻油品气味是否对路)、三检查(即装车后检查槽车呼吸阀是否有盖、检查车盖螺丝是否上全、检查铅封是否遗漏),并要挂好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
10 固体产品质量管理10.1 硫磺产品,由质量检查站每2次/周取一次混合样分析,以每月八批次质量分析结果,作为出厂产品质量依据,按车间组织生产批开具合格证聚丙烯产品,由质量检查站按产品标准规定的分析项次进行分析,作为产品批质量出厂装置负责做好产品包装和堆放保管工作和质量记录台帐的管理质量合格证由经营管理部连同货运数量一并发至用户单位11 容器及管线质量管理各类产品的储罐,必须定期清洗,以保证产品的洁净度,确保产品出厂质量各类产品的储罐清洗期限的规定和检验标准见下表序号产品名称清洗刷洗后质量验收标准1车用汽油二年半二级标准,即无水杂、无油泥、无明显铁锈剥落2石脑油、化工轻油6号抽提溶剂油橡胶工业溶剂油油漆工业溶剂油170号特种溶剂油二年半一级标准,即无水杂、无油泥、无浮油,用洁净白布不轻不重抹擦后,白布不深于深黄色3特种煤油型溶剂油一年半一级标准4JLA芳烃溶剂油一年半一级标准5柴油罐二年半二级标准6JLD-40脱芳溶剂油JLD-80脱芳溶剂油二年半二级标准7重质油罐三年三级标准,即原装残余油料许可罐底深不超过30mm时,可不清洗,无明显油泥、杂物8苯类产品罐二年半二级标准12 化验分析管理 总则:质量检查站是我厂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分析检验的专门机构。
搞好化验管理,及时准确地配合生产,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准确无误,是分析化验的基本任务化验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标准,必须以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地进行全厂成品、生产装置馏出口产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分析化验工作12.1 管理内容与要求12.1.1 化验人员必须做到“五准”、“三及时”,“五准”即采样准、仪器、试剂、计算准、结果报告准;“三及时”即采样及时、分析及时、结果报告及时12.1.2 计量器具及标准溶液:所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检定后方能使用;计量器具委托分公司计量管理所负责检定,质量检查站专职计量员负责定期检查及更换;标准溶液由质量检查站试剂员配制、标定、定期更换12.2 化验分析12.2.1 采样:装置馏出口样按工艺卡片规定的分析频次正点采样,由化验员与装置操作员配合完成;汽油、柴油、溶剂油罐需循环沉降脱水后,按GB/T4756“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中的规定采样;化验员采样时必须注意防静电等安全事项12.2.2 分析:化验员分析前应检查仪器、试剂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化验员必须按试验方法标准或操作规程进行分析,出厂产品及有特殊要求的试样,应做平行试验;化验员必须按要求填写原始记录,字体工整,按规定办法修改。
12.2.3 检查:分析数据实行三级检查,即自检、复核、班长检查,经确认数据无误后由班长报出;检查者对所复核的数据负责;班长应对可疑数据安排复查成品数据由质量检查员用合格证方式对外报出12.2.4 复查:出厂产品发现质量卡边或不合格时,分析人员应主动重新采样复查;装置操作员对数据提出疑议时,以原样复查为准(蒸汽压不合格不具备复查条件,装置当班班长认定操作有问题,可以免复查外)如复查结果在规定误差范围内,按原数据为准,若超差,则以复查数据为准;储罐产品首次采样分析不合格,循环沉降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