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独居监禁」在矫治处遇上之检讨与改善.pdf

7页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51048256
  • 上传时间:2018-08-12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9.03KB
  • / 7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獨居監禁」在矯治處遇上之檢討與改善吳正坤 1988 年1 月1 日撰壹:緣起時序更替,行刑之理念亦趨轉移,監獄社會文化的取向,影響所及,吾人從事犯罪矯治所負的時代任務,責任更形艱鉅;面對著收容人犯罪「質」「量」的「多變性」與「多樣性」,監禁處週措施,亦宜謀求因應措施,俾得配合此管教上予彈性運作之步調猶記得我法務當局,施部長於今年三月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報告施政時,曾表示:「為發揮矯治功能,除積極改善監所設施,充實戒護安全設備,以解決容量及安全問題外,同時針對受刑人的特性,實施分監管理,依初犯、累犯、犯罪性質、制度輕重等因素,將其分類監禁在不同的監獄,施以不同的處遇,並改進管理方法,革新管教方式」(註一)部長對矯治處遇應走向「分監管理」 的訓示,正是今日行刑科學化的具體實踐關於此項專業監獄的分監管理,拙作曾予引述並加以探討(註二),於此不再贅述惟緣此「監禁處遇」方式之變遷,無論是普通監獄也好,專業監獄也好,其「獨居監禁」之內涵,在行刑處遇上,均扮演重要的角色,由是筆者願意加以申論貳:法理依「監獄行刑法」第十四條規定:「監禁分獨居、雜居二種獨居監禁者,在獨居房作業但在教化、作業及處遇上有必要時,得按其職業、年齡、犯次、刑期等,與其他獨居監禁者在同一處所上為之。

      雜居監禁者之教化 、作業等事項,在同一處所為之但夜間應按其職業、年齡、犯次等分類監禁;必要時,得監禁於獨居房」由此條文悉知: 獨居監禁可分為 「絕對的獨居制度」 與「相對的獨居制度」 前者遠溯自美國監獄的「賓夕凡尼亞制」(The Pennsy lvania System ),後者即為「奧本制」 The Auburm System)然而,我國監、所舍房,過去曾因收容人不斷地增加,硬體設備愈嫌不足,以致「獨居房」不敷使用所以,「嚴正的獨居制度」既難以全面實施,即如「寬和的獨居處遇」,目前實務上也予改變新貌,非如學理上之「奧本制」 的白天予下工場雜處在一起參加作業,晚上予個別「收封」而獨居監禁了大體上,我國的獨居監禁處遇,白天、晚上均予監禁,惟除「禁止接見」與「違規隔離」外,大部份多採混合式,即數人雜處一室之「獨居」方式此乃不得不遷就於客觀環境的需要從而,下列收容人,依「法」得予獨居監禁處遇一、新收者(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參照)二、刑期不滿六個月者(同法第十六條參照)三、因犯他罪在審理中者(同上)四、惡性重大顯有影響他人之虞者(同上)五、曾受徒刑之執行者(同上)六、受刑人違反監規時 (同法第七十六條參照 。

      按:停止戶外活動之處分執行後,即予獨居考核者居多)七、檢察官下令「禁止接見、通信」者(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參照)八、收容人罹傳染病者(監獄行刑法第五十三條參照)九、新收調查(予獨居隔離處遇,期間為廿天,至多不得逾一個月,「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第八條參照十、移監受刑人(實務上,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以上之獨居情況,依規定其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惟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五條規定:「但依受刑人之身心狀況或其他特別情形,經監務委員會決議,得縮短或延長之」參:檢討與改善「獨居監禁」處分,過去有不少犯罪專家、獄政學者探討過它的利弊得失,各有其優點、缺點筆者不擬加以定論惟在實務上,既然有它的存在需要,且獄政工作同仁「依法有據」,亦應予肯定此制度之存在價值不過,「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吾人在施予收容人「獨居處遇」時,似宜注意下列三點:一、應注意獨居監禁之心理狀況:一生專門研究犯罪與精神的日本「東京醫科大學教授」--中田修先生,他在對監禁受刑人的長期心理病態之研究時,曾冠以「監禁反應」症狀之名詞;即收容人顯示出頭昏、心悸、食慾不振等心因性之心理症狀 ,特別是有顯著的精神障礙者 ,診斷上稱為 : 「監禁精神病」。

      「中田」醫師教授特別指出:「獨居監禁中有很多精神異常者,伴有幻覺體驗者尤多,「奇倫」的急性幻覺性鬱病與「劉丁」的急性幻覺性被害妄想,為代表⋯⋯獨居監禁一直持續的時候,被監禁者會突然呈示鬱狀態,而出現幻覺幻覺的內容是「殺害」或 「放毒於食物」這一類脅性迫害的東西 」 ⋯⋯(註三)筆者過去在實務上,曾碰過收容人懷疑有人在菜湯內吐痰之事故,或許此亦為「監禁反應」之「幻覺」症狀緣此之負面因素,監獄行刑法規定獨居處遇,以三個月為期限若欲加以延長,管教人員應考量收容人之心因狀態另外,值得提供各矯治單位主辦擬定處遇工作者之參考;延長或縮短以三個月為期的獨居監禁,依法規定,是要提經「監務會議」決議的可是,實務上常常會有逕自裁決而任以「戒護」上需要之理由而發生,此有違立法精神之旨意二、應注意獨居監禁者之生理狀態:老式的監所舍房建築結構、空調或採光設備較差,收容人若長期的監禁在昏暗暨空氣欠流通的地方,不僅影響視力且幾乎每人身上均有異味,尤其是夏天容易流汗,解決之道,即是增加每天帶出運動的次數與時間或是在每一舍房,普設抽風機暨電扇此外,應注意舍房的清潔暨收容人盥洗設備的充足因為監所的皮膚病人犯,以獨居房特別多。

      三、彈性的運用獨居監禁:「獨居處遇」是行刑個別化的「副產品」,它是「手段」而非「目的」最近由於「教育刑」的刑罰精神所影響,很多專家、學者認為獨居監禁的必要,有它重新檢討的地方故我矯治工作同仁,宜配合整體的行刑環境,對獨居處遇予以彈性的運作例如對「移監」服刑的受刑人,是否予解釋為「新入監」者?有些矯治單位,為了戒護上安全理由,常常將移監受刑人視同新入監者,且為了「隔離」之必要(非需要),一律施以「寬和制獨居」二個月或三個月,始予下工場參加作業筆者以為,監獄行刑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儘先獨居監禁」之受理對象,「移監」受刑人既未列入,則似乎不應解釋為新入監者,因為同法第十五條乃為純新收人犯而設,立法旨意,自不在因應「移監」者如果基於戒護安全,對移監者有隔離之需要,應引用同法第十八條「三:對於其他受刑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施以獨居處遇方式之「分界監禁」其分界監禁之獨居期限,則由調查分類科引用「調查分類辦法」第八條:「監獄應另闢房舍收容被調查之受刑人,並與其他受刑人隔離,其期間為二十天,至多不得逾一個月」所規定,在一個月內之範圍予個別彈性認定,視其行狀好壞、刑期長短而決定獨居時間,似乎較妥當如果是因為專業監獄的處遇需要(例如重刑累犯監獄),一個月的期間,尚不足予應用的話。

      則似乎宜綜合評估各項處遇;配合 「戒護」管理之要求,「作業」處遇之需要,「教化」累進處遇之影響,「衛生」健康之因素等條件,酌定客觀之行事準則,提「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基本上,下列所擬方案,可供參考:凡移監執行之受刑人--1.刑期十年以上者,隔離考核二個月2.刑期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隔離考核一個月又十五天3.刑期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隔離考核一個月4.刑期三年未滿者,隔離考核半個月5.為免影響移監執行受刑人「累進處遇」分數之評定,凡羈押日期超過刑期六分之一而未受「逕編三級」或受健康影響之理由者,得縮短所訂隔離期間之一半6.為戒護安全之理由,凡在他監違規三次或為累犯二次以上或有脫逃紀錄者,得酌增原隔離考核之期限,但至多不得超過三個月肆:結語由於刑罰「刑事政策化」的演變,傳統的監獄監禁制度,已邁向新的里程,我國的矯治措施,相對的亦朝向新的行刑理念而加予有效運作;例如無圍牆的外役監獄(開放性矯治處遇),歐美國家的「週末監禁制度」暨「半監禁制度」或「半自由監禁制度」等,足以說明「行刑處遇」已趨向教育刑的觀點事實上,獨居監禁處遇,必須建築許多獨居房,不僅佔空間,而且建築費用過鉅再者受刑人個別教化、管理、作業等均影響人力的操作。

      筆者以為,除了達成違規隔離之必要「獨居」以外,其他因素的獨居監禁,似可儘量「從寬」、「從少」、「從缺」處理畢竟,我國的獄政進步,已走在時代的尖端,似不能以傳統的「獨居處遇」,作為管教上之法寶附註】註一:參見「法務通訊」七十六年四月三日第一三一○期第一版註二:參見「法務通訊」七十四年三月十五日第一二○五期第二版所刊拙作「分監管理與管理分監」一文註三:參見李永熾先生譯「犯罪與精神醫學」第一八六頁。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