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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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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教材与教辅著作权问题的浅见 一、有关教材、教辅版权关系的法律条文、行政解释 1、《著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 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 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 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 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 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第三十五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 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 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 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 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 国家版权局 2003 年 10 月 17 日《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 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一、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构成汇编作品的教科书,在其内容 的选择或编排上是具有独创性的,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二、如果某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他人按照 该教科书的课程内容和编排顺序结构编写配套教辅读物,应视为对 该教科书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在未经必要许可的情况下,这种 使用即构成对该教科书著作权的侵害 三、除上述保护教科书类汇编作品的一般原则外,对于按照九年 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的与教科书配套的教辅读物,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教辅读物中没有再现教科 书的内容,即不侵害教科书的著作权3、2011 年 8 月 16 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 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管理”中有一句话: “根据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教材编写出版中小学教辅材料,必须依法 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这句话在行业引起很大的震动,有人认为这是 2003 年版权局解释 的替代,以此认定一切配套教辅均为侵权。

      为此,9 月 6 日,总署 法规司司长王自强特意作了说明: 这句话并不是 2003 年版权局解释的替代,它与任何解释都无关, 只是对《著作权法》基本精神的重申,即:如果侵犯了别人的著作 权,应当依法取法对方的授权关于侵权的界定,应当根据相关的 法律规定来判断 二、教材、教辅版权之争的部分法院典型判例 1、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 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朝民初字第 3273 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仁爱所主张权利的《化学》一书,包括各专题和单元,每个单元中又由不同的化学概念、示意图、化学试验、化学图表等内容构成 该图书在专题和单元的设置,每个单元中内容的选择上具有独创性, 属于汇编作品根据图书封面和扉页上“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编 著”的署名方式,可以认定仁爱所享有该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教材全解》是按照《化学》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 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 序因此,两书在专题和单元设置、专题题目和单元名称方面的相 同,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并未侵犯仁爱所作为 汇编作品著作权人对《化学》一书所享有的著作权。

      由于涉案《化学》一书的扉页上还有主编、副主编及参编人员的 署名,且仁爱所认可曾经与上述人员就该书中包含的图片、图表及 文字等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因此,仁爱所应就此承担举 证责任现仁爱所不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依据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仁爱所对《化学》一书中本案所涉及到作品的具体内容享有 著作权因此即使《教材全解》中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化学》一书 中相同的图片、图表及文字内容,仁爱所也无权就此主张权利 2、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北 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朝民初字第 1785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本案中, 《英语·七年级(上) 》属于义务教育课 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由仁爱所向教材审定办公室申请立项,组织人 员编写完成后,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并由教材 审定办公室下发通知,该教材才可以在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区予 以使用,即该书由仁爱所主持编写并承担责任该书封面上署名方 式为“仁爱所编著” ,虽然扉页上列明了主编及编者的名称,但仁爱 所提交的其与编写人员签订的协议可以说明,参与该书编写的人员 均确认该书著作权属于仁爱所所有;并且,仁爱所与湖南教育出版 社签订的协议亦反映出其是该书著作权人的身份。

      在无其他相反证 据的情况下,本院据此确认仁爱所是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 《英语·七年级(上) 》的著作权人 《英语·七年级(上) 》属于教科书,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具 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教材完全解读》是按照《英 语·七年级(上) 》编写的教辅图书,由于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 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材的编排顺序但由于 《教材完全解读》在每个主题下分别安排了“知识能力聚焦” 、 “方 法技巧平台” 、 “创新思维拓展” 、 “能力题型设计” 、 “名师诠释”和 “教材课后习题解答”等栏目,在内容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出了编 写者的独立构思因此,尽管两书在整体框架结构方面存在一致性, 《教材完全解读》仍属在合理的限度内对已有作品的使用,不构成 对《英语·七年级(上) 》编排方式的侵害 《教材完全解读》一书的“知识能力聚焦” 、 “方法技巧平台” 、 “创新思维拓展”等栏目中直接使用《英语·七年级(上) 》中相应 主题中的句子,已经再现了教材中的内容,构成了对相应内容的复 制这种复制没有征得仁爱所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故侵犯了仁 爱所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3、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 朝民初字第 18950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任何人都有权从已有的作品中获得启示或汲取某些营养,进而创 作完成属于自己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 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 法意义上的侵权。

      本案中, 《三维优化》对应《英语•七年级(上) 》 的每个“自主训练”项下均分为“课堂分步练习”和“语法综合训 练”两部分,且内容均为各类试题,编写者按照特定的创作目的编 写每一部分的试题内容虽然在试题的题目或选项中出现了《英语• 七年级(上) 》中同样包含的单词、短语或词组,但这并不是对《英 语•七年级(上) 》中相应内容的使用行为,而是使用公有领域中的 单词、短语或词组编写试题的行为,并不是对于《英语•七年级(上) 》中相应内容的再现因此,仁爱研究所主张内蒙出版社侵犯其著 作权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4、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延边人民出版社、武汉现代外国语言文学研究所侵犯著作权纠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 朝民初字第 34377 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为: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本案的涉案教材中,在版权页上标注“本 书由中外专家与教科书编辑和设计人员合作编制而成,由人教社出 版公司出版,版权归人教社出版公司所有”的字样通过该署名, 可以认定人教社出版公司对人教社出版公司出版的四册高级中学教 科书《英语》享有著作权。

      对版权页中的“人教社出版公司中学英 语室编著”署名,人教社出版公司解释称“人教社出版公司英语室 ”是其单位的内设机构,非独立法人,不是该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 武汉外语研究所虽然对人教社出版公司的著作权权利主体资格提 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四册涉案教材的著作权人不是 人教社出版公司故根据现有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人教社出版公司 对涉案的四册教材享有著作权 涉案教材与涉案教辅进行对比的结果是,英文部分内容一致,同 时涉案教辅还对英文内容进行了翻译复制部分和翻译部分均未经 过人教社出版公司许可,作为涉案教辅的出版者延边人民出版社侵 犯了人教社出版公司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作为编写者武汉外语研究 所侵犯了人教社出版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翻译权对此,延边 出版社及武汉外语研究所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三、现在司法环境下的教辅所面临的版权风险 1、非同步类教辅,包括专题类、高中考总复习类、试题汇编及解析 类等,在编排顺序、内容上与教材不同,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 很小 2、同步类练习类教辅,编排结构和顺序完全与相应教材相同,全部 由练习题组成,再现、翻译教材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法律风险较小 教辅用书主要是配合教材来使用的,故在整体编排上必然要参照教 材的编排顺序。

      对于那些按照教材体例编写的练习册等的教辅,虽 与教材章节目录相同,法院并未判决侵权,而是界定为合理使用 (法院的判例已推翻了国家版权局 2003 年 10 月 17 日《关于习题集 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第二点) 3、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 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 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 的法律风险很大 i.文科类语文类教辅对教材句子、段落的重现,英语类教辅对教 材句子、段落的重现及翻译,如果引用比例较大,超过合理使用范 围(法院的判例中,引用比例达 9%即认为超过合理使用范围) ,基 本上可以确定侵害教材版权 i i.理科类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语文、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 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 明显低于文科类教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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