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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移交规定及相关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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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cn****1
  • 文档编号:478342803
  • 上传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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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或者综合验收时,区(市)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查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建设单位在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全部移交前款所列资料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登记造册以上是青岛市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    (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    (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    (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以上是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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