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探讨3200字_经济学类论文.doc
3页经济法的社会利益探讨3200字摘要:经济法作为新兴的一个法律部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与私法,它以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为目标,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特征,但同时经济法兼具的政策性、模糊性及由此导致的 不确定性也使社会利益的探讨面临着诸多问题:第一,认为社会利益是国家政府人为刻意促 成的结果,是否只存在依托于政府干预的社会利益第二,认为社会利益的概念是模糊的, 它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区别如何第三,经济法如何实现对社会利益的保障这些有关 社会利益的问题的探讨直接涉及到经济法理论的基石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保障一、社会利益的辨析(一) 社会利益的含义一般来讲,社会是指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而利益是调动人的积极性、 进行财富创造的基本要素,利益的直接指向便是利益主体与需要对象的关系共同的利益不 是仅仅作为-•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且首先是作为彼此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 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的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个人利益是指直接从个人自身 和与个人相关的生活活动出发而提出的主张、愿望和要求,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 的利益和物质利益三类。
显然个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责任主要由民法来承担公共利益是指国 家作为法人的人格利益与物质利益以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实际也就是通常所 说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包含在文明社会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 要和愿望,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应受一般保障的社会利益(如和平与秩序的要求、一般 安全、健康状态、占有物的保障)二是关于保障家庭、宗教、政治和经济的各种社会制度 的社会利益三是一般道德方面的利益四是使用和保存社会资源方面的利益五是社会、 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利益六是个人生活方面的利益,这种要求能使他在社会中至少 能过一个合理的最低限度的人类生活经济法中所涉及到的社会利益主要是经济秩序的健 康、安全及效率化;社会资源与机会的合理保存与利用;社会弱者利益(如市场竞争社会中 的消费者利益、劳动者利益等等)的保障二) 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对辩证统一的概念作为一般的、普遍的和具有共性特点 的社会利益,寓于作为个别的、特殊的和具有个性特点的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体现 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各个个别人身上的利益表现,并且受到社会利益的制约。
社会利益是反映在个人利益之中的一般的、相对稳定的、不断重夏的东西,是人的最强大的 利益基础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存在于个人利益之中,而是借助于个人利益以不同的形势和 不同的强度表现出来的”在经济法体系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辩证关系同样体现在以个 人利益为基础,社会利益对个人利益的合理制约方面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反映了个 人的自我存在与社会存在之间的辩证统一,是自由相对性的体现由于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 控制,而资源的稀缺性导致人们之间利益的冲突,社会利益恰恰是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相互协 调的结果因此,所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实质就是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利益 可以由个人利益的实现而实现,但不能完全经由个人利益的自主实现而得到,社会利益并非 个人利益之简单汇总,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并非居于利益天平的两端,亦不是模糊地交织而 难以辨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间不能一劳永逸地划定绝对性的疆界社会利益乃经由不确 定多数之个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而落实于具体、现实的利益社会利益是现实的、互相影响 而彼此改变、恪守外部界限的个体利益社会利益既具体、现实化为个体的利益,又不等于 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而是一个社会通过个人的彼此协调而生产出来的事物价值的 总和,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也具有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职能(国家是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的主力),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都由国家来实现和维护,因此二者常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 上虽然国家是实现和维护社会利益的主力军,但是国家作为一个独立的实体而存在,势必有 自身的利益追求,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可能完全等同本文在前面己经界定了社会利益, 那么什么是国家利益呢?从法律上说,国家自身利益只存在于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政权的稳 定与安全,这是政治统治的利益需要;二是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三是民事法 律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与这种利益相对应的权利也有人称之为“私权利”经济 法中所涉及到的国家利益包括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和民事法律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 益但在经济法体系中,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也存在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即国家政权的 稳定与安全,有利于国家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而社会利益(主要指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德) 的实现则有利于巩固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实现过程是同步的,二 者也不是绝对隔阂的社会利益是游离于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外同时乂与个人和国家有内在联系的一种 独特的利益形式,有时超越,有时凝聚在国家利益之中,有时又通过保护个人利益的形式表 现出来,并且社会利益由于主体的不确定性,使其总体上讲无法成为一种在司法实践意义上 真正独立在国家和个人之外的利益,也就是说.社会利益必须以个人社团或国家为实践主体。
一、社会利益实现的保障(一) 社会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保障社会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保障涉及经济法的各个子部门法,形成了一个由市场规制法和 宏观调控法组成的保障体系就市场规制法而言,有的市场主体在运行中滥用私权损害社会 公众利益,有的市场主体即便丧失经营能力也不会||动退出市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确保了 市场主体具备相应的经营条件和能力,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及时淘汰了不合格的市场主体,企 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遏制了市场主体溢用私权的行为,弥补了传统私法的缺陷竞 争法律制度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通过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来保 障竞争秩序,通过保护消费者利益制度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来保障公平交易秩序就宏观调 控法而言,其着眼于国民经济整体宏观调控所要实现的目标,如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国 际收支平衡、充分就业等,本身就是社会利益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宏观调控法是 以法律的方式来规范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以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进而实现对社会利益 的保护,反映在具体法律制度上,主要是通过产业调节法、固定资产投资法,金融法、国有 资产管理法、价格法等来保障宏观经济秩序二) 社会利益的经济法司法保障社会利益必须具有可救济性,否则无法实现对其真正的保护。
就经济法而言,主要是 采取经济公益诉讼这一司法程序经济公益诉讼指的是因经济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遭受侵害 而依法提起的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原告范围广、公益性、经济激励性、监督性强等 特点,在保障社会利益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经济公益诉讼标的的经济违法行为侵害或 危及社会性的经济公益,一般却并不直接损害原告私人的利益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设立的目 的是希望通过司法力量维护社会经济公益经济公益诉讼功能上具有显著会预防性,与私益 诉讼相比,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实际发生,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 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亦可提起诉讼追究违法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 可以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地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尽量不受违法行为的侵 害参考文献[1] [美]庞德.法理学(第一卷)[M] .邓正来译.迈向全球机构中的中国法学(代译序).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 李昌麒.经济法 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3] 岳彩申,袁林.经济法利益分配功能之解释[J].社会科学研究,2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