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docx
18页四川省艺术系列彩灯艺术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彩灯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进 一步加强艺术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 13号)、《关于深化艺术 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 号)、《四川省艺术系列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川 文旅发〔2021) 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从事艺术专业领域工作的在岗在 职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 得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彩灯艺术专业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高级分设副 高级、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四级彩灯艺术师、三级彩灯艺术 师、二级彩灯艺术师、一级彩灯艺术师或政策建议等2篇以上,并被县级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 采纳;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 参与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 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6. 取得中级职称以来,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有个人作品集或学术专著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 论文。
在乡镇、少数民族地区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作此要求四)一级彩灯艺术师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功底,精通彩灯艺术 工作流程,有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1. 对本专业学术、技术具有深入研究和独到见解,能作为本专 业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系统论述自己的 彩灯艺术创作成果2. 工作业绩突出,具备独立承担大型项目(活动)的统筹、 实施和指导能力,有很强的创新能力,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 题或掌握关键技术,能处理展出过程中的突发情况,在同行 中享有很高的声誉3. 具有指导二级彩灯艺术师的工作能力4.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1) 主要参与完成5件大型灯组、2件超大型灯组作品的设 计制作;或带领大型团队进行集体作业,完成5件超大型灯 组作品的设计制作2) 主要参与创作完成作品获省级专业评奖二等奖或市级 专业评奖一等奖2次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超大型作品5件 以上并在市级以上展会展出;或主要参与2场超大型灯展活 动的规划设计或布展运营,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或独立完成彩灯艺术专业实用新型专利(国家发明专利)3 项以上并推广应用;或主要参与制定市级以上行业的标准或 规划3项以上,并公布实施;或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2项以 上;或主持完成市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
5. 取得副高级职称级以来,学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2)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 专著或教材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专业论 文2篇以上第八条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职称:(一)在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的二)参加援彝援藏服务期满1年以上的三)“四大片区”外的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到“四大 片区”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以 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脱贫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第九条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 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 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第十条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 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 (川人社发〔2016)20号)等要求,完成本单位、行业或政府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 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第三章破格申报条件第十二条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以下 相应业绩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中级职称1. 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2. 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三等奖3. 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二等奖4. 区(县)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5. 省级工艺美术大师6. 技艺精通,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牌7. 技术技能拔尖,获得四川省技术能手称号8. 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 力,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 人9. 熟练掌握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 动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被认定为四川省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 破格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1. 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 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3. 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4. 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二等奖5. 个人获得省(部)级专业评奖一等奖6. 市(厅)级以上重要人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7. 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技术技能贡献 突出,获得全国技术能手、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等称号8. 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 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担任国家级技 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9. 技艺高超,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铜牌以上奖励,或在国 家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5名(双人赛项前3名、三人赛项 前2名)10. 掌握传统技能、绝技绝活,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 作出较大贡献,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 人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 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1. 个人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2. 个人获得文化和旅游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一、二等 奖3. 个人获得国家级专业评奖一等奖4. 个人获得或个人领衔获得国际性专业比赛一等奖5.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 批”人才、文化和旅游部优秀专家等省(部)级以上重要人 才工程项目(称号)入选者。
6. 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7. 技术技能水平在本职业(工种)中有较大影响,获得中华技能 大奖称号8. 有较高职业素养,技能水平突出,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得 金牌,或担任世界技能大赛金奖选手技术指导专家组组长(教 练组组长)第十三条国家和我省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条件的, 从其规定第四章答辩 第十四条副高和正高职称评审应组织行业专家进行面试答 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参加答辩:(一)达到规定学历但非本专业或非相近相关专业的(申报 评审现职称同等级的除外)二)破格申报的三)享受行业领域工作累计年限、援藏援彝、“四大片区” 以及脱贫攻坚政策的四)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组认为应当进行答辩的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一)“国家(省、市、县)级专业评奖”指由国家(省、 市、县)级的宣传、人社、文旅、工信、科技等党委政府部 门在全国(本省、本市、本县)范围内举办的彩灯艺术领域(或涉及彩灯艺术领域)的人物、作品评奖活动二)“市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市级科 学技术奖励(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杰出青年科学技术创 新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 学技术合作奖等)。
三)“主持”是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 起支配、决定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指科研课题第一申报 者(以结项证书为准)四)“主研人员”是指在完成研究课题、业务项目中排名 前三的专业技术人员五)“主要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中承担主要工作、 关键性工作,或是某个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原则上在专业技 术工作中排名前三位六)“著作”指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 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 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编译作品、普通教材、工具书 及创作的作品集,都不视为著作七)“公开出版”是指具有“ISBN”编号的出版物公开 第四条彩灯艺术专业下设3个子专业:彩灯设计与策划、彩 灯制作、彩灯管理与研究一)彩灯设计与策划主要指彩灯灯组方案设计、主题策 划、创意构思、制作指导、彩灯展出活动(项目)规划策划 等二)彩灯制作主要指彩灯灯组施工绘图、美工制作、造 型、裱糊、装饰等三)彩灯管理与研究主要指彩灯展出活动(项目)组织 管理和运营维护,彩灯艺术领域重要课题、专业标准等理论 研究以上专业分类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需要,经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同意后,予以动态调整。
第二章申报基本条件第五条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发表”是指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 的期刊上发表A) “科研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 或合同规定的科研或技术开发任务有科学研究、技术管理、 开发及推广应用等类型,且均须通过相关部门鉴定验收或准 予结题第十六条若干问题的说明(一)本条件规定的作品、奖项、发明、研究项目、学术成 果等,申报人在其中担任的专业技术任务必须与申报专业一 致二)本条件规定的彩灯作品须提供认定或采纳(采用)单 位的书面证明;组织策划或布展运维灯展活动(项目)的业 绩须提供项目计划(方案)、完成后的总结(认定、考核、 评估等)、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佐证材料三)申报人提供的某项业绩同时符合“业绩成果”或“学 术成果”中的多个条款时,只界定为符合一项条件第十七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以后施行,试行2年,未尽事 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条件由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社会 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 义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崇德尚艺,作风 端正。
三)坚守艺术理想,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任现职以来,胜任本职工作,申报前规定年限的年度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1. 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 申报2.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 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3. 对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 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 不得申报4. 涉及重大案件尚未定案或正在接受纪委监委、组织、司法 等调查的,不得申报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一)四级彩灯艺术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1年, 经考察合格;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满3年;具备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学历,从事彩灯艺术工作 满5年2. 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彩灯艺术 作满2年二)三级彩灯艺术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具备博士学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