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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判案执行的现代共性思维与核心思维新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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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案执行的现代共性思维与核心思维新论  杨敏 李森高  审判与执行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争端的两个核心环节,在思维方式上有其共同性,但这两个阶段的任务、重点、主要工作思路与方法等方面却明显不同,所以在这两个不同阶段,法官的办案思维也应当遵循体现其各自规律与特点,正所谓“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是笔者在本文中所持的主要新观点,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动机与价值所在  (一)判案执行的现代共性思维  共性思维是贯穿于判案执行工作始终的基本思维方式,对办案的全过程具有价值导向的作用司法审判的主要任务是实现法律,解决纠纷,调节社会关系,消化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权威,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因此,法官的思维方式应当主要围绕如何实现上述职能,突出重点,把握案件  1、程序优先思维 程序优先的主要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程序正义,要求法官将诉讼的全过程公开,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从而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二是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产生冲突时程序公正要优先于实体公正在不损害当事人实体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程序优先思维要求法官在思维顺序上要优先考虑司法程序问题,其次考虑实体正义问题。

        2、实体正义思维 通过审判与执行的手段维护当事人实体利益上的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天职,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实体正义包括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当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产生冲突时,要保持法律正义优先,社会正义兼顾的正当思维方式实体正义要求法官对案件做出实体处理时要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适度作出裁判,作为处理案件过程中的核心思维,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枉法裁判  3、兼顾效率思维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在审理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强化效率观念,在最大限度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追求效率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不能牺牲案件的公正去追求效率效率思维要求法官在办案过程中,一方面在法定审限内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提高效率;另一方面要牢固树立法定审限是办案效率的底线观念,非法定事由,非经法定审批程序,不得超越“审限”这根效率底线结案,杜绝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超审限的情况发生  4、稳定和谐思维 主动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也是党对司法工作和对政法工作人员的政策指导与政治要求稳定和谐思维要求法官在依法处理诉讼争端的过程中,必须要牢牢绷紧两根弦:一是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二是要维护社会稳定,不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

      绝对禁止因为办案激化社会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发生  5、司法为民思维 坚持用司法为民思想统领法院全部工作是人民法院坚持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履行职责的具体体现在具体司法活动中要求法官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每一个诉讼主体都给予充分的关怀与注意,做到公正平等地对待;二是对参与诉讼活动的弱势群体人员给予必要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的帮助,面对弱势群体、困难群众要有怜悯之心、关爱之情,救济之责,切实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如缓减交诉讼费、给予必要诉讼指导等,充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使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起官司;三是在适用法律和事实认定上,同等条件下要作出有利于弱势群体的解释和判决,使有理没钱的人打得赢官司,使其获得足够的司法保护  6、司法形象思维 法官形象是法官职业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良好的法官形象,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确信该法官裁判的公正,进而使法官形象产生定纷止争的作用因此,每位法官都应自觉加强修养,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具体注意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注重司法礼仪,如法官仪容,衣着服饰等;二要注意法言法语的运用,树立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法官是法律的化身的形象;三要做到言行举止文明;四要做到公正无私,廉洁奉公。

        (二)判案的核心思维  判案执行的核心思维直接承载体现了判案执行程序价值的最低标准,是判案执行程序价值的主要构成元素法官判案的核心思维总体上要涵盖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公正高效完成审判任务所必需达到的基本要求和养成优秀司法品质所必备的特殊要求;二是现代司法理念在具体审判活动中的融入与运用;三是引导规范法官在判案指导思想上、具体程序行为上容易出现的问题与偏差  1、法律至上思维 凡是进入了诉讼程序的争议都是法律争议,其中虽含多种因素,但都要用合法与违法的思维方式来分析解决在法律至上的司法理念中程序正义的考虑要优先于实体公正,法理的运用要优先于常理,案件的普遍性利益保护要优先于个别利益的特殊性保护,裁判的说理性要优于实体判决社会效果所体现的不合法要求,尽管有其合理性,只能在追求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对社会效果表示尽可能兼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融合和高度统一,但绝对不能由此颠覆法律至上理念在法治国家的地位,作为司法衡量标准的社会效果标准不能作优先选择  2、合法底线思维 法官判案考虑办案社会效果,顾及个案特殊需要,必须要以合法性作为底线只有在合法性的底线范围内才能考虑其他问题,包括政治、经济、道德等问题。

      超越合法性的底线考虑其他问题就逾越了法官的职能,是对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对党的依法治国方略的破坏必须要正确处理好个别正义与普遍正义的关系,审判只能是通过普遍正义来达到个别正义,通过制度公正来追求个别公正  3、中立透明思维 中立、透明是现代诉讼程序制度的基石,是贯穿于法官审判全过程的基本思维方式,也是人民法院摆正位置,理顺关系,破解克服当前面临的种种难题和弊端的基本出路在审判阶段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都必须以法官中立为前提条件中立思维要求法官要以中立作为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对案件保持超然和客观的态度,与案件争议的事实与利益没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在诉讼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机会、便利和条件,对各方当事人的证据和意见给予平等关注,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歧视和偏爱透明思维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达到以下两项基本要求:一要公开,法官的司法活动除了依法应当保密以外都要向当事人、律师公开,向社会公开,实行全面“阳光作业”;二是要说理,对认定、裁判的理由要进行充分阐述,对存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要作出合法合理的有力解释  4、诉辨推进思维 在民商审判中要求法官处于相对被动状态,诉讼的进程主要是在遵循程序规则的前提下,由诉辨双方以诉辩为主要手段对抗式推进诉讼的进程。

      法官在一般情况下处于弱职权主义状态,主要职责是引导诉讼,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核认定,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确认固定,最后依据法律就诉讼争端作出裁判,但在弱势群众无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时,案件承办法官则应当依职权进行必要的调查,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能以维护程序正义为由,简单一推了之  5、证据支撑思维 作为定案依据的事实,除了依法属于免证事实之外,必须要有证据作支撑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的取得必须不能违法,证据效力的认定必须要符合民事证据规则  6、八维对应思维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诉讼争端,承办法官在处理思路上做到以解决当事人的诉求为中心,顺藤摸瓜,着重围绕以下八个方面开展工作,而且要建立起一一对应的严密逻辑关系,无论缺漏任何一项,都必然会造成案件质量上的暇疵: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诉求的理由——当事人诉求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认定证据、事实的理由——对当事人诉求的实体处理——对当事人诉求实体处理的法律依据做到当事人有诉求,法官有裁判;裁判有理由、有事实、有法律依据;定案的事实有证据作基础只有在这样八维对应、环环相扣的严密法律逻辑思维中才能推理出来公正合格的裁判结论。

        7、贯穿调解思维 关于为什么要贯穿调解指导思想的问题,面对大方之家,笔者不想赘言关于如何贯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的问题,笔者强调以下两点:一是贯彻积极调解的原则,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思想上、行动上真正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寻找利用一切条件与机会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二是贯穿艺术调解的精神,在调解方法上强调当事人的合意,不拘一格,只要当事人的合意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法官可以采取任意措施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8、不拒裁判思维 对当事人的每一项争议、每一项诉求法官都应当明确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结论,没有理由拒绝作出认定和判决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代理人的主张是否支持、对存有争议的证据与事实是否采信,都应逐一表明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并对此逐一作出合理、合法解释法律事实不明确时,尽可能通过证据收集与认定查明事实,尽量使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接近,不能确定的则通过运用规则推理抑制事实,但作出具体裁判必须要以确定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基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确定时不能作出判决  (三)执行的核心思维  执行具有补救、完善、调节、疏导裁判的特殊功能与特别价值,执行法官应当充分发掘用足这一特殊功能与特别价值。

      通过执行的威力与艺术弥补在法律至上理念下所作裁判的某些缺陷在下文中笔者主要围绕执行工作需要突出解决的执行指导思想问题和如何顺利高效有力执行的思维方式问题择重择新谈谈自己的粗浅思考  1、裁判权威思维 执行的主要使命是保障兑现生效法律文书,借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和司法裁判的权威,最终达到消化具体个案所产生的具体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执行法官应当把维护裁判权威作为执行工作的主要指导思想,在执行过程中对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裁判的过程不得作贬低性的评价,非明显发现裁判结果严重违法,实体处理显失公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裁判结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执行申请人为达成执行和解而放弃权利  2、稳定底线思维 执行工作与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一方面依法强制执行可以有效地维护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秩序,从而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不规范、不正确的强制执行可能引发或加重社会矛盾,引起群众上访,甚至引起暴力抗法事件,导致社会动荡因此,需要把执行工作不得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作为执行工作的底线,强调依法执行,文明执行,竭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使执行工作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如果直接执行裁判会导致危害社会稳定的结果,就要作冷却处理,考虑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或用其他的方式变通执行,要把社会不稳定因素控制在最小范围,同时对暴力抗法违法事件严加惩处,以维护法治秩序、维护法律的权威。

        3、穷尽主动思维 笔者极力主张在审判阶段由于争议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官应当保持超然中立态度,保持程序上的被动状态,以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在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然明确,法官则不应再立于中立角度、被动地位,而应当积极主动、穷尽措施地投入执行申请人的债权“保卫战”,这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职责所在也是诉讼的最终目的与核心价值所在执行法官一方面要积极主动地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对已查询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要及时坚决果断地采取灵活多变、强而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取得执行实效但对弱势群体成员和困难群众的执行,出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要注意尊重保护弱势群体成员和困难群众的生存底线权利,如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等  4、等值变通思维 法律至上的思维是法官判案时应当具备的优秀司法品质,但执行案件时基以中国执法环境的特殊性,以及被执行人的种种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在执行措施方法上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采取变通、替代、交换等多种手段多个渠道执行,但要采用变通、替代、变换等措施执行的最后实体结果要贯彻与原裁判等值或大致等值的原则司法裁判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消化社会矛盾、调节社会关系、维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所有的执行活动只要有利于实现这一目的就应当得到支持。

        5、执行策略思维 造成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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