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模拟法庭剧本最终版(共14页).docx
14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模拟法庭剧本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审判长兼任):(一)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法官先坐下点头示意 “请坐” 法官敲法槌 “现在开庭”)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原告:加拿大摩达公司 住所地:加拿大温哥华 代表人:臧立娜原告律师黄小婧:我叫黄小婧,北京市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包括提交接受法律文书、法庭辩论、调查取证。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及其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被告:我是李勤奋,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在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5-2-502号申雨:第二被告银川勤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勤奋我是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代理律师申雨,北京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接受法律文书、法庭辩论、调查取证)亓晓玮:第三被告银川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银川市新华东街258号法定代表人为金鑫第四被告银川勤奋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为银川市解放西街135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勤奋我是第三被告、第四被告的代理律师亓晓玮,北京市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包括提交接受法律文书、法庭辩论、调查取证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第120条的规定,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才宁诉被告李勤奋、银川勤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勤奋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川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刘双担任审判长,由 担任审判员,由 担任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王小菲担任法庭记录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46条的规定,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在开庭过程中得知需要回避事项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且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审:原告,对于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请求?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审判长:被告是否申请?被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二、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庭审分四个阶段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评议与宣判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原告代理人:起 诉 书原告:王才宁,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银川市安宁区孔家崖村637号代理人:李振,男,汉族,1985年1月1日出生,北京市真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李勤奋,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是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5-2-502号被告:银川勤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是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勤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勤奋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解放西街135号法定代表人:李勤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银川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新华东街258号法定代表人:金鑫,该公司总经理诉讼请求:1、 判令李勤奋向王才宁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元,合计元;2、 确认王才宁对本案担保物享有抵押权,并在李勤奋不能支付欠款对担保物进行拍卖、变卖的相应价值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 判令李勤奋支付从本案诉讼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欠款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利息;4、 判令李勤奋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665元、律师费用及因王才宁追要欠款的其他所有花费 案件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14日,王才宁(出借人)与李勤奋(借款人)、保证人银川龙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银川龙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泰公司、勤奋贸易公司、勤奋地产、姜新生、朱凤华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勤奋向王才宁借款2000万元整,借款期限两个月,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14日止,以转账方式支付此款,汇入指定帐户,李青春应当按时还款,如果逾期还款,应支付欠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点五的利息。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担保人保证责任延续到借款人还清借款止金泰公司以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泰大厦裙楼二层15-27轴,面积1277.29平方米营业房做抵押提供担保,并于合同签订后,到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违约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等借款人李勤奋及担保人均盖章签字同日,出借人王才宁与借款人李勤奋、抵押人金泰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才宁借给李勤奋2000万元整,期限自2013年3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月利率2分,借款实际交付和期限以借据为准借款期满时一次性清偿借款本息金泰公司自愿以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金泰大厦裙楼二层15-27轴,面积1277.29平方米营业房做抵押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产证原件及他项权利证书交给出借人保管借款人、抵押人同意借款期限届满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自办理抵押登记之日生效三方当事人均签字盖章该合同约定的内容经银川市国安公证处(以下简称国安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双方确认若到期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抵押权人可持公证书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向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同签订当天,抵押人金泰公司在银川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给王才宁办理了房屋他项权利证次日,王才宁才如约将2000万元汇入姜新生的帐户中该款至今未还本方认为,《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由原告王才宁与被告李勤奋等人及单位协商签订,符合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效力李勤奋至今没有还款,实质上构成违约,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借款合同》和《抵押借款合同》的对李勤奋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究,通过强制手段维护原告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才宁2015年4月14日审判长:原告方对起诉内容有无补充?原告代理人:没有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宣读你的答辩状王博雅:答辩人:李勤奋,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湖滨花园5-2-502号答辩人:银川勤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银川市兴庆区解放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勤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雨,北京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接受法律文书、法庭辩论、调查取证)被答辩人:王才宁,男,汉族,1981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银川市安宁区孔家崖村637号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依据《借款合同》第九条关于“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原告王才宁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违反双方约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借款合同无效。
双方履行的是经过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而原告王才宁依据此未生效的借款合同进行诉讼,没有合法的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2、《借款合同》是在李勤奋与王才宁签订合同时,王才宁提出应签订一份公证的《抵押借款合同》,并约定《借款合同》自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自行作废《抵押借款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合同主体不一致,《抵押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条款,违约责任、管辖权、强制执行效力等必要条款,已经是独立合法有效的合同,所以,《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不存在主从关系,《抵押担保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变更与替代,勤奋地产不再是该债务的担保人,应免去其担保责任3、原告王才宁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即每日千分之一点五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超出的利息部分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原告王才宁主张我支付元利息的同时又要求我支付自本案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期间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重复要求支付延迟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4、原告王才宁主张的借款本金为2000万元与事实不符原告王才宁按照合同约定将本金2000万元转入指定的姜新生账户后,当日即要求李勤奋将其中140万元转入陆萍(王才宁公司名下的出纳)的账户,作为借款两个月的利息,月利率为3.5%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李勤奋实际借王才宁本金为1860万元,2000万元中的140万元已作为借款利息提前扣除勤奋地产仅应对本金186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1、原告王才宁起诉依据的《借款合同》无效,起诉无法律依据,起诉请求应予以驳回;2、原告王才宁主张的借款本金金额错误,应是实际借款金额1860万元;3、原告主张要求我支付诉讼期间利息不合法以及主张的迟延履行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四倍,超过部分不应得到支持此致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勤奋 银川勤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奋2015年4月14日审判长:本庭听取了诉辩双方的意见,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于(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二)《借款合同》与《抵押借款合同》的关系;(三)诉争借款的本金与利息应如何确定;(四)担保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
现在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我宣布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原告来举证原告诉讼代理人:我方有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借款合同》,证明原告王才宁与被告李勤奋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所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申雨:对第一组证据的关联性存在异议:根据合同第九条即“本合同一式四份,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是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而合同上并没有原告王才宁的签字,因此,该份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