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docx
3页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管理规定1适用范围 1.1本文件规定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基本要求 1.2本文件适用于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2定义 2.1认证证书: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2.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3管理要求 3.1认证机构应在其认可业务范围内颁发认证证书 3.2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名称; 2)获准认证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3)“中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及认可号; 4)认证机构的名称及标志; 5)认证证书编号; 6)认证所依据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和其他引用文件的编号与版次; 7)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所掩盖的范围, 8)认证的生效期和截止期; 9)认证机构的印章或其代表的签字 3.3认证证书由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可委”)办公室统一制式。
认证标志由认证机构自行设计,报认可委备案 3.4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委统一管理认证机构应将通过认证评定的组织名称、认证范围上报认可委办公室,认可委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备案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规定如下: 认证机构发证年份认证机构发 认可注册号出的总顺序号 3.5认证机构应制定认证书的掌握程序并报认可委办公室备案,以保证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处理获证组织对认证证书的错误使用 3.6认证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情愿连续认证的组织 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认证机构复评后重新颁发认证证书,未经重新复评的组织不得连续使用认证证书 4认证证书的使用 4.1证书持有者应按认证机构的要求掌握其证书的使用,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证书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 4.2证书持有者只能使用由认证机构书面容许的特定标志 5认证证书的维持及撤消 5.1获证组织应将其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有关变更准时通知认证机构,由认证机构打算是否进行重新认证 5.2认证机构在接到组织相关方的投诉后,应准时对组织进行监督或复评。
5.3在对获证组织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监督及复评中,如发觉严重不符合或体系运行无效,由认证机构打算撤消认证,收回证书,并报认可委备案 5.4如发觉获证组织滥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予以纠正 6附则 6.1本规定由认可委负责解释 6.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