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例文.docx
7页2022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2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其次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担当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夫除外)、现役军人、家庭干脆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确定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探讨,提出方案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同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确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确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需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确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确定可以实行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其次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干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看法,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看法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赐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像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安排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起先,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接着为用人单位供应劳动的,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缘由致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缘由致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根据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起先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缘由在不同用人单位流淌,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终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