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华西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doc
12页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华西股份合作经济社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完善本社组织管理,规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社的全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社名称的缩写: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股份合作经济社本社地址:顺德区龙江镇新华西村华连路18号第三条 本社在镇党委、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自觉接受镇政府、村委会的指导、监督和服务第四条 本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第五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各级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家庭承包经营提供服务;(六)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产权及配置第六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几鱼塘的出租收入)(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七条 本社的资产按集体股占20%、个人股占80%的比例进行配置集体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原则上用于本社的公共管理、公益服务以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开支;个人股部分的资产经营收益或处置收益,全部用于个人的量化分配。
具体的股份分红、资产量化、收益分配方案按上级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股东及股份流转第八条 股东资格界定遵循“依据法律、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股份合作社股东设村居股东和社会股东两种类型村居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同时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凡2001年9月30日24时止在册的农业人口已一次性获配置本社股权,承认本社章程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均为本社村居股东放弃中国国籍的村居股东,自放弃中国国籍之日起自动转为社会股东社会股东按所持股份享有相应的资产产权和收益分配权,但不享有本社的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第九条 股东的股份可以通过继承、转让及赠与等方式进行流转,但根据本村实际情况,暂时不办理股份流转,股份不能质押第十条 股东死亡后,可领取股份社人寿金,人寿金发放十六至六十五周岁补贴叁仟贰佰元,六十六周岁以上补贴叁仟柒佰元,公安机关鉴定为自杀、群斗违法死亡者,不补贴死亡股东的股份的处置应在股东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股份的继承,要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如无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和法定继承人的,则被继承人的股份划归本社集体所有。
如果对被继承人的股份分红有争议的,该股份分红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股份社无息暂时代管,待被解决争议后,再决定股份分红归属第十一条 本村满60周岁以上有股份分红的老年人视股份社收入情况每人每月发放生果金,具体发放金额由股东代表表决第十二条 本社向所有股东发放股东证,作为股东享有本社股权的凭证第四章 股东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年满18周岁的村居股东依法依本章程享有选举和当选本社股东代表、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权利;(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三)依法监督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按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或者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的会议记录等;(四)依照本章程按股份享受分红、集体资产处置分配和优先配股的权利;(五)享有本社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的承包经营权;(六)对本社公开竞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二)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并履行合同;(四)按所持股份份额为限承担经营风险;(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 本社设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理事会、财务监督小组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村居股东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股份社章程;(二)决定土地承包方案(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三)决定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四)决定股份社的合并、分立、解散;(五)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六)决定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七)决定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八)其他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由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对征地留用地处置方案及其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案的表决,须经股东大会2/3以上股东或股东代表会议2/3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相关流转方案及表决结果应当公示7日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的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经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63名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以各自然村村居股东人数合理分配代表名额的方式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各自然村民小组股东代表的名额分配如下:(一)西华坊小组股东代表5名;(二)大林小组股东代表4名;(三)保良小组股东代表4名;(四)良槎小组股东代表4名;(五)西河小组股东代表4名;(六)莲塘小组股东代表4名;(七)连李小组股东代表4名;(八)李家庄小组股东代表4名;(九)穗北小组股东代表4名;(十)凤塘小组股东代表5名;(十一)华楼小组股东代表5名;(十二)大街小组股东代表4名;(十三)冯学基小组股东代表3名;(十四)梅基小组股东代表5名;(十五)陈基小组股东代表4名;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责:(一)决定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决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决定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决定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选举、罢免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七)决定理事会和财务监督小组成员的报酬方案;(八)股东大会授权决定的事项;(九)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本社2/3以上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5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征地留用地)的流转及其收益分配方案,应当公示15日公示期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村居股东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重新表决;无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人数不足1/10以上的,决议生效股东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的表决方式,不得委托投票不是股东代表的村“两委”成员、理事会成员、财务监督小组成员,可以主持、列席股东代表会议,但不得参与具体事项的投票表决第二十三条 股东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季召开一次,全年不少于两次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一)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二)财务监督小组提议;(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理事会无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财务监督小组可以经本村党组织同意,负责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3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以等额方式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理事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的资产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议;(二)拟定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三)拟定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或亏损弥补方案等,提交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四)拟定土地承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分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分配、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较大数额的举债或担保、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物业租赁、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等的方案,按本社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审议,并根据会议决定组织实施;(五)拟定本社章程制定、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六)拟定股份社合并、分立、解散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管理集体资产,落实财务收支制度,保障集体财产安全;(八)受理、答复、处置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或股东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九)履行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每周例会制度,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应有2/3以上成员参加。
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不得委托投票,所作决定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理事会会议讨论的事项,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的,理事长在听取各人意见后有权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情况,有关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确认,存档备查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决定,致使本社集体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成员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定,并检查执行落实情况;(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股东大会、股东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无正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