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doc
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运用,避免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增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是: (一)铀-235,含铀--235的材料和制品; (二)铀-233,含铀--233的材料和制品; (三)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四)氚,含氚的材料和制品; (五)锂-6,含锂--6的材料和制品; (六)其她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铀矿石及其初级产品,不属于本条例管制范畴己移送给军队的核制品的管制措施由国防部门制定 第三条 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核材料管制的基本规定是: (一)保证符合国家利益及法律的规定; (二)保证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三)保证国家对核材料的控制,在必要时国家可以征收所有核材料 第五条 一切持有、使用、生产、储存、运送和处置第二条所列核材料的部门和单位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核安全局负责民用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重要职责是: (一)拟订核材料管制法规; (二)监督民用核材料管制法规的实行; (三)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七条 核工业部负责管理全国的核材料,在核材料管制方面的重要职是: (一)负责实行全国核材料管制; (二)负责审查、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三)拟订核材料管制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国核材料帐务系统的建立和检查 第八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负责波及国防的核材料的安全监督和核准核材料许可证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措施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一)合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小于或等于0.01有效公斤的铀、含铀材料和制品(以铀的有效公斤量计); (二)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三)合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小于或等于3.7X10的13次方贝可(1000永)的氚、含氚材料和制品(以氚量计); (四)合计的调入量或生产量不小于或等于1公斤的浓缩锂、含浓缩锂材料和制品(以锂-6量计) 合计调人或生产核材料数量不不小于上列限额者,可免予办理许可证,但必须向核工业部办理核材料登记手续 对不致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安全的少量的核材料制品可免予登记,其品种和数量限额由核工业部规定 第十条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程序是: (一)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向核工业部提交许可证申请书以及申请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的审核批准文献; (二)核工业部审查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或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准; (三)核工业部颁发核材料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专职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核材料,严格交接手续,建立帐目与报告制度,保证帐物相符 许可证持有单位必须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和分析测量系统,应用批准的分析测量措施和原则,达到规定的衡算误差规定,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地公安部门的指引下,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合,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采用可靠的安全防备措施,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运送核材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核材料托运单位负责与有关部门制定运送保卫方案,贯彻保卫措施运送部门、公安部门和其她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核材料运送途中安全 第十条 核材料持有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核材料及其有关文献、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凡波及国家秘密的文献、资料,要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精确划定密级,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避免失密、泄密和窃密 对接触核材料及其秘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发明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非法转让和非法使用的事件,当事单位必须立即追查因素、追回核材料,并迅速报告其上级领导部门、核工业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和国家核安全局。
对核材料被盗、破坏、丢失等事件,必须迅速报告本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许可证持有单位及其上级领导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责任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二)对所持有的核材料负全面安全责任,直至核材料安全责任合法转移为止; (三)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应当给所属持有单位以必要的支持和督促检查,并承当领导责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八条 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明显成绩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改善、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惩罚,但吊销许可证的惩罚需经核工业部批准 (一)未经批准或违章从事核材料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的; (二)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谎报有关事实和资料的; (三)回绝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管理,导致事故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在接到惩罚告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对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对惩罚决定不履行又不起诉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不服从核材料管制、违背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或者盗窃、抢劫、破坏本条例管制的核材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浓缩锂”--指锂-6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小于天然锂的; (二)“铀的有效公斤”--指铀(涉及加浓铀、天然铀、食化铀)按如下措施计算的有效公斤; 1、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不不小于1%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量乘以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的平方 2、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不小于1%,不小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1 3、对于铀--235同位素原子百分含量不不小于0.5%的铀,以公斤为单位的铀的实际重量乘以0.00005 4、对于铀--233,其有效公斤算措施与铀--235相似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本条例的实行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工业部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