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docx
6页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新劳动法对天津请假制度工资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保障工作秩序和全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婚假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 初婚为晚婚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延长婚假 10天(共计 13 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最多不超过 8 天 在探亲假(探望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再另给假期 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丧假 干部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给予 3 天丧假岳父、岳母或公公、婆婆去世时,给予 1 天丧假 干部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时,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最多不超过 8 天 三、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 98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 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 10 天。
同时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 15 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再生育政策的,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乘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个白天)的假期另外,根据实际需要适当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双方不重复享受),假期为 30 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合并使用,假期为 45 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 见习生、试用人员,见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原则上应一次使用探亲路费的报销,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五、事假 所有因干部职工本身的原因而申请的休假均为事假,一般应安排在节假日和年休假期中进行干部职工在当年年休假已经休完的情况下,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事假处理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应从严掌握请事假连续超过 10 天的应报市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干部职工申请事假需提前 1 天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 5 天以内,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超过 20 天(含 20 天) 六、病假 干部职工因病请假的, 1 天以上的凭正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对于病假期间工资、津补贴等计算,按省、市人社部门的规定执行 七、年休假 我办干部职工凡工作满 1 年以上的,则可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工作年限满 1 年、10 年、20 年后,可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 (二)累计工作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 (三)累计工作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四)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全年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 各处室可根据干部职工本人的意愿,在确保日常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凡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干部职工,年初均应提出年休假计划在年度总结以及重大活动等关键时期,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分 2 次安排;年休假不跨年度安排 八、各类假期履行手续 (一)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根据市里有关规定办理二)各处室负责人申请各类假期必须报办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其他干部职工申请各类假期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劳务派遣人员按相关规定比照实施 (三)申请各类假期的干部职工,休假前均应填写《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 ,并于休假前,将《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报秘书处备案 (四)本办秘书处将不定期督查,凡未履行各类假期手续及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上班的,视同旷工处理,并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九、其他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 20 天(含)或连续事假不超过 10 天(含)的,原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不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以上或连续事假超过 1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 当月因病、事假工作不满 10 个工作日的,工作性津贴或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二)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作旷工处理,从旷工之日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各类津贴补贴 (三)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病、事假期间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已经查实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待遇,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当年度已修满年休假后又请事假,并累计超过 5天以上的,应冲抵次年的休假天数,如事假天数累计超过20 天的,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十、国家或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