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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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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湖南商会章程2007年5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在沪企业协会,同时使用上海市湖南商会的名称英文名称是TheHunanChamberofCommerceinshanghai,缩写HCCS第二条本会是由湖南省在上海的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合作,加强会员与上海及周边城市及国际组织的经济协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湘沪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挂靠湖南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并接受政治领导和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团结在沪湖南企业,提升湖南商会影响;(二)加强湘沪经济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三)搭建合作平台,建设会员之家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商务考察、维护权益、联络接待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本会章程;(二)自愿加入本会;(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十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第十八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三)制定会费标准;(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第十九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会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大会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是:(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第二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七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八条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一条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十三条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五条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六条本会内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第五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收入来源于:(一)会费;(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四十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二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三条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四条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第四十九条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六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经会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三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四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及挂靠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5月2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第五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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