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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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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05264131
  • 上传时间: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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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住房货币分配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 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关于印发省直驻穗机 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 府办[XX]3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 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 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综[XX ]22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 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XX]64号)、广东省建设厅 《关于省属驻穗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有 关问题的通知》(粤建房字[XX ]65号)以及省市政府的其 他相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住房货币分配 管理办法一、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和目的(-)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向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可增加教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提高教职 工购房的支付能力和积极性,解决学校住房紧缺的问题。

      实现住房分配机制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 换,推进学校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提高学校住房分配 的效率,增加学校住房分配的透明度、可信度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实施对象是符合下列各条件的 本校在职在编正式教职工1. 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通过审查并符合下列条件之(1)本人及配偶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房 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如申请人到我校 工作前已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原工作单位的未购房证明, 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 原居住地市 县一级房改部 门审校意见2)本人及配偶曾购买过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但已将该房按原价返售给原产权 单位申请人须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其已返售住房的证明, 并由原工作单位的房管部门、纪检部门及所在地房改部门 审核盖章2. 本人及配偶均未领取过政府认定的住房补贴3. 本人及配偶已停止享受广州市现行公房标准租金(即 房改租金或廉价租金,下同),已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标准 交纳房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职在编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不属于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对象:1 .在本方案公布前已出国、出境定居者2.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并经学校批准,由其子女在本校顶职工作而将其本人户口迁回原籍者。

      3. 购买房改房或参加学校集资建房后离婚者4. 违反广州市房改政策或违反与我校所签订的购房协 议者三住房补贴的计发时间(一)学校按教职工的现聘职务,按穗府[1 998]21号 文规定的标准(见附表)逐月发放住房补贴,计发年限为 累计25年,即3 00个月1999年1 2月31日前到校工作的教职工,从 2000年1月1日起,按1999年12月31日之前学校聘任职 务计发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的职务调整计 发三) 199 9年12月3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按到 校时聘任的职务,从到校工作的次月起计发四) 教职工同时兼聘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称者, 按人事处计发国家政策性工资的职级确定补贴标准计发五) 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如聘任职务发生变动者, 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 贴变动名册表》,经学校人事处审核,报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从其职务变动 的次月起按新聘任职务的相应标准计发住房补贴四、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提出申请,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 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五 份、住房情况证明等相关资料,通过后勤产业管理科初审, 报人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广州市房改办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 小组办公室办理报批手续。

      由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省建设银行按月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建设银行工资卡 账号上;非省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由省财政厅委托中 国银行将其住房补贴直接发放到学院帐户再转发个人三)已领取住房货币分配的单身教职工结婚后,如 配偶已购买公有住房(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 资建房,即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优惠政策者,从登记结婚的 次月起,停止计发其住房补贴四)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者,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五)参加住房货币分配者调离我校,从办理离校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学校产业科负责对其已计 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发往其新调入单 位备案六)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如自动离职、辞职或被除名、辞退、终止劳动合同,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的 次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由学校后勤产业科对 其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款额情况出具证明并存入其本 人的人事档案七)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教职工,从其去世 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其住房补贴十一)2000年1月1日后到校工作的教职工,在原 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者,在住房补贴累计计发的300 个月中,应先扣减其在原工作单位已领取住房补贴总额折 算的月数。

      五、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一)学校负担部分(占总额40%):1. 住房基金(扣除单位按20%留用的部分);2. 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3. 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住房维修支出后的资 金;4. 其他收入省财政负担部分(占总额60%):省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资金六、相关部门的职责(-)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产业管理科1 .审查教职工提交的《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及《广东商学院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调 查函回执》证明2. 每年十月份将住房货币分配相关报表上报广州市房 改办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广 东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3. 负责核算教职工每月住房货币补贴的发放 补发金 额,并逐月将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中符合住房货币分配 条件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数据及统计报表上报广东省财 政厅及学校财务处;将非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中符合住 房货币分配条件的教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数据及统计报表上 报学校财务处4. 建立和管理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掌握并初审 申请住房货币分配教职工的相关情况1) 人事处1. 负责审核并确认参加住房货币分配人员的有关人事情况2 .接收及审核房管科为调动、离校人员出具的关于其住房货币补贴发放的月数、款额证明,存入其人事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财务处1.负责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中由学校负担部分的筹集、划帐2. 向非财政统发工资的教职工人员发放住房货币补贴七、其他(一)申请参加住房货币分配的教职工须认真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申请表》,如实反映 本人及配偶的住房情况,并及时提供原工作单位的证明资 料如有弄虚作假而领取住房补贴者,一经查实,除责令 限期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款本息(按银行贷款利息计) 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二)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政府的有关政策的调整而修订附件:1 .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2.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的操作程序3 .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1、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货币分配标准表2、申请住房货币分配的操作程序3、广东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个人住房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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