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所得税法.doc
21页第十二章 所得税法 第一节 所得税概述一、所得税概述(一) 所得课税念 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 我国的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 (二)所得课税的特点1、征税对象是所得,计税依据是扣除了各项成本、费用开支之后的净所得额2、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 ---(税收管理成本)3、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较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4、税负具有直接性 (三)对所得额课税的征收制度选择1、征税对象方面依据征税对象的规定,所得课税通常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1)分类所得税制是指把纳税人的所得依其来源的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税的所得税制度我国 的个人所得税制首创于英国)优点:①课征简便;②对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实行差别待遇;③可广泛进行源泉课征,从而既可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又可节省税收成本缺点:①随着所得来源日益复杂,会加大税收征收成本;②不利于实行累进税率,不能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今天纯粹采用分类所得税的国家已经很少。
即使采用,也是将其与综合所得税配合使用2)综合所得税制是对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在作法定宽免和扣除后,依法计征的一种所得税制度首创于德国,其后渐为美国等国家所接受)优点:可以实行累进税率,体现量能纳税,合理负担的原则缺点:①计税依据的确定较为复杂和困难,征税成本较高②不便实行源泉扣缴,如果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易造成偷漏税现象处罚、信用)综合所得税已经为很多国家所接受,是当代所得税课征制度发展的一个主要方向3)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先分类征税,再对超过规定数额以上的部分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累进税率,既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又计算便利它是将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一种所得税制度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的优点兼收并蓄)优点:①既坚持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 适用不同的税率;又坚持了量能纳税的原则,对各类所得实行综合计税;②它还有利于防止税收逃避,降低税收成本 2、计税依据方面(费用扣除方面)(1)标准扣除(综合扣除)以纳税人的必要的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确定一个标准固定数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定率和定额)优点:计算简便;缺点:不利于区别对待2)分项扣除(实报实销)以纳税人的实际发生的开销来确定扣除额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扣除)优点:比较合乎实际;缺点:计算复杂3、税率(1)累进税率税率随着征税对象的数额增大而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所得)优点: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缺点:应税所得额计算复杂2)比例税率税率不随征税对象的大小而变化企业所得税) 优点:体现横向公平,计算简便;缺点:不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4、征收方法(1)源泉课征法(源课法或源泉扣缴)是在所得额发生地点课税的方法可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取源泉扣缴与主动申报相结合,以源泉扣缴为主)优点: (1)能控制税源,防止偷漏税和拖欠税款; (2)手续简便;(3)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缺点: (1)只适用于分类征税制;(2)不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2)申报法纳税人按税法自行申报所得额,由税务机关调查审核,然后根据申报的所得额依率计算税额,由纳税人一次或分次缴纳企业所得税)优点:(1)适用于综合征税制、适用累进税率;(2)符合按能力负担的原则缺点:容易造成偷漏税现象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法一、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一种税。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赞成2826票,反对37票,弃权22票),规定本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此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两税合一”二、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注意: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适用个人所得税)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1,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A 类),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B类)三、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无限纳税义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有限纳税义务) 四、税率1、基本税率:25%----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2、低税率:20%( 10% .预提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3、两档优惠税率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从业人数<80 人资产总额< 1000万元 (2)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l5% 五、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本公式1(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公式2(间接法)----实际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2、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4、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税收优惠(1) 从事农、林、牧、渔业------免征和减半征收 (2) 3免3减半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除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投资经营的所得、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4)加计扣除优惠-----两项◆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先据实扣除,再按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先据实扣除,再按100%加计扣除 (5)创投企业优惠创投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满2年的当年) (6)加速折旧优惠◆加速折旧的条件: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7)减计收入优惠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8)税额抵免优惠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可按投资额的 l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 免征不包括限制或禁止的企业)(10)非居民企业优惠-----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 (11)其他优惠 ①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08年: 18%;09年: 20%10年: 22%;11年: 24%12年: 25%◆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②“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过渡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③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范围:云、贵、川、渝、陕、甘、青和五个自治区、3个自治州对设在区内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2001-2010 期间, 适用15%税率且免2减3 六、征收管理1、纳税地点居民企业: 企业登记注册地;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 机构场所所在地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年终汇算清缴的时间统一为5个月3、纳税申报 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例:甲公司2008年利润表中利润总额1200万元,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当年发生的交易中,以下几项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1、20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6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0会计按5年提折旧,税法要求按10年提折旧2、向关联企业提供现金捐赠200万元3、发生研究和开发支出500万元,其中300万的开发支出资本化(摊销年限5年) ,200万的研究支出费用化税法规定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4、当年因违反环保法支付罚款100万元5、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3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解析:应纳税所得额 = 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金额=1200万 +60万 +200万- 130万[ 即:( 300÷5 + 200 )× 50% ]+100万+30万=1460(万元)应交所得税 = 1460万元×25%= 365 (万元)第三节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一、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1993、1999、2000、2005和2008年共进行了5次修订或修正二、主要内容(一)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1、居民纳税人(1)判定标准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1年 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2)类别: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或港澳同胞3)纳税义务:负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非居民纳税人 (1)判定标准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类别: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