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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2022年收藏建筑专业知识与实务章节讲义1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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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家网第十章 建设工程保险本章主要内容  1.工程保险概述  2.建筑工程保险  3.安装工程保险  4.其他工程保险第一节 工程保险概述  一、工程保险及其特征  1.工程保险的概念:  广义-所有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是多个险种的总称  狭义-仅指建设工程项目本身的保险  2.与普通财产险相比的特征(5个)  1)风险的特殊性  工程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低  工程是动态过程,风险因素复杂风险程度大  2)保障具有综合性  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其它专门保险  3)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等  4)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工程保险根据工期而定,而非按年度,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非年度费率  5)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保险金额随着工期进度而增加,时间不同保险金额不同  二、工程保险的类型  1.大类(4类)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  2.具体险种(8种)  1)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保险)-主险  2)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保险)-主险  3)承包商机械设备保险-可单独也可附加  4)第三者责任险-只能是附加险  5)职业责任保险-对专业工程师的工作错误或失误造成损失保险  6)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可能遭受的对雇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7)工程质量保险-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保险  8)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建筑行业的职工  【例题1·单选题】【2006年考题】迄今采用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之一的是(  )。

        A.保险  B.保函  C.期货  D.抵押  [答疑编号911100101]  【答案】A  【例题2·多选题】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是(  )  A.建筑工程一切险  B.安装工程一切险  C.承包商机械设备保险  D.第三者责任险  E.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答疑编号911100102]  【答案】A B第二节 建筑工程保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为民用、工业用及公共事业用等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在建过程中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提供风险保障  2.投保人:  (1)工程所有人  (2)工程承包人  (3)技术顾问  即由工程所有人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代表工程所有人监督工程合同执行的单位或个人  (4)其他关系方如银行或债权方  当存在多个被保险人时,一般由一方出面投保,并负责支付保费,申报保险期间风险变动情况,提出原始索赔等  3.不同承包方式的不同投保人  □全部承包方式(交钥匙工程)-承包人为投保人  □部分承包方式-工程所有人负责设计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双方各承担部分风险责任。

      此时可由双主协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并在合同中写明  □分段承包方式-所有人将一项工程分成几个阶段或几部分分别向外发包,承包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契约关系此时,为避免分别投保造成的时间差和责任差,应由工程所有人出面投保建筑工程保险  □施工单位只提供服务的承包方式-由工程所有人投保  4.附加交叉责任条款  各个被保险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可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无需根据各自的责任进行相互追偿  二、保障对象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共有7个)  1.工地上的物料(永久或临时项目)-主要项目  □建筑物主体、装修设备、附属设施  □存放在工地上的建材、设备  □为完成主体的工作材料与设备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施工机具设备  建筑工程施工机具一般为承包人所有,不包括在承包工程合同价格之内,应列入施工机具设备项目下投保  4.安装工程项目,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安装工程项目  5.工地内现有的建筑物:不在承保工程范围内,归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所有的或其保管的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  6.场地清理费用: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将此项费用单独列出,须在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保险金额投保并交付相应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才予以负责。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保障项目  □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以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保险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3类)  1.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单列明的工地范围内的保险财产,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均予负责赔偿  2.其它有关费用-包括必要的场地清理费用和专业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3.保险人对每一项目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赔偿限额(保险金额)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  □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承担因此支付的诉讼费用,但不包括任何罚款  □不得超过赔偿限额  四、除外责任  (一)物质损失部分的除外责任(10项)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置换、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未造成事故,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  □已造成事故,本身损失仍由制造商或供货人负责,保险人仅负责由此造成的其它财产损失  6.各种文件、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除外责任(6项)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这风险属于设计或管理方面的,保险人一般不予承保  (三)总除外责任(9项)  4.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7.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四)免赔额  1.免赔额的含义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值,即只要损失数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就不予赔偿;如果超过,则应扣除免赔额后再予以赔偿  2.物质损失部分的免赔额(P225)  特种危险免赔额、各保险项目遭受其他风险的免赔额、试车期的免赔额  3.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  只对财产损失规定了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对人身伤亡无免赔额的规定  五、附加险  (一)建筑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附加险  1.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附加险(5条)  2.扩展赔偿范围的附加险(9条)  3.缩小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6条)  4.其他物质损失附加险(10条)  (二)建筑工程保险物质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扩展赔偿责任范围的附加险(3条)  (1)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条款  (2)合同责任扩展条款  (3)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作用-保险人对于共同被保险人之间造成的相互的第三者责任不予追偿  实质如同每一被保险人都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  2.减少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的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3.其他附加险(参照物资损失部分)  六、保险期限  (一)建筑安装期内的物资损失及第三者责任险  1.保险责任的开始  □保险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保险材料、设备运抵工地  □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  □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工程  □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3.试车期的保险责任  □只针对新机器在试车期内因试车引起的损失与费用负责  旧机械设备不保险  4.保险期的扩展  □在规定保险期内不能按期完工,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并加交保费,保险人可签发批单,延长保险期限  (二)保证期内的物资损失保险  □保证期: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承包商对于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在工程验收并交付使用之后的一定时期内,如果建筑物或被安装的机器设备存在着建筑或安装质量问题,甚至造成损失的,承包商对于这些质量问题和损失应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因此,保险人可以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扩展承保保证期  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者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算起,以先发生者为准保证期保险有以下三种类型:  1.有限责任保证期保险主要承保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证期内,被保险人的承包商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保修、保养或维护义务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2.扩展责任保证期保险这是指保险人在承保上述责任的同时,还对在工程完工证书签发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物质损失(扩展),如施工方式缺陷或隐患引起的工程损失进行承保但对于火灾、爆炸以及自然造成的损失一概不负责  3.特别扩展保证期保险(进一步扩展,例如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等)  七、保险金额  (一)物资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确定  为保险建筑工程完工时的总价值应该包括承包商投入的所有费用,还包括保险费、关税,还包括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和设备的费用  2.保险金额的调整(总价值——保险金额)  (1)在保险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原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根据此调整金额  (2)在保险期限内对相应的工程的细节做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如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3年,必须从保险单生效日起每隔12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保险期限届满3个月内向保险人申请最终的工程总值,保险人多退少补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二)赔偿限额  1.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  在建筑工程保险中,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都被视作特种风险,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其赔款均不得超过该限额  2.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应根据责任风险的大小确定。

      一般有两种规定方法:一是只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第二种,规定保险期间累计赔偿限额  3.各种费用保险与附加险的赔偿限额  单独列明分项赔偿限额、按总保险金额或物质损失的一定比例  八、保险费率  (一)保险费率厘定的依据(10个)  (二)保险费率的组成(5种情况)  1.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业主提供的物质及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业主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按整个工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2.机器、装置和设备为单独的年费率,保险期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3.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工期性费率,按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计算保险费  4.试车期和保证期保险费=工期性费率×总保险金额  以上的工期性费率可为平均工期性费率  5.开具保单时的收费为预收保险费,工程结束后按工程结算实际金额和约定的保险费率计算出精确的保险费,对预收部分多退少补  (三)第三者责任部分保险费率的确定  □风险不大、费率较低  □一般作为工程保险的一个承保条件,不再另行收费  九、赔偿处理  (一)赔偿方式  1.支付赔款  根据保险财产受损的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的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2.修复  在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并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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