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
15页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指的是对房屋全部人的一种物质上的补偿,并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颁布很大程度上是我国人性化的体现,那么究竟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详细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找律师的我为您解答 怀化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当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凡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其原有剩余土地需征收,涉及征收补偿安置的,按本方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安置机构会同相关单位详细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财政、农业、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公安、统计、工商、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帮助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作国土资源部门和征收安置机构做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二、实施程序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收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拟征地公告》,或者以《拟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征地告知后,应对征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由被征收人共同确认,并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实行照像、摄像等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五条 自《拟征地公告》发布或《拟征地告知书》送达后,拟征地范围一年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2、审批或持续登记变更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3、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4、突击进行室内室外装修(饰)等; 5、办理“农家乐”、生态农业、畜牧水产养殖等手续; 6、以拟征收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7、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因诞生、婚嫁和军人转业退伍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除外); 8、抢栽抢种花卉、苗木、中药材或超正常密度补植及葬坟、修坟等; 9、办理林地林木流转及核发林地权属证书; 10、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六条 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征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村民小组醒目位置公告并听取看法,同时告知被征收人听证及其他权利和义务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看法的或者要求实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仔细探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看法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实行听证会看法合理的,应当予以接受;看法不合理的不予接受,并说明理由 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集体土地运用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应当组织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收人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或登记与实地调查有差异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征收安置机构可将实地调查结果作为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或者征收安置机构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各项费用应当在自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足额支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及房屋征收的按房屋拆迁安置协议执行拒不领取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以被征地单位或个人的名义将其征收补偿费用予以专户储存 征收补偿费全额支付到位后,被征收当事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拆迁腾地拒不腾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依法强制执行的,不享受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的嘉奖政策,并由被征收当事人担当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费用 三、征地与房屋征收补偿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征收安置工作的调查摸底,对其辖区内农村人口、土地面积、房屋及安置状况进行逐户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张榜公示,并归档建立档案资料库,作为今后征收安置工作开展的基本依据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赐予补偿征地补偿标准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2〕46号)执行补偿面积根据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园地、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按附件7执行专业菜地、宅基地、专业鱼池(塘)参照邻近水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范围内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塘)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8执行 征收范围内成片用材林、果树、经济林的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9执行 征收范围内零星树木、竹类、果树、经济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补偿按附件10执行 青苗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按亩进行补偿(无论地上栽种何种果木、苗木一律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标准进行青苗补偿,且按亩不按株进行计算) 属名优特产品、中草药种植的可实行评估方式赐予补偿,且须有农业或林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出具的鉴定看法证明 第十条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附件1、附件2、附件3规定的房屋征收标准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测量,并绘制图件 第十一条 房屋装修(饰)根据附件5规定的标准评估补偿附件5规定未明确的,通过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未装修(饰)的不计算装修(饰)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和地上建(构)筑物及附着物根据附件6规定的标准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坟墓须要迁移的,根据附件4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发布迁坟公告后,逾期未登记的,按无主坟处理;逾期未迁移的,依法强制迁移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不须要异地复原重建的水塘、水库、道路、水沟、水渠等生产、生活设施,按原结构和工程量以及国家规定标准补偿;须要复原重建的,重建费用由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担当,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被征收户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费标准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参照城市规划区内执行,其他各县市区依据实际状况详细制定标准 第十六条 原集体土地运用证上载明土地用途为营业用房,并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登记的,按批准的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用房面积,赐予房屋全部权人300元/平方米营业补偿(拟征收土地告知后领取证件的不予补偿),但实际补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合法建(构)筑物,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生产用房(不含办公和生活用房),涉及到生产设备须要搬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确定补偿拆卸、搬运、安装费用 第十九条 因征收造成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停产、停业的,依据企业上年度的经营状况和税收利润状况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后,补偿停产、停业干脆损失,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其次十条 征收学校、寺庙、祠堂、村委会和村民小组集体房屋,按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价值支付补偿,不予安置 其次十一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安置补偿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地的,按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赐予每平方米101元的嘉奖 其次十二条 自本方法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根据下列规定认定: (一)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户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实际面积进行补偿 (二)依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无合法手续的房屋,经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户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建房占用耕地面积在130平方米以内、占用其他土地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或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据实予以补偿;超出部分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1、被征收户具有农村村民建房资格; 2、因政府规划限制停办村民建房审批手续; 3、被征收户仅有一处住房,房屋生活设施齐全且始终居住 (三)根据“一证一户”的原则,在同一栋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户、分家,均只对原合法批准或登记的权利人进行补偿。
(四)征收城镇居民在农村的合法房屋,根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标准进行补偿,不予安置 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实施单位一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复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房产等相关部门审查确定 四、安置方式与实施机构 其次十三条 村民安置区必需符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规划和安置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调整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其次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确定特地的安置机构负责房屋征收安置工作根据“就地就近就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原则,组织安置区建设、安排与管理;负责安置区土地报批、用地手续办理、“三通一平”建设、临时安置补助费拨付及临时过渡房建设等工作 其次十五条 征收农村村民合法住宅房屋,根据房屋征收标准予以补偿,应当予以安置 因历史缘由,被征收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房屋,一处房屋被征收已予以安置的,另处房屋只作补偿不予安置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的,根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后,不予安置 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按违法建筑处理,不予安置 其次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严格限制划地安置方式。
根据“以户为单位,确定安置人数”的原则,实行货币安置、统规统建、统购现房的方式予以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以户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详细房屋征收安置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方法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次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户为单位根据“一户一宅,相对集中,自拆自建”的原则,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分散迁建安置、货币安置的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激励实行集中联建安置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和分散迁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由房屋被征收人所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供应安置用地集体建设有关批准手续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安置机构负责协调办理,征收项目业主单位担当相关费用 实行集中联建安置的,安置用地的土地、土地平整、通水、通电、道路以及房屋基础超深部分(即基础超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