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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汇编4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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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汇编4篇 目录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有哪些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内容是什么 3.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重点 4.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5.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4篇 有哪些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核心要素:一是明确执法过错的定义,即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的违法或不当行为二是确定责任主体,即谁犯错谁负责,既包括直接责任人,也可能涉及领导责任三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警告、罚款、降职、辞退等处罚措施四是设立申诉渠道,保障行政人员的合法权益 内容是什么 该制度旨在通过设定明确的责任标准和追责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其主要内容涉及执法行为的规范、过错认定的标准、责任追究的程序以及预防措施的制定例如,它规定了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明确了何种情况会被视为过错,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流程制度还强调了教育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减少过错的发生。

      重点 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的重点在于公平公正地执行这需要一套科学合理的过错认定标准,避免主观因素影响判断责任追究必须依法依规,防止滥用职权此外,制度应注重教育引导,既要惩罚过错,也要鼓励改正,促进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面临一些挑战一是过错认定可能存在难度,尤其在法律模糊地带,可能导致责任划分不清二是部分单位可能存在避重就轻,只追究轻微过错,忽视重大失误的情况三是制度执行力度不一,有的地方可能存在“纸面制度”现象,缺乏有效执行四是申诉机制的公正性和效率有时难以保证,可能影响行政人员的权益保障因此,完善和强化制度的落地执行,以及建立健全配套的监督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范文 第1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范例) 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人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权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行政机关和人防工作对象造成损害与损失的行为。

      第三条人防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及时、准确、公正、公开; (三)追究责任与纠正过错相适应; (四)责任追究与过错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人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执法过错之一的,应予以追究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擅自办理或越权决定某些事项,给行政执法机关造成损害的; (二)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不履行法定程序,对申报事项错批、错报或漏批、漏报造成损失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四)渎职,故意刁难工作对象,对应办事务拒不办理或不办的; (五)玩忽职守,不严格执法造成错办的; (六)其它人防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谋私、徇私枉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的; (二)与管理相对人恶意串通,唆使其曲解、规避法律,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违法行政,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四)造成执法过错后,拒不改悔,隐瞒事实真相、不及时消除影响,不采取补救措施、销毁证据逃避责任的; (五)其它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积极主动清除或减轻过错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发生过错的; (三)配合组织追究过错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影响不大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 第八条过错追究责任的种类: (一)行政责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民事责任:因执法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视具体责任人的过错程度及情节,责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直接主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事责任: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l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执法过错行为,由人事、纪检、行政执法办公室依法调查属实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最后处理决定 第十条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第2篇 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全面、正确地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是指本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坚持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为政清廉,公开公正,不徇私情,保证执法质量 第四条本街道办事处在行政执法中广开监督渠道,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通过接受人民群众的控告、来信、来访等方式全面倾听社会各界的反映,及时发现和揭露错案 第五条追究错案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分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贪腐造成错案的,从重惩罚一切与错案有关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均应分清责任,予以追究 第二章错案认定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错案: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的; (二)受委托组织不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 (三)事实调查不清、证据不确凿,或者执法人员故意违背事实,断章取义,枉作裁定的; (四)执法人员超越权利、滥用权利、贪腐、包庇纵容、贪腐、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或定性不准的; (六)案件的办理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 (八)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行政-职责的; (九)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县政府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一)县政府在行政行为(处罚)备案审查中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二)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十三)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并认定有错误的。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机关 第七条本街道办事处是错案责任追究机关,本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投诉,办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案件举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立案审查; (二)负责过错责任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向有关当事人调查取证; (四)拟定过错责任处理意见; (五)负责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 (六)错案责任追究机关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有关人员行政处分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本街道办事处作出处理或向人事、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错案责任单位可对本机关的错案自查自究,自查自究结束后__日内,将结果报上一级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备案 第四章过错行为与责任确认 第九条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故意或过失执法违法造成后果的,按下列规定区分责任并确定责任人: (一)行政执法人员独立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行使权利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行使权利造成的错案,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至要责任,具体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而审核或者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并予以纠正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承担责任,但由于具体承办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行为,具体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有关负责人直接干预所作的行为,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有关人员对该负责人的错误提出抵制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四)对应当提请本街道办事处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案件而不提请研究,并造成执法违法的,由承办人或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五).经过本街道办事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为,主持讨论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未提出抵制意见的其他有关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目应领导 第五章追究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根据错案的事实、情节及其危害后果,应当对错案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并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本街道办事处的执法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后,应责令执法违法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越权执法,滥用权利,玩忽职守的 (三)贪腐贪腐,徇私枉法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减轻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受侵害一方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固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 (二)因对法律具体适用的理解不一致而被有关机关认定为错案的; (三)错案责任人员主动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因法定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结论错误直接导致错案的; (五)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无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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