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化学品危险等级.doc
13页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4.1 危险化学品储存 4.1 危险化学品储存 贮存是化学品流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事故如深圳清水河危险品仓库爆炸事故,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贮存的管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对危险化学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审批制度、安全储存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4.1.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定义和种类 储存是指产品在离开生产领域而尚未进入消费领域之前,在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停留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都存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晶的储存根据物质的理化性状和储存量的大小分为整装储存和散装储存两类 整装储存是将物品装于小型容器或包件中储存如各种袋装、桶装、箱装或钢瓶装的物品这种储存往往存放的品种多,物品的性质复杂,比较难管理 散装储存是物品不带外包装的净货储存量比较大,设备、技术条件比较复杂,如:有机液体危险化学品甲苯、丙酮、甲醇等一旦发生事故难以施救 无论整装储存还是散装储存都潜在有很大的危险所以,必须用科学的态度从严管理,万万不能马虎从事 4.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条例》第三条规定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品种有7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从仓库建筑防火要求及养护技术要求,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又可归为3类: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火灾危险性物品)、毒害性商品和腐蚀性商品 4.1.2.1 储存物品(易燃易爆性商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在储存中归类为易燃易爆性商品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体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4.1.2.2 储存毒害性商品的分类 凡小量进入人、畜体内或接触皮肤,能和体液和机体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变化,扰乱或破坏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机体产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均属毒害品 按化学组成和急性毒性大小,毒害品分为一级无机毒害品、一级有机毒害品、二级无机毒害品和二级有机毒害品 一级毒害品的毒性指标是: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LD50≤50mg/kg,液体LD50≤2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200mg/kg;粉尘、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2mg/L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200mL/m3 二级毒害品的毒性指标是: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固体50mg/kg 4.1.2.3 储存腐蚀性商品的分类 按化学组成和腐蚀性强度,腐蚀品分为一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一级无机碱性腐蚀品、一级有机碱性腐蚀品、一级其他腐蚀品、二级无机酸性腐蚀品、二级有机酸性腐蚀品、二级碱性腐蚀品、二级其他腐蚀品 一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3min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能在3~60min出现可见坏死现象的同时产生有毒蒸气的物品 二级腐蚀品是指能使动物皮肤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并在55%时对钢或铝的表面年腐蚀率超过6.25mm的物品 4.1.3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制度 《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的各环节的安全管理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4.1.3.1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 《条例》第七条和第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的规划、储存地点的选择提出了具体要求 《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划分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晶的储存。 《条例》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和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1.3.2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审批条件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②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③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1)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储存场所的电气设施、储存场所通风或湿度调节、禁配要求、储存方式、安全设施、报警装置等 ①建筑物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要求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的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建筑屋架应根据所存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和危险等级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或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砌砖墙、石墙、混凝土墙及钢筋混凝土墙;库房门应为铁门或本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的窗户应加设铁护栏);毒害性、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易燃易爆性危险化学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爆炸品应储存于一级轻顶耐火建筑内,低、中闪点液体、一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类应储存于一级耐火建筑的库房内 ⑦安全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库房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⑧报警装置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明确了仓储地点设置标准。 ①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划分为三种类型: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9000平方米之间);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平方米) ②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地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③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和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米 ④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高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和库区内建筑的建筑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一般日用工业品不同,有相当大的危险性和专业性,不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就无法保证安全运营 《条例》第四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储存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 18265—2000)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应经过国家授权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化学品养护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养护、管理和监测工作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非常重要安全管理制度要结合储存单位储存的商品类别、数量、仓库的规模、设施等情况具体确定一般要有出入库管理制度;商品养护管理制度;安全防火责任制;动态火源的管理制度;剧毒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的安全检查制度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要求认真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4.1.3.3 申请和审批程序 《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④安全评价报告; 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⑥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一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二是将有关专家审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三是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四是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1.4 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要求 危险化学品分类储存的安全要求主要包括: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2)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3)储存毒害品的要求; (4)储存腐蚀性物品的要求; 4.1.4.1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A、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 B、《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和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C、《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