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docx

11页
  • 卖家[上传人]:tang****xu6
  • 文档编号:168713235
  • 上传时间:2021-02-21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8.72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 “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 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 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 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 管理第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 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 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 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第六条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 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 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 内容;(三) 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 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第八条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 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 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第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并同意其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在《设置 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批准第三方机构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申请执业登记第十条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 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二) 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三)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 交合作协议;(四)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一条执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 联网医院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 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二) 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 “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 网医院”;(三) 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 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第十三条合作建立的互联网医院,合作方发生变更或 出现其他合作协议失效的情况时,需要重新申请设置互联网 医院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执行由国家或行业学协会制定的 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十六条在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师、护士应 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进行查询互联网 医院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鼓励有条件的互联 网医院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七条 第三方机构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共同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应当为实体医疗机构提供医师、约师等专业人员 服务和信息技术支持服务,通过协议、合同等方式明确各方 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责权利。

      第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必须对患者进行风险提示,获得 患者的知情同意第十九条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由接诊的医师通 过互联网医院邀请其他医师进行会诊时,会诊医师可以出具 诊断意见并开具处方;患者未在实体医疗机构就诊,医师只能通过互联网医院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互联网医院可以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或存在其他不适宜诊疗服务 的,医师应当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第二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 等处方管理规定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 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 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开具处方所有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 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 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 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 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 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和《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等相关文件要求,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

      患者可以查询检查检验结果和资料、 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医院发生的医疗服务不良事件和药 品不良事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 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发生患者信息和医疗数据泄露时,医疗 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 有效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实体医疗机构或者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申 请互联网医院的第三方,应当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分级诊 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第二十六条 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 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 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 强内部各项管理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 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 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 有效、有序开展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应当依 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 构注册,具有 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互联网医院提供 服务的医师,应当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 关,通过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 实施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 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 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 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 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一条 县级及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 社会公布互联网医院名单及监督或者其他监督方式,及 时受理和处置违法违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举报发现不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 院,独立作为法律责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为法律责任主体互联网医院 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 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 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未按照《医疗机构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互联网医院的,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纠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批准设置或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 30日内,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提出设置和执业登记申请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的,应当符合本标准一、 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 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二、 科室设置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 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 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三、 人员(一) 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 1名正局级、1名副局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二) 互联网医院有专人负责互联网医院的医疗质量、 医疗安全、电子病历的管理,提供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维护 等技术服务,确保互联网医院系统稳定运行三) 有专职药师负责处方审核工作,确保业务时间 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审核处方。

      药师人力资源不足时,可通过 合作方式,由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药师进行处方审核四) 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服务相关政策、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确保其掌握服务流程,明确可能存在的风险四、 房屋和设备设施(一) 用于互联网医院运行的服务器不少于 2套,数据库服务器与应用系统服务器需划分存放服务器的机房应当具备双路供电或紧急发电设施存储医疗数据的服务器不得 存放在境外二) 拥有至少2套开展互联网医院业务的音视频通讯系统(含必要的软件系统和硬件设备) 三) 具备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业务使用的网络带宽不低于10Mbps ,且至少由两家宽带网络供应商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互联网医院接入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 ),保障医疗相关数据传输服务质量四) 建立数据访问控制信息系统,确保系统稳定和服务全程留痕,并与实体医疗机构的 HIS、PACS/RIS、LIS系统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五) 具备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诊断和远程心电诊断等功能六) 信息系统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五、 规章制度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服务流程。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互联网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价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与登记 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复诊患者风险评估与突 发状况预防处置制度、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停电、断网、设 备故障、网络信息安全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