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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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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hh****pk
  • 文档编号:342163990
  • 上传时间:2022-12-25
  • 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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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缺陷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产品缺陷致害责任应该适应何种归责原则,学者们有不同的见解一是过错责任说, 该说认为,《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即为有过错,因此产品缺陷致害责 任是一种过错归责二是过错推定责任说,该说认为,当瑕疵产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先 推定制造商或销售商之过失,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制造商身上,如果制造商无法举出抗辩理 由,就需要承担责任三是无过错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 件,是一无过错责任,无论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均应对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 承担责任四是二元责任说,该说认为产品缺陷致害责任既适应无过错责任原则,也适应 过错责任原则,但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直接 责任、表面责任、和生产者的最终责任、实质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适应于销售者的最终责 任和运输者、仓储者及中间供货人的最终责任目前过错责任说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抛弃,过错推定责任说仅适用于销售者的最 终责任,生产者不能以其对产品缺陷致害无过错作为抗辩,如适用这一原则则不利于受害 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无过错责任,是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有无过错 均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我国立法规定了生产者的抗辩理由和销售者的过错推定,显然不相 符合。

      有学者认为“无过失责任”或“无过错责任”就是“严格责任”的别称,其实,二 者差异颇大从法律责任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 及时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失责任则不具有 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在“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另外,严格责 任仍然允许加害人提出特定的抗辩事由以求免责;而无过失责任纯粹为客观归责,一旦被 告的行为或物件致人损害,被告就被确定要承担责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产品质量法》 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产品质量法》对产 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对于生产者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而 对销售者实行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应该说我国对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规定还是比较科学 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产品瑕疵责任利1产品缺陷责任的 差别1、 性质不同瑕疵是违约责任,缺陷是侵权责任2、 归责原则不同只要销售的产品有瑕疵的存在,销售者就应承担瑕疵担保责 任;生产者的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销售者的缺陷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 则或过错推定原则3、 免责条件不同。

      瑕疵责任免责条件为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 出说明的,则可免责缺陷责任免责条件为(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 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 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4、 两者判断的标准不同1)产品瑕疵:判断产品瑕疵可以从国家法律规定来 判断,也可以从合同约定的条款来看2)产品缺陷:判断产品缺陷可以从不 合理危险来判断,也可以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来判断5. 诉讼时效不同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诉讼时效 期限为1年而产品缺陷责任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并且还适用最长诉讼期限10年的规定6. 责任主体不同对于前者,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承担保 修、包换、包退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向其它责任主体追 偿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即消费 者可以选择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承担责任7. 赔偿范围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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