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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破产法律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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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破产法律责任【导语】破产法律责任是破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破 产法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我国《企业破产法》对 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逐步完善起来,以确保破产法 实施的权威性木章的学习重点在于理解和掌握各种破产违 法行为的特征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节破产法律责任的概述一、破产法律责任的概念破产法律责任,是指为了维护破产法律秩序,遏制破产违法行为而由法律设 立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制裁机制所谓破产违法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的 妨害公平清偿秩序,损害半事人利益尤英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破产法中规定 破产法律责任,对破产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既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也是保 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需要二、我国颁布《企业破产法》前的法律法规对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如果发现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 《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即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至破产宣 告日的期间内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菲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 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H己的债权, 应向具有行政处分权利的丄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建议对该法定代表 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上述行为还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公 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单位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对于 涉嫌构成上述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有关材料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 条所列行为,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还应半依据《民法通则》、 《公司法》等法律承担因对公司侵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关于审理企 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条,破产金业原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实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所列行为,对企业造成实际损失的,由清算 组代表破产企业对破产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所得归入破产财产企业因经营失败而破产,在很多情况下与经营人员欠缺经营能力或道德索质 不高密切和关,有时甚至是经营人员的错误决策或恶意经营直接导致了企业的亏 损破产因此,为了尽量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很多国家都建立 了破产资格限制制度,即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破产的自然人在破产 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法律规定的职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10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破产企业的主要责任人员限 制其再行开办企业,在法定期问内禁止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根据 该条的规定,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即可视情况决定向工商管理机构、 行业主管机构建议,在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一定期限内不批准对该企业破产负有 责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开办企业的申请禁止开办企业的期限视经营管理人员对企 业破产负有的责任大小决定,同吋,《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 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金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ZFI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 事、经理,因此,禁止前述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人员再行开办企业的期限应 不短于企业破产程序终结后3年与上述有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比,《企业 破产法》首次设专章对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内容涉及各类破产违法行为以及对破 产违法行为所设定的制裁,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和刑法上的刑爭责任 同《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法律责任不同,现行有关破产法律责任的规定具 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第一,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追究的行为,是企业破产以前在金业经营管理过 程中发生的行为,而不是企业破产以后在法院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行为。

      第二,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要维护的利益,是国有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 所有者利益,而不是破产案件中的公平清偿秩序和全体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第三,现行破产法律责任的适用对象,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 主管部门的领导人,而不能是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人员,也不能是破 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破产管理人、监督人等)第四,现行破产法律责任所采用的制裁手段,不包括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 施现行破产法律责任具有的以上四个特点,也是其不足之处所幸的是,以上 不足在《企业破产法》中都得到了改进第二节破产违法行为《企业破产法》列举了破产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说明义务破产法上的违反说明义务,指在破产程序中负有说明义务的主体故意不履行 说明义务或者进行虚假陈述,从血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及吋、真实地 向债权人会议或彼产程序职能机构陈述有关事实的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 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行为的主观方而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具有说明义务而拒绝履行该①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84-285页。

      义务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到场接受询问,主要是指拒不 列席债权人会议;二是拒绝陈述或虚假陈述,即行为人在接受询问的过程中,拒 绝陈述有关事实或对有关事实作出不真实的陈述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6条、第131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 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 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 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冋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有前款规定的行为,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提交义务破产法上的违反提交义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小有义务提交一定的文件、账册 和财产的主体故意不履行提交义务,从而妨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这一违 法行为具有以下儿个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具有特定身份,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有义务及时、完整地 向审判机关提交有关法定文件或者向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移交财产及有关物品的 人,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具有提交义务而拒绝履行该 义务第三,行为在客观方而表现为两类:一是拒不向法院提交审理破产案件所必 需的有关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定文件,如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 债权清册和有关财产报告。

      二是拒不向破产财产的管理机构(如管理人或者破产 清算人)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和印章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27条和131条规定,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拒 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册、债权清册和有 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 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拒不向管理人 移交财产和与财产有关的账簿、文件、资料、印章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 证据资料血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有 前两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欺诈破产行为欺诈破产行为,是指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 虚假情况等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或者给予个别债权人以某种不正当的清 偿利益,妨害公平清偿秩序,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包括《企业破产 法》规定的破产无效行为与可撤销行为这-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为债务人第二,行为的主观方而为故意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债务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制造虚假情况等 手段,不正当地减少其财产,从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金业破产法》第128条、131条规定,债务人有下列行为,损害债权 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无偿转 让财产或财产权利的;(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以明显不合理的 价格进行交易的;(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原來没有财产担保 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对未到期的债 务提前清偿的;(5)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放弃债权的;(6)在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一年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其他行为;(7)在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在己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 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8)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和虚构 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四、 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这是针对企业内部人所作出的追责机制作为市场中的债务人,应该强调企 业、尤其是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破产责任,否则将导致企业信用丧 失以前破产法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企业破产后,职工失业下岗、生活艰难, 巨额债务无法清偿,而企业的负责人却无需承扌J1任何法律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企业破产法》对破产责任作出了规定,并且对应了新《公司法》、新《证券法》 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尽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以及《刑法修正案(六)》 规定的虚假破产罪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金业破产 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企业破产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125条、131条规定:“企 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曰起三年 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违反行动限制破产法JL的违反行动限制,是指特定行动的自由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 员,违反规定实施受限制的行动,从血妨害破产程序进行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特定行动受到破产法限制的特定人员按照《企业破产 法》第129条的规定,这种行动限制就是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不得擅离住所地 受这一行动限制的人员,包押;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 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

      第二,行为的主观方而为故意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而擅 自离开住所地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违反行动限制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拘留; 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破产渎职行为破产渎职行为,是指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玩忽职 守,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这i违法行为具有以下 几个特征:第一,行为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破产程序职能机构的人员,如管理人、重整 执行人、监督人等这些人员负有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的义务第二,行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没有尽到履行职责应有的注意义务第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使职权吋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给半事人 造成经济损失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 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扌J1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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