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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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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当事人-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1] 2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点[2] 3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称谓[2] 4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2] 5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 6 参考文献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1]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广义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点[2]  (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名义,有多种含义,于此处适宜的含义是指“用来作为依据的名称或称号”我们认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就是当事人以当事人之身份和独立意志进行诉讼其含义有二:(1)须是向法院要求权利保护而出名之人及被要求权利保护而出名之相对人,亦即得以自己的姓名或称号占据于诉状答辩状等等诉讼文件中当事人名称一栏者2)得以在诉讼过程中独立表达施行自己意志,亦即在行使诉讼权利、处理实体权利义务责任的具体诉讼活动中,独立自主、随己意愿而为之,除受法院依法干预外,不受他人意思表示所左右。

      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应当完整地加以理解这是当事人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特征之一诉讼代理人之所以被认为是以他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是因为其进行诉讼活动是以当事人之名义、受当事人之意志(即委托授权的范围)左右(法定代理除外)、其行为后果归之于当事人名下;法定代理人以当事人之名义所作的诉讼行为虽因法律规定而不受当事人意志所左右,但并无当事人身份加显己身  (二)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应否赔偿行政行为侵权损失的问题,当事人参加诉讼,或为保护合法权益免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或为极力维持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他们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凡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例如支持受害者起诉的社会组织,就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  (三)受法院判决、裁定的约束  法院的裁判是对当事人之间就具体行政行为而生的争议所作的法律结论,因而对与此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予以尊重并遵照执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直接强制执行(被告方可,原告不能)  以上三特征是统一而不可分离的。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征的人才是行政诉讼当事人缺少其一,都不能算是当事人比如,证人、鉴定人等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也不必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因而不是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还有共同诉讼人(实际上就是人数扩大了的原告、被告)、诉讼代表人(实际上就是扩大了的共同原告的集团诉讼人)从广义上说,行政诉讼当事人,还可以包括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也以自己的名义,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提出自己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时或者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时也受法院裁判的约束因此,行政诉讼第二三人可以享有当事人权利,如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等等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称谓[2]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称为申诉人、再审申请人,在执行程序称为申请执行人(或执行权利人)和被申请执行人(或执行义务人)这些不同的称谓,反映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2]  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指什么人具有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实施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以及承受诉讼效果的法律资格。

      对此从两个方面界定,即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行政诉讼权利能力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行政诉讼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享有行政诉讼权利和承担行政诉讼义务的能力具有这种能力的人,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因此,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与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一般来说是一致的具有行政实体权利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以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为基础,同时又是为了保障行政实体权利能力的实现,而由法律赋予行政实体权利主体进行诉讼的一种资格  但是,又不能把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与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二者等同起来,因为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容,行政实体权利能力是成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是成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一般说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也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其他组织、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从依法成立时开始,至解散、撤销时止  但是,行政实体权利能力触及面广,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范围有限,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与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之间也存在着相对分离。

      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还受制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所设置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有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比如,公民(成年适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机关都有资格成为国防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具有国防事务方面的行政实体权利能力,但是却没有资格成为国防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即不具有国防事务争议方面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因为行政诉讼法禁止行政机关作出的国防事务方面的国家行为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决定了国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具有行政实体权利能力,而不得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应当指出,行政诉讼权利能力与行政实体权利能力的这种相对分离的法律状态,是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所特有的,用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观点是难以释明的  (二)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又称当事人诉讼能力,是指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人以自己的行为实行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简言之,即亲自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实施有法律效力的诉讼行为的资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行政诉讼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行政实体行为能力,相适应而存在具有行政实体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也就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这是由于法律一般要赋予能够作出行政实体行为者,在诉讼领域以自己亲自诉讼的行为,获得法律救济或监督维护的权利反之,没有行政实体行为能力者,一般也就没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  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联系,因主体不同而异:法人、行政主体、其他组织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他们的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具有一致性,同时开始,同时终止  公民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并不与生俱有,而是始于其成年时,终于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为无行为能力时,其存续期间并不与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相一致也就是说,公民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一般正常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人,可以在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同时,具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在特殊情况下的公民即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有生理缺陷或病理障碍的人,可能就只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而没有行政诉讼行为能力对于无行政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为维护其行政实体法权益,法律仍赋予其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即有资格充当当事人,但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全权代其进行行政诉讼行为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义务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由于当事人双方参加行政诉讼的目的不同,他们在行政诉讼中的角色不同,因此有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双方当事人所共有和共担,有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则为一方当事人所享有和承担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审判解释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体如下:  1.当事人单方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原告有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2)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受诉法院裁定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3)原告在起诉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有申请受诉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权利4)原告在法院裁判宣判前有申请撤诉的权利5)被告对原告的起诉状有提交答辩状的权利6)被告在诉讼期间有自主停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权利7)被告在诉讼期间有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8)被告在原告方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决的情况下有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1)当事人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2)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等回避的权利3)当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4)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5)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6)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受诉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7)当事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有向受诉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8)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有请求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权利9)当事人在诉讼中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10)当事人有查阅并申请补正庭审笔录的权利11)当事人经受诉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材料除外1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上诉的权利13)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的权利,有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14)当事人在判决、裁定以及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有申请再审(向原审结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15)在判决、裁定、行政赔偿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而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情况下,胜诉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16)当事人在诉讼中有申请法院协调处理双方争议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审判解释在规定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诉讼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

        1.当事人单方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1)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遵守行政复议前置要求、起诉的法定期限和条件2)同案原告5人以上时,应当推选l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3)原告应当对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的事项进行举证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5)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白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6)被告在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当事人共同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1)当事人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无理缠诉,不得实施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2)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服从法庭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3)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4)行政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当事人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承担诉讼义务,是对其正当、合法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以维护诉讼秩序、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当事人在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时,应当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这是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相一致的必然要求当事人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些法律后果。

        (三)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监督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切实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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