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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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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gg****m
  • 文档编号:209301466
  • 上传时间: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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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合理配置和存效利用国存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和促进各项 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办法》、《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福 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 理活动,及院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另下 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我院机关各处室和院属各事 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 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划拨的资产、 各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 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资产的表现形式有:流动资产、固定 资产(包括软件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流动资产是指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 他应收款、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的单位价值力1000元,专用设备的单位价值为1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 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也 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 位进行的投资无形资产是指院取得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法定权利或技术其他资产是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资产的其他各种资产第四条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 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第五条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 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第六条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资产验收、资产登记、资产使 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进场交易、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 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 和资产监督检查等第七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 理工作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院属研究所按照本办法制定资 产管理制度,保证本单位资产管理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院计财处是负责我院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监管 的部门,对我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监管,接受省财政厅和福 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理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同时负责机关本级资产登记管理,我院国有资产的账务、报表汇总; 产业处是负责我院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监督管理 部门;行管处是负责我院土地、房屋资产的日常管理部门;科研处是 负责我院大型科研仪器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的 管理部门;院办公室是负责我院车辆资产的円常管理部门。

      院国有资产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归口监管,院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分工是:计财处:1、负责牵头制定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落实和监督检 查;2、 负责牵头全院实物资产(土地、房屋、车辆除外)的处置工 作并根据省有关政策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3、 完成机关本级资产帐、卡管理和资产的核实、登记、淸查;4、 对我院进行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的指导;5、 负责年终我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产业处:1、负责院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2、负责我院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3、 制定我院经营性国右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4、 负责我院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审核以及根据省有关政策 要求上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备案等5、 负责年终我院经营性资产业务、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的清查, 清查盘点的结果作为计财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数据变更的依据行政处:1、 制定我院土地、房屋管理办法;2、 负责我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的监督管理、处 置工作3、 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土地、房屋类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负责年终将清查盘点的结果作为计财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内数据变 更的依据;科研处:1、 负责我院大型科研仪器合理配置、购置的审批管理;2、 负责推动我院仪器设备共享、共用。

      院办公室:1、 负责我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车辆的处置、监督管理工作;2、 负责我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3、 负责年终全院车辆的清查盘点,作为计财处资产管理信息系 统内数据变更的依据;第九条院属各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 负责,院属各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实行账务和实物分开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配置资产管理人员,并保持 相对稳定,以确保正常开展工作各单位的内设部门、课题等(研究 室或项目组等,下同)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课题等的资产日常 管理工作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 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三) 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对 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 负责参与新增资产的方案论证、计划采购和验收,参加基 建工程的竣工验收等工作;(五) 负责存量资产有效利用,促使资产合理流动,处置闲置资 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六) 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监督管理,按 规定管理国存资产收益;(七)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按时编报国有 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表。

      第三章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使用第十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完 善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认 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登记、保管使用、损失赔偿、领用、报废、资产清 查等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使用个人,并建 立起资产使用档案按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的规定,执 行全院资产统一编号和贴标签管理第十一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的各内部部门,凡占用国有 资产(含接受捐赠)的,不论其资金来源,都要接受本单位资产管理 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并对所占用的资产要求财务 人员和资产管理人员定期对账,年终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账实相符第十二条在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计财处负责资产年度、季 度各类资产统计报表及资产购置报表的汇总和上报审批;院属财务部 门负责资产的账务核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的预算资金;各所资产管 理人员负责各所资产的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调拨处置等 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领用资产的使用部门负责资 产验收,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单位价值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应有资产管理人员现场核实品牌、型号后开具资产入 库单。

      第十三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因工 作调动引起资产所属关系变动,需到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办理变更手 续,并将有关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负责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 相应调整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按资产处置管理的规定 程序报送有关资料第十四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的国存资产管理人员对配备 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 所用资产工作人员调动、退休时,应在其办理资产交还手续后,方 可办理调动手续第十五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无形资产使用的 管理对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品种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 它财产权利,要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防止无形资产流失第十六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利用国有资产从 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活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 借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提出申请报院产业处、计财处、 行管处、科研处履行相关审核批准程序第四章资产配置第十七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 定配置标准,尤其是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的配置,应当严格按照 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办理,对于超标准配置的资产院 网将按季度公开各单位超标准购置事项。

      单位申请购置固定资产(含 软件资产)的,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使 用及其绩效情况,提出下一年度资产(含软件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院计财 处,填入年度部门预算系统,属于超标准、超数量的购置按省财政厅要求需经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办公会议研宄同意后才能购买,同时在 院计财处网页公幵超标准购置事项具体情况二) 单台价值5万元以上科研仪器的购买先由科研处批准后, 计财处按我院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政府采购工作三) 经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部门预算,其中所列的增量资产购 置计划,作为院机关及院属各单位办理采购的依据未列入部门预算 工作又急需购置的资产,按我省资产购置预算管理业务规程规定的追 加程序进行申报第十八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资产新配置条件:现有资产 无法满足单位科研、管理工作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的相 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的第十九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 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第二十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对闲置或 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可在单位内部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 续;单位内部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二十一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购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的资产,要按照我省及本院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要对购置的资产及时进 行验收、登记,并进行账务处理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还 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建立管理档案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审计,办理存关权属证书,按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要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第五章资产的处置第二十三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 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出租、出售、转让、置换、报废、 报损、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二十四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闲 置资产;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 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 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 形第二十五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要严格履 行审批手续,未经单位批准各使用人、保管人不得自行处置。

      资产处 置的批准材料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资产台账的凭据第二十六条院机关及院属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方 式履行审批手续:(一)土地、房屋和车辆,以及单位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其他资产处置,经院相关职 能部门审核后,报省管理局审批二)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1万元一5万元,且批 量价值20万元一50万元的资产处置,将材料送计财处,经我院资产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进行审核及技术鉴定后,由院资产处置领导 小组审批,报省管理局备案三) 除土地、房屋和车辆外,单位价值1万元以下,且批景价 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院属各事业单位按照右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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