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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维权制度创新完善研究及影响论文(共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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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消法维权制度创新完善研究及影响论文(共6篇)   第1篇:新消法视野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问题研究  一、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1.新消法中的关于知情权涵义的规定  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就是说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真实情况享有的知悉、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讲就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这是指享有知情权的只能是特定的主体,即该主体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第二,行使权利时间的特定性,即主体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时候才能因此行使由此产生的消费者知情权第三,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平等性,这是指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在法律中予以特殊规定的  3.侵犯知情权的表现形式  第一,未尽全面告知义务,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的消费过程中,没有告知消费者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所需的全面性信息。

      这将影响甚至决定消费者的消费抉择,进而影响消费质量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对自身所需的契合度第二,提供虚假信息,这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不真实的信息,这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错误,也因此“新消法”在第二十条对此作了重点规定第三,提供信息不全,这是指经营者虽然提供了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但是其提供的信息不完全,這也极大可能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决策  二、新消法中有关消费者知情权保护规定的利弊  1.新消法中立法有待完善的地方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发展,出现了的许多新情势、新状况,使得当下的法律法规在适用时还有待创新与完善在现行的“新消法”中,立法也依然存在着不足之处  第一,知情权实现程序的规定有待完善在“新消法”的第三章中规定了与消费者权利相对应的经营者的信息提供、品质担保与保障消费者安全等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消费者行使起这些法律权利来却是有一定困难的常用的这些程序不是没有较强的约束力,就是程序较为繁琐,这就使得多数消费者宁愿放弃权利救济而选择避免复杂程序的烦恼  第二,知情权对经营者的约束力度不够知情权作为权利救济权,在经营者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很难从主动权的角度去行使知情权。

      而实际上更多的体现的是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消费者以知情权等权利受损作为法院以及其他机构支持其要求的理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知情权对经营者约束力的力度还有待提高  2.新消法中不得不提的几个亮点  第一,“后悔药条款”《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一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消法》设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义,且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角度上来看,消费者可以在充分了解甚至使用以网络、电视、、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后,结合自身所需可以作出是否退货的抉择,有利于充实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惩罚性赔偿与信用档案制度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者的不良经营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惩罚性赔偿使经营者惮于大笔的赔偿费,于是在消费者消费时真实地、充分地告知其有关商品与服务的信息;信用档案制度则更有影响、更有力度地要求经营者诚信经营  三、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建议  在“新消法”的实施背景下,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构想了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  第一,消费者协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这是基于消费者协会成立的前提与存在的意义出发来讲的消协”作为消费者群体权益的重要保护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二,政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与监管主体,有义务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消费市场里,政府就有责任提供清晰、明了的市场信息,以便消费者正确、合理地选择消费  第三,行业协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该行业的发展壮大,其向消费者提供的该行业的有关信息,将有助于消费者了解该行业,有利于吸引消费者在该行业领域内的消费,也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  第四,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作为直接与消费者接触的主体,其可以充分了解消费者的消费意向与需求借此,如果经营者能抓住该有利条件,提供消费者所需信息,则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在其处进行消费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开放的不断深入,人民生活与消费水平的提高,构建和谐有序、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经济发展秩序愈发地重要与此同时,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也应该相应提高。

      所以,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尤为重要,形成消费者知情权保障体系将更有利于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作者:张林松  第2篇:论新消法网购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演进  1.消费者后悔权的含义  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是从商业习惯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消费者后悔权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已趋于成熟消费者后悔权在英美被称为“冷却期”、“冷静期”,在法国被称为“后悔权”、“反悔权”,在德国被称为“消费者撤回权”、“撤销权”网络买卖依赖于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不同于实体销售模式下的判断和选择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后悔权是基于合同缔约制度,消费者在非实体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在合同成立生效后买家在合理期间,无需说明理由即可享有的退货退款的权利  2.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最早出现在1996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理由退货”中之后在北京、上海等地方的政府规章现货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随后,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也出现了“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热潮,并且互联网交易平台对这项交易习惯规定的详细、周密这项习惯虽然不属于立法但是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有重大借鉴意义。

      2005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于直销企业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2013年我国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后悔权作出了正式规定,使后悔权最终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但是对于此项权利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事项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时间和条件做出了细致规定,弥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二、消费者后悔权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  公众理解的无理由退货是无需附加任何条件对于新消法规定的无理由退货有时间限制和条件要求即例举了四项例外规定及对第二款的限定条件:①消费者定做的商品;②鲜活易腐商品;③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④交付的报纸、期刊买家要求无理由退换的,由买家承担运费并且消费者退货需要保持商品完好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后悔权时有条件的,并非是不附任何条件的反悔消费者对无理由退货与无条件退货的认知存在一定的差异  2.商品退货运费的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退货运费由谁承担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对此新消法作出了规定:商品退货由买家承担运费对于此条规定许多学者提出质疑,此条看似合理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可能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一些价值低廉的商品,退货的运费可能与商品本身价值相当,如此规定,消费者的退货积极性受到限制,进而使消费者放弃后悔权的行使在退货时,商家可能会要求消费者承担商品的损耗费用,这样对于商品的损耗问题又涉及到损耗程度认定,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以及不同情形下商品毁损灭失风险承担问题  3.后悔权的滥用与恶意退货问题  我国当前社会诚信缺失,消费者素质有待提高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使是以诚信原则为基础,有诚信才能使此项制度更好地运行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买家退货条件进行了限制,但仍存在后悔权滥用的风险如果买家滥用后悔权,进行恶意退货,不仅增加了商品经营者的时间和成本,还会损害到正常的经营秩序,给其带来巨大的损失还有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利益失衡等问题,不仅不符合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还会使社会诚信遭到冲击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后悔权滥用行为的情形加以认定的标准,缺乏后悔权的规制与滥用的处罚后悔权有可能沦为某些个别消费者或经营者的竞争对手进行市场竞争的手段,立法者对此应对消费者滥用后悔权进行冲动消费进行规制,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三、消费者后悔权的完善  1.关于后悔期间的进一步明确  后悔期间是消费者形式后悔权的期间。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间为“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由此可以看出反悔期间是一种特殊的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对于网购而言,“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理解为“自买家签收之日起七日内”关于反悔期间内反悔的效力可以明确以买家的善意意思表示为主观要素当然,还可以允许买卖双方通过达成协议的方式确定后悔期间  2.完善网购退货运费承担主体问题  我国新消法规定:退货商品运费由买家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践中,对于退货运费的承担主体问题可以从多方面考虑:①对于承诺无理由退货的经营者可以为买家购买运费保险,将运费风险承担问题转嫁给保险公司②对于网络平台中自营的经营者可以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免费的退货服务③经营者可以与买家协商关于退货商品运费的承担比例,加强双方的沟通,节约双方经济成本,提升买家的退货体验  3.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信用评价等级制度  对于滥用消费者后悔权和恶意退货的消费者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买卖双方信用评价等级制度,对双方的信誉情况进行评价消费者可以在消费时明确了解经营者的信誉信息,以便做出交易选择对于消费者存在恶意退货等交易行为的应给予纪录,经营者对于此类买家可以拒绝进行交易。

      将收集到的双方信用信息建立诚信档案,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违法的交易信息予以公布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处罚标准这样可以改善经营者与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不对称的状态  作者:李梦露  第3篇:试论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一、新消法对网购中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一)对网络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改进  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应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对网络经营者要求公开商品服务的同时要求自身信息的真实披露,更切实可行和明确有针对性地保护了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这是一大进步新消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出售商品或者服务,有必要将其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告知消费者  以上信息披露义务做出的明确规定,更全方位地披露网购交易中的商品服务相关情况,最大限度满足消费者知情权,督促消费者在知悉各种信息的情况下理智消费,是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的表现  (二)对个人信息隐私安全权保护的改进  新消法第14条在原有内容基础上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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