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发[1978]104号.doc
8页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 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 10号,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 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 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 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 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范围仅限定为: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职工;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 符合规定条件的纺纱、 织布工种的挡车工但此项规定与前款规定不能同时适用于同一名职工。
对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和条件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及职工必 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降低,严禁扩大适用范围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 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已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职工要清退回企业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一)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 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二)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 和编造档案三)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 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 律无效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 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T16180—1996)(1 — 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 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 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 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 8年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 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 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和按 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 业企业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 26号)规定的办法计发,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部分不予弥补对于按纺织企业提前退休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要按照劳动保障部、国家 经贸委《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臵工作的补充通知》 (劳社部发,1998? 16号)的规定减发养老金。
四、 集中力量,按期完成清理提前退休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按期完成对企业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情况的清理工作企业要开展自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 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的提前退休要严格按规定进行纠正对存在问题 而不主动进行清理的企业,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在清理工作 中,要做好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讲清道理,争取他们 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对被清理的人员要妥善安臵,保证职工队伍的稳定各 地区、各部门要将清理情况和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措施及处理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清查和纠正1998年违规办理提前退休统计表》 (附后),一并于5月1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由劳动保障部汇总后上报国务院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管理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 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退职的危害性,切实加强领导,将其作为深化企业改 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 劳动保障监察,定期公布退休、退职审批结果企业对职工退休、退职的报批 要严格把关,切实维护职工参加劳动和享受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下发后,各地即可恢复职工退休和退职的审批工作职工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之日起领取养老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 号)(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老年工作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 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臵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 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作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 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的工作,符合下列条 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 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二)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 工作,男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长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八(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 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 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 二十五元发给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 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 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 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 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退休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并享受原单位矽肺病人在离职休养 期间的待遇患二、三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条的办法执行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 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 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进仍保持其荣誉的, 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 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第五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应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 四十的生活费,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发给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兀的安家补 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第七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前往居住地点途 中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都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第九条 工人的退休费、退休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 党政机关、 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 付第十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或多子女上山下乡、 子女就业少的,原则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招收的子 女,可以是按政策规定留城的知识青年,可以是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也可以是 城镇应届中学毕业生我国农业生产水平还比较低, 粮食还没有过关,对增加城镇和其他吃商品粮 的人口,必须严加控制因此,家居家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 安臵,本人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其他在农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 女参加工作。
退休退职工人回到农村后,其口粮由所在生产队供应招收退休、退职工人的子女,应当由当地劳动部门统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体 办法,由省、市、自治区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 他们到城镇 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 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 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 生活费在内,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对于单位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地的, 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工人退休、 退职工作的领导对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他们退 休、退职退休、退职工作要分期分批进行要严格掌握退休、退职条件和招 工条件,防止因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而任意扩大退休、退职范围和降低招 工质量第十三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人的退休退职, 由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参照本办法,其各项待遇,不得高于本办法所定的标准第十四条 过去有关工人退休、退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休的工人, 其退休费标准低于本办法所规定标准的,自本办法下达之月起,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但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 工作,连续工龄不满二十年的,只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改变 退休费标准后的差额部分一律不予补发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的工人,其 待遇一律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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