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湖北省高校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doc
7页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Hube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和缩写 HBUSE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多数学者及 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湖北省大学生 就业创业情况,研究和探讨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交流和学习就业创业的研究成果,推进高校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科学发展,提 高就业创业教育质量,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 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205号//(武汉理工大学 大学生活动中心 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现状,每年定期举行高校学生就业指导 和创业教育工作研讨会; (二)研究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 (三)交流会员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和研究成果; (四)组织会员考察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其他团体及相关单位的经验; (五)开展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工作队伍培训;2 (六)承担编写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资料和教材; (七)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会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成 功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会员单位学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共同发展; (八)针对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与咨询,为政府 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九)建设和运行本会网站,为本会会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建设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及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行使本会赋予的权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4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等院校的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年 (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5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 1名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 单位推荐 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 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6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 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 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 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 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 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 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 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 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 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7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