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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校学生就业创业促进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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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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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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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 ) 英文译名 Hubei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Students' Employ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 和缩写 HBUSEE 第二条 本会是湖北省内从事高等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的多数学者及 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学术性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湖北省大学生 就业创业情况,研究和探讨高校大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工作的理论和实际问题, 交流和学习就业创业的研究成果,推进高校的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科学发展,提 高就业创业教育质量,加大就业创业工作宣传,为大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 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 205号//(武汉理工大学 大学生活动中心 4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湖北省大学生就业创业现状,每年定期举行高校学生就业指导 和创业教育工作研讨会; (二)研究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动态; (三)交流会员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和研究成果; (四)组织会员考察活动,学习借鉴国内外其他团体及相关单位的经验; (五)开展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工作队伍培训;2 (六)承担编写高校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资料和教材; (七)通过多种形式宣传会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好的做法及成 功经验,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促进会员单位学生就业与创业工作的共同发展; (八)针对高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调研与咨询,为政府 相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九)建设和运行本会网站,为本会会员提供网络交流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建设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及取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并协助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3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 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 届最长不超过 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 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是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行使本会赋予的权力,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4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 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 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周岁,秘书长为 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高等院校的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 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4年 (理事长、副理事 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 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5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 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 3-5名单数监事组成,设主任 1名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 单位推荐 1人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 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6 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 2/3 以上 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 30日同报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 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 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 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 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本会召开大 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 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 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 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 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 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 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 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 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7 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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