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会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doc
58页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考试大纲测试内容能力等级1.物权基本理论(1)物与物权(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3)占有(4)物权变动(5)物权的民法保护2.所有权制度(1)所有权的基本理论(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3)共有(4)相邻关系3.用益物权制度(1)用益物权的基本理论(2)主要用益物权介绍4.担保物权制度(1)担保物权的基本理论(2)抵押权(3)质押权(4)留置权221322221122333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解释】(1)在买卖房屋、租赁房屋时,具体是哪个房屋,在什么小区、房间号码是什么,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2)在买卖旧车时,具体是哪辆破车,必须明确,这就是特定物;在买卖新车时,只要销售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型号、颜色给您一辆新车即可,这就是种类物。
2)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解释】如果是买卖商品房,房屋在交付之前意外灭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可以免除开发商的交付义务,买房人只能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解释】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均具有独立的经济用途,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4.原物与孳息(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解释】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解释】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1)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2)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所有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新制度)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物权2)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3.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2)公信原则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而与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过一段时间后乙才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产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解释1】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解释2】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解释1】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解释2】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解释1】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解释2】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解释1】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解释2】甲、乙两个同事将自己的iPHONE4都放在一个办公桌上,某天乙因急事回家,慌忙中错拿了甲的:(1)乙对该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2)如果乙当时不知道,则属于善意占有;如果乙当时明明知道,则属于恶意占有例题·单选题】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B【解析】选项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2.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解释】只要手表戴在甲的手上,甲将手表卖给乙时,首先推定甲对该手表拥有所有权,推定甲对该手表有权处分,免除甲的举证责任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解释】如果乙错牵了甲的老牛(乙属于无权占有),当晚老牛产下一头小牛:(1)无论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权利人甲均可以请求乙返还老牛及其孳息小牛;(2)如果乙喂养了老牛、小牛20天,草料费支出300元,乙将老牛、小牛返还给甲时,能否向甲要求支付其300元的草料费,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3)如果乙使用老牛耕地,致使老牛受到损害,甲能否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4)如果老牛被雷电击中,不幸遇难,保险公司支付的2000元保险金肯定归甲所有,对于保险金不足的部分,甲能否要求乙继续赔偿,要看乙属于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
表8-1 无权占有善意恶意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孳息?√√权利人是否需要向无权占有人支付必要的费用?√×因使用致使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害,无权占有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灭失,因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不足弥补损害的,权利人能否要求无权占有人赔偿?×√4.占有的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不仅适用于有权占有,也适用于无权占有解释2】1年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超过1年的,该请求权消灭解释3】1年的期间仅适用于“占有人”基于占有被侵占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所有权人”基于其所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期限,不受1年的限制2)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解释1】因为侵占人的侵占行为,给占有人造成损害的,占有人除了可以要求侵占人返还原物外(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还可以要求侵占人赔偿损失。
如果侵占人不赔偿损失,则占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解释2】请求返还原物属于“物上请求权”,请求损害赔偿属于“债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案例】甲(所有权人)的小汽车被乙偷走(乙对小汽车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直接占有、无权占有、恶意占有),2010年4月1日,乙的邻居丙强行将该小汽车据为己有(小偷遇到了强盗)在本案中:(1)乙作为占有人,不论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自侵占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内,均有权要求丙返还小汽车;(2)因丙的侵占行为,如果给乙造成损害的,乙有权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丙拒绝赔偿,乙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乙基于其占有被侵占请求丙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受1年的限制,而甲基于其“所有权”请求丙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则不受1年的限制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05~P306)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