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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及处理办法(共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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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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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的效力(xiào lì)及处理办法 接近过年了,对于交通规那么的遵守,大家更应当要留意开车时的一个,一个不当心就可能导致一场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有效吗?协调不胜利(shènglì)后又该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调解(tiáojiě)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péicháng)的争议,当事人可以恳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一规定给予了当事人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选择权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专业机构,在主持调解民事赔偿方面具有不行比较的优势现实中,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均会申请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展协调但因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说明对这类调解协议的性质及效力问题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故而相识不一如行政调讲解,  1、该说认为调解中参加了交警部门的行政行为(xíngwéi)因素,故带有行政调解的性质该说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法规定交警部门必需进展调解的势必行政行为为依据。

      又如民事协议说,  2、该说认为交通事故不仅侵扰受害方的人身权,而且侵扰了身份权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应适用合同法,应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具有特定身份关系的民事协议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侵权方与受害方就赔偿事宜达成的一种合意,实质上仍属于财产关系的范畴特定身份关系只是合意主体身份的特定,调解协议并不在于对身份关系的设立、变更或终止笔者认为,民事合同是同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是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交通事故侵权方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在各方自愿、合法的根底上就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达成相同看法以解决纠纷的书面协议  从调解的主体上看,参加调解的受害方与侵权方或其他当事人均是以同等主体的身份签订协议从调解的程序上看,道路交通平安法出台后,调解不再是交警部门进展行政管理的必需手段,不再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必经程序交警部门只是利用其对交通事故的成因、责任和损失的充分了解和专业认知,凭借其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的特别地位和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类似于法官处理民事纠纷中的调解,无权就损害赔偿的实际问题代替当事人作出任何确定。

      在调解过程中,从程序的启动到达成协议的每一个环节,交警部门完全敬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那么,达成的调解协议完全具备民事合同的特征和性质  从调解的生效要件上看,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调解书经事故当事人签字后生效,不再有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必需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的规定  3、只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签订具有权利义务给付内容的合同,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能认定合同成立  从法律依据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连接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的假设干看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鼓舞和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调解相关纠纷的职能和机制经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后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所以,当事人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应认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既然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就应按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规定审查确认该调解协议效力遵照民法通那么和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应为无效: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实力;  2、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解协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方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会订立的;  2、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允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的假如当事人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并无上述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该调解协议应合法有效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受害方向法院起诉的假设干情形  民事诉讼因当事人起诉而产生,法院必需围绕当事人的诉求来审理案件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处理程序中,{4}无论当事人诉求是什么,起诉对象是谁,人民法院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工程及数额即可但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就为法官按一般处理程序审理此类案件设置了一个障碍有观点认为,依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四条中“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定,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存在并非障碍,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展全面审理而且一般交警部门制作的调解书最终两行大都有这样的格式表述但笔者认为,该处提起民事诉讼,其表述含义只是给予当事人的诉权,赐予一方当事人为实现协议权利而寻求司法爱护的途径,并不是给予一方当事人推翻全部调解内容的权利,{5}人民法院是否能进展全面审理要详细问题详细分析。

      人民法院必需先审查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调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该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担当相应的责任此时,受害方那么恳求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起诉侵权方及保险公司,人民法院按一般处理程序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合并审理即可不少保险公司认为,撤销调解协议或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属于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合并审理不当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基于交强险的规定参加诉讼,且此类案件的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彼此具有牵连关系,同时亦能提高诉讼效率、幸免奢侈诉讼资源及增加诉累,故合并审理并无不当假设受害方未行使撤销权或撤销权歼灭,该调解协议应按有效方式处理  2、调解协议可变更可变更未达成合意,处理方式同上述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可变更重新达成合意,因重新达成协议,应依法确认协议的效力  (二)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情形  1、保险公司参加调解在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有极少数的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参加了交警部门的调解。

      这使得案件调解中出现了侵权方、受害方及保险公司三方假设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由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终止,无论受害方的诉求为何,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恳求  (2)侵权方履行主要义务后,仅有局部义务未履行,导致受害方起诉的遵照当事人诉求分两种情形,一是受害方以合同之诉起诉,要求侵权方接着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确认交通事故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遵照调解协议内容实际履行二是受害方要求解除调解协议,要求按侵权之诉审理的因侵权方履行了主要义务,该调解协议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故人民法院同样应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侵权方应按调解协议约定担当给付义务  (3)侵权方未履行主要给付义务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受害方起诉的受害方起诉时均会恳求解除调解协议,并要求对整个案件按侵权之诉重新审理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行为说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故在此情形下,因调解协议的法定解除情形出现,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予以准许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调解协议,同时以侵权之诉遵照一般处理程序对案件进展审理。

        2、保险公司不参加调解实践中保险公司一般不会协作参加到交警部门组织的调解中,大多数案件只是侵权方与受害方之间达成合意在侵权方与受害方双方达成相同调解看法后,受害方又向法院起诉的处理情形  (1)受害方仅起诉侵权方,不起诉保险公司此种情形下,受害方要么恳求履行调解协议,要么恳求解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只需先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再作处理即可  (2)受害方同时起诉侵权方和保险公司  ①侵权方履行完义务后,受害方起诉的此种情形下,受害方的诉求均是要求侵权方和保险公司担当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遵照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原那么在诉讼法意义上,该条还给予了受害人干脆恳求权,即受害方可以干脆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见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对受害方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恳求权是法定的恳求权,并且独立存在遵照交强险的立法精神,我国全部在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均应投保交强险交强险本身的特征  在路上行驶过程中必须要留意行驶平安,假如不行幸免的发生了,那我们就须要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交警的帮助过程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而且此间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假如协议不能达成,受害方也可以通过起诉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询问找律师连云港律师第9页 共9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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