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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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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讲座 毛林繁(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博士(后))二O一O年七月 一、招标的基本知识1、招标是采购的一种模式      常见的采购模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采购;     (5)单一来源采购;              (6)租赁;     (7)拍买;                              (8)其他 2、招标的特点  依法招标投标是中国招标投标的根本特点  对当事人:  (1)程序规范;   (2)公开、公平、公正;   (3)一次性交易;     (4)透明度高,防止腐败;   对行政监管机构:便于行政监督 3、招标采购与合同订立〉〉《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 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表示意思的约束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招标投标对应的要约与承诺: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要约邀请; 投标函 要约(有时效); 中标通知书 承诺〉〉合同生效条件:招标人和中标人依法签订协议书 >>  招标合同订立主要环节              招标人要约邀请                投标人递交要约                                                   开标                评标委员会评标                                               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生效) 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第十一章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第一百二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贪污贿赂行为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索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人员 ,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对下属单位、客户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的财务合伙私分的,以受贿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理第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一百零一条 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中的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损害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其亲友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其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第十二章 失职、渎职行为第一百三十条 国有企业(公司)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公司)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的;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在决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投产等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利用行政垄断或者行业垄断地位,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妨碍公平竞争行为的;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说明]立法三个目的: (1)各方合法权益;  (2)提高经济效益;(3)保证项目质量                                 >>法律法规的根本:保护各方当事人权益,约束当事人行为>>《招标投标法》与反腐败问题:人心向善是防止腐败的根本。

      [禅宗故事一]  修行与打坐的关系(形式与内容)[禅宗故事二]  黄金是毒药?(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说明]法的适用范围 (1)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如国有企业采购办公用品是否必须招标? (2)招标是否要遵守《招标投标法》?[说明]《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关系与比较1)什么是政府采购?(2)政府采购工程采用招标,其法律适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理、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说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3号令)>规定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并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规定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说明]规避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一)-(三)法律第六十六条、(一)-(三)、(五)又见30号令,(四)见9号令)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说明]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儒家的 “五常”:  仁  — 人二也,做事不能光想自己,多为别人着想,即融洽和谐; 义  — 别人有难帮一把为义; 礼 —  敬人为礼;  智 —  知悉为智; 信 —  诚实守信[案例]胡雪岩:砍材娃          米店学徒        银号          大商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 [信用制度]建立统一的招标投标信用制度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招标投标信用工作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当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互通互认 社会诚信体制建设几个方面:1、人的思想素养;2、社会诚信体制:建立信息互通、失信惩戒机制>>《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所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理决定应给予公告:(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暂停或者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六)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七)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八)暂停安排国家建设资金;(九)暂停建设项目的审查批准;(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说明] 违反第六条的表现形式:(1)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2)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3)行政部门干预招标投标活动;(4)一些利益团体采取非法手段限制排斥招标投标活动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行政监督要求]建立健全部门间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维护和促进招标投标法制统一 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法增设审批环节,不得以要求履行资质验证、注册、登记、备案、许可等手续的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进入本地区、本系统市场;不得采取暗示、授意、指定、强令等方式,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确定开标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违法收费、收受贿赂或者其他好处。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说明]《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2000年5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全国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等,制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执法,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诉     涉及部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2003年、2008年两次机构改革对上述监督的调整情况, 有关案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行政监督一般规定]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国办发[2000]34号文和2008年机构改革“三定” 方案)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八条[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强制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2004)) 第二章  招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招标条件]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来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办法》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等)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自行招标]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来源:国家计委5号令)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说明]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第十三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说明]歧视待遇的例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 (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反部分无效因部分无效影响资格预审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除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来源:2、12、27、30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 [投标有效期]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来源:2、27、30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 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自发出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及邮寄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停止发出之日止,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说明]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表现及判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说明]招标组织中违反保密工作的集中表现举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踏勘现场]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对其向潜在投标人介绍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潜在投标人对其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个别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来源: 30号令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说明]非依法招标项目投标少于15日时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说明] 案例分析:(1)缩短招标时间;(2)澄清与修改的发出时间不足15天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十五条[招标终止]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 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原公告媒介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已经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还应当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

      来源:27、30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工程总承包的名义规避招标或者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两阶段招标]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第一阶段,潜在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建议和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交[说明]两阶段招标方法应用举例来源:27号令 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说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资质标准、30、27号令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对投标人的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均作废标处理来源:27号令)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说明](1)实质性条件的设置:招标阶段、合同履约阶段              (2)实质性条件采用醒目的方式体现在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对受委托编制投标文件者的限制]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受托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或者为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三条[拒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密封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由接收人签字并存档备查来源:27号、30号令)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投标截止]投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除按有关规定进行澄清、说明、补正外,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当拒绝。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说明]联合体资质确定及责任分担、合同签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联合体投标]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在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在资格预审时提出联合体申请的投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完成后组成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署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再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否则,以自己名义单独提交的投标文件或者其他联合体提交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或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得增减、替换联合体成员,否则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或者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五条[投标人变更]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化后不再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可能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招标人,变化后不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标准或者影响公平竞争的,作废标处理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说明]串通的情形及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来源: 30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报价、串通投标行为:(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三)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的;(四)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在投标中采取协同行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是否有串通投标行为,可从投标文件是否存在异常一致等方面进行认定来源:30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以他人名义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 投标人不能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的,视为存在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说明]低于成本价、弄虚作假的情形及判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弄虚作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一)利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证书、印鉴参加投标的;(二)伪造或者虚报业绩的;(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中标后不按承诺配备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的;(四)伪造或者虚报财务状况的;(五)提交虚假的信用状况信息的;(六)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引人误解的其他信息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 [开标]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派代表参加开标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的,视为默认开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说明](1)开标的意义;(2)密封检查的做法及检查对象>>《标准招标文件》- 开标程序 :(1)宣布开标纪律;(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开标结束。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说明](1)招标人代表的基本条件;(2)评标委员会构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评标]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并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确定合理的评标时间;必要时可向评标委员会说明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但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因存在回避事由、健康、能力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擅离职守的,应当及时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后,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替换其的评标专家重新进行评审已形成评标报告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说明](1)非法干预;(2)评标委员会的责任,违法评标案例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说明]评标依据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说明]确定中标人的规定及招标人定标要求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因素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报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也不得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标底上下浮动范围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 招标人不得规定投标报价低于一定金额的投标直接作废标处理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30+27号令)第四十六条[应予废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作废标处理:(一)投标函无单位盖章且无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或者虽有代理人签字但无单位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二)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三)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七)投标人提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但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八)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九)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九条[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 (来源:27+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一条[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说明]违反第四十三条的主要表现形式、案例>>《招标投标法是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履约能力审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候选人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等发生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新的书面材料,以确保其能够履行合同招标人认为中标候选人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审查确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中标人的确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发出中标通知书,否则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延长投标有效期来源:2、27、30号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案例]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个人责任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说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违规定标举例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说明](1)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人的主要工作;(2)招标人、中标人提出额外要求怎么办?(3)履约保证金作用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提出超出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来源: 《招标投标法》四十三条、12号令)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五条[履约担保]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履约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但中标人能够合理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适当提高履约担保,但最高不得超过中标合同价的百分之十五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说明]肢解、分包与转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六条[存档及书面报告]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招标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至少保存十五年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以及招标组织形式;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以及公示中标候选人的媒介;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间、地点; (五)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结果、中标结果;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说明]处分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条[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责任]招标人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八条[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属于虚假招标,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三条[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未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 (三)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的; (四)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按本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的; (五)招标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六)应当使用标准招标文件而未使用,或者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说明]招标代理机构违法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二)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未被招标人追认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二条[资格预审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人员构成或者专家选择方式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 (三)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方法的; (四)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说明]招标人违法的法律情形及后果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说明]投标人违法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说明]投标人违法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说明]招标人违法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七条[评委违规的情形与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根据情节可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离职守等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四)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八条[招标人违规组织评标的情形与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二) 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评委认为缺乏足够时间研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或者缺乏评标所必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未按评委意见延长评标时间或者补充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的;(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偏袒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说明]招标人违法的法律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九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一条[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招标人邀请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投标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开标、评标的;【异议为处理】(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未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前,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未按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虚假招标】(二)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无代理资格】(三)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项所列行为的,但投标人有理由相信招标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除外;【越权代理】(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公告发布违法】(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招标行为违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续)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影响评标结果的;【评委违法】(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组织评标违法】(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

      未处理完异议开标、评标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续)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同时代理招标投标】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不依法确定中标人】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资格审查不合格人投标的】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说明]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违法签合同的表现形式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说明]对单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两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五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评标结果不公正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起,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合法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在收到招标人答复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但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除外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十日内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恶意异议或者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五条[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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