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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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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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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婴儿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 第四条 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辐照室有良好的通风设施,辐照室内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浓度低于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的限值; (二)辐照室有多重安全联锁装置和剂量监测装置,对γ辐照装置还应备有迫降装置,并保证各种装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专业剂量测试人员、操作人员和防护人员以及卫生检验实验室和常规剂量计; (四)有辐照食品生产管理细则、工艺操作规程,安全守则,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五)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放射工作人员提供合格的卫生防护用品,指导其正确使用,并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按要求配戴个人剂量计和报警仪 第七条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上岗)前健康体检,就业(上岗)后的定期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 第八条 从事辐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经考试或合格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放射工作人员证》,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不得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负责 第九条 辐照设施的建造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未取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的,不得投入运行 第十条 辐照装置必须能准确调整运行速度,以满足不同剂量范围的要求 对辐照的食品应按良好的辐照工艺进行辐照 第十一条 对辐照设施卫生防护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依照《γ辐照加工装置卫生防护管理规定》进行 第三章 辐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条 辐照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由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后发给辐照食品品种批准文号,批准文号为"卫食辐字()第号"。

      第十三条 研制10kGy以下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研制单位报卫生部审批研制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及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四条 研制10kGy以上的辐照食品新品种,研制单位应向卫生部直接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感官性状、营养、毒理及辐解产物、微生物等指标 第十五条 卫生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辐照食品卫生安全评价专家组,负责新研制的辐照食品的卫生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辐照加工必须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并按照辐照食品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辐照食品,不得出厂或者销售 严禁用辐照加工手段处理劣质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条 食品不得进行重复照射,但对下列食品可进行重复照射,其总的累积吸收剂量不得大于10kGy: (一)为控制病虫害而进行辐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类、豆类、脱水食品及类似产品; (二)用低剂量(小于1kGy)辐照过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为达到预期效果,可将所需的全部吸收剂量分多次进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辐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条 待辐照加工的食品与已辐照加工的食品应当分别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条 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识(见附录) 第二十条 定型包装的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进口可能有霉变、生虫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励在口岸地进行辐照检疫处理,以保障人体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卫生部设立的辐照食品检测中心是全国辐照食品检测的最高技术仲裁机构,是全国辐照食品技术指导中心 第二十三条 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十月报卫生部,并山卫生部统一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许可证,也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前两款规定合并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未经过健康体检或未经过放射防护知识培训的人员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七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辐照食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或《放射防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辐照食品:用钻60、绝-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辐照食品品种:国家辐照食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辐照食品暂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家有儿女小饭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xx-09-16 10:37 | #2楼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

      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加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学生小饭桌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处置;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杜绝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为学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2、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和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学习记录,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一次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新鲜度 五、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六、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若发现采购的食品原料有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举报 5、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每餐所加工的食品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留样冰箱内 六、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七、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三、从业人员加工操作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四、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五、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六、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行登记制度取得《学生小饭桌登记表》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学生小饭桌登记表,以便学生、家长了解和监督 二、从业人作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 三、确定桌椅整洁后方能摆放餐饮具及食品餐饮具摆放至学生用餐前不得超过1小时,当餐未使用的应收回清洗消毒保洁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专用工具存放,专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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