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色建筑建材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docx
32页泓域/绿色建筑建材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绿色建筑建材股份公司的设立与登记目录一、 公司简介 1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2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3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 3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 4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 7五、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 9六、 项目基本情况 12七、 发展规划分析 15八、 组织机构、人力资源分析 22劳动定员一览表 22九、 SWOT分析说明 23一、 公司简介(一)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石xx3、注册资本:99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1-2-177、营业期限:2011-2-17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未来,在保持健康、稳定、快速、持续发展的同时,公司以“和谐发展”为目标,践行社会责任,秉承“责任、公平、开放、求实”的企业责任,服务全国。
三)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12月资产总额3887.563110.052915.67负债总额1976.771581.421482.58股东权益合计1910.791528.631433.09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项目2020年度2019年度2018年度营业收入13193.6510554.929895.24营业利润2358.221886.581768.66利润总额1893.771515.021420.33净利润1420.331107.861022.6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420.331107.861022.64二、 公司设立登记的概念和意义设立公司的程序,自申请发起开始,到设立登记结束公司设立登记是指将公司设立的主要文件呈报登记机关审核,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活动我国于1988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年6月又参照《公司法》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各国对公司设立登记所采取的立场不同,有的采取设立要件主义,即将公司设立登记作为公司设立的要件,如英国、中国的《公司法》;也有的采取对抗要件主义,即公司的登记不为公司设立的要件,仅为公司设立后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如比利时的《公司法》。
我国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意义表现在:(1)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公司法人资格;(2)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公司法》第13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在登记成立后,才能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4)公司登记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行为三、 公司设立登记的内容和程序(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必须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任何公司都必须有名称,它是该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标志,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公司名称必须用汉语文字表示,使人可以称呼,而不能像商标那样,用符号、外文、数字、图形或者汉语拼音表示公司名称一般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公司登记所在的行政管辖地区,如中国、北京、北京市海淀;凡是有“中国”、“中华”等字样的公司,须由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登记二是公司的具体名称,它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公司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公司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也不得使用外国国家(或地区)和国际组织的名称三是公司的种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公司等,而不能只使用公司二字。
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股东或者发起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在保留期内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二)公司申请设立登记1.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公共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律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任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公司章程;(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6)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8)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托、选举或聘用的证明;(9)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公司住所证明公司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3.公司设立登记的程序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做出决定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四、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公司章程(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按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采取发起方式,但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新《公司法》实际上仍然坚持这一原则,但在设立条件方面有了许多的更为宽泛的规定新《公司法》第23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的规定主要有:厂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一般为2~50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国有独资公司可由国家单独出资设立,一大公司也可由一个自然人设立,但对它们公司都有特殊的规定2)股东出资额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公司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共同签字、盖章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增加了“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
公司章程就由投资的个人自己制定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由于是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不过可设监事会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防范一人公司可能出现的问题,新《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做了特别的限制性规定,即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1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二)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份公司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行为规范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者,都应遵守公司章程同时,公司章程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有关的法规,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条例,股东可以提出意见并要求按程序进行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要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经所有股东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发起人起草,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法25条):(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五、 公司制企业设立概述(一)公司设立的含义与认可方式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有:(1)公司设立的目的在于实现设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即成立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格,并领取营业执照严格地讲,公司的设立与公司的组建、开办、建立等是不相同的,因为其他概念是非法律用语,多属经济用语,表明生产力的形成过程2)公司设立行为应该是合法行为,不仅设立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都应符合法律要求,还应得到一定的法律形式的认可,如最终设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等从历史上看,公司设立的法律认可形式主要有特许方式、审核方式、准则方式和严格准则方式强调公司设立的法律意义十分重要,它既使公司受到公司法的约束,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又是对公司的法律保护,如防止第三者侵害公司名誉,保护企业法人地位和法人财产权等从公司制发展的历史看,公司设立行为的法律认可形式是不断发展和改进的基本可概括为以下四种主要形式:(1)特许方式指设立公司要经过皇室或政府的特别许可17世纪的英国、荷兰等国就是如此这种认可方式过于严格,政治权力对企业的干预过多,阻碍了公司制的发展。
2)核准方式即公司必须经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这种方式在18世纪的法、德等国最先实行,它比特许方式有了很大改进,但仍显烦琐3)准则方式即通过法律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凡符合条件者无需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只要到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即可准则方式较特许、核准方式简便易行,促进了公司制的发展,但也出现了滥设公司、欺诈行为过多的问题,因而又出现了严格准则制4)严格准则制即严格规范设立条件和加强设立监督的准则方式一方面;加强设立条件的限制及设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加强对设立行为的法律和行政的外部监督目前,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法律认可方式我国在公司制试点开始时,采取的是特许方式,如北京天桥、上海飞乐后来采取核准方式,股份制试点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体改委批准;在1994年《公司法》实施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可采取严格准则方式,但。
